“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在我国公安院校中的应用研究

2018-04-01 00:41顾东升鞠克强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学徒现代学徒制

李 菁,顾东升,鞠克强

(上海公安学院, 上海 200137)

现代学徒制是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变革的产物,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和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已经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发展趋势”[1]。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我国正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现代学徒制教育试点工作初见成效。我国各地公安院校在此大背景下也积极参与这项改革,对现代学徒制的应用主要集中于实习基地、校局合作和实战一体化等教育实践层面,较多地关注教育管理和制度建设,但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较少涉及。本文通过对现代学徒制的内涵解析、历史逻辑与核心环节的探讨,在正确认识世界发达国家现代学徒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安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相应的思考。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解析和历史逻辑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解析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制度融入到现代学校教育中,它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学生发展为核心,在校企合作的基础上,由学校教师和企业导师联合培养,以满足学校育人与企业用人的双方需求,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国内外学者大多数认为,“现代学徒制”在学校层面上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家层面上是一种职业教育制度或职业教育模式。

1.“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定位

对于我国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定位,国内诸多学者观点各不相同,其中主要有企业为主体、学校为主体、企业学校“双主体”等三种观点。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是学校,目前以学校为主体的职业教育模式在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存在某些问题,难以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现代学徒制中的学徒与企业关系密不可分,企业本着“为企业培养技术型人才、树立行业内的形象、接受政策优惠条件和资金补助”等方面的利益而参与,使其成为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基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情况和现代学徒制的本质要求,学校和企业均是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强调,“要重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文)中要求,“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这也明确了我国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双主体”地位。

2. 现代学徒制的本质特征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与现代学校教育结合、企业与学校合作实施的职业教育制度,是企业劳动法律制度与职业教育在现代工业、现代经济条件下相互促进和共生的结果”[2]。其在运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政府推动与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办学,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学生以学徒为主的双重身份,“双师型”教师队伍,具有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与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融通。因此,现代学徒制具有法律强制性、管理规范性、多元均衡性和人才培养系统性的多元特征。

3. 现代学徒制的内涵

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三个核心基础要素。规制性要素是通过相关法案确立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现代学徒制在专门的法律框架下予以实施开展,成熟的立法、高效的执法、强大的落实力度是现代学徒制的发育土壤和强力保障。规范性要素是适当性的合格证明以及资格承认,现代学徒制强调国家统一规范职业资格标准和专业课程标准,学徒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习某一职业技能,经过评估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从业资格。文化认知是指在特定的文化氛围中基于共同信念、共同行动逻辑、共同价值观而形成的认知。现代学徒制内在的逻辑体系和运作流程蕴含着丰富的职业教育理念,行为者各方认可其教育价值,并予以内化和实施。规制性要素的基础是法律、法规和惯例,易于设计、安排或更改,处于制度的表层;文化认知作为社会历史的产物,通过共同的信念、理解获得广泛认可,位于制度的最深层次。[3]规范性要素是核心,位于中间层,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此,现代学徒制的设计、制定、实施运行必须充分考虑到三个核心基础要素的相互关系。

(二)“现代学徒制”的历史逻辑和核心环节

1.“现代学徒制”的历史逻辑

制度的产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完成的,制度是推动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认识职业教育现象,也必须放在历史中去理解。……自然演进就是依据行为活动及其经验而形成的制度(学徒制),而理性构建则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设计出来的制度模式(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和现代学徒制)。”[4]在西方学徒制中,“家庭作坊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阶段的主要形态,产业革命的出现,官家作坊及学校职业培训的出现,传统学徒走向崩溃,学徒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萌芽状态的现代学徒制随之出现,欧美等国家校企合作职业培训方式的出现是现代学徒制的重要标志。”[5]所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学徒制以其独特的管理体制与人才培养模式对近代职业教育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现代职业教育改革与学徒制转型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

我国传统学徒制有三种形态:民间学徒制、官营学徒制和行会学徒制。建国后的“学徒制”有四种形态:企业内学徒培训、半工半读学徒制、职业院校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学徒制逐渐从工作本位的企业内学徒过渡到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形式,这其中有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的必然因素。与西方国家相比,西方学徒制一般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框架、组织和管理机构、运作与经费机制,而目前我国“还未从国家层面形成一套正式的学徒制度体系,未对学徒现象进行从上到下的顶层制度设计,我国学徒制的外在制度系统(或者正式制度系统)并未建立,学徒制更多是以内在制度的运行方式在文化价值和元规则内演化。”[6]

2.“现代学徒制”的核心环节

中外学徒制的历史变迁轨迹表明:学徒制的历史起点是师徒传授,逻辑起点是职业技能的授受。学徒制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学徒制的历史起点的选择制约着逻辑起点的选择,二者相吻合,目的相统一,都是造就“准职业人”。因此,学徒制的核心环节是基于师徒关系的职业能力培养。在人才培养模式设计与实施的过程中,现代学徒制首先应围绕核心环节制定职业范围和职业能力的法律法规以及系统化的教学规范,使得学徒制的教学过程有标准可依,充分保证学徒制的教学质量。[7]其次,应围绕核心环节加强校企合作的深度,突出企业的引领作用。最后,应围绕核心环节给市场经济中的经纪人(师徒及其利益相关者)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收益两方面提供激励与约束。

二、世界发达国家“现代学徒制”改革的实践与经验

(一)各国“现代学徒制”的改革实践与经验

1.英国“现代学徒制”的改革实践与经验

(1)以“雇主驱动”原则明确企业、学徒和政府的角色定位,构建“企业主导”模式。2013年,英国政府发布了《英格兰未来的学徒制:执行计划》,以“雇主驱动”原则提出了雇主是开发新学徒制的主体,赋予企业自行设计学徒制项目、建立由企业主导的学徒制协会、制定学徒培养新标准等诸多权力,以“准确定位未来就业市场所需技能、知识和经验”为培养目标来提升学徒的质量。

(2)培训费用由政府和雇主共同承担,通过开征学徒税建立稳定的经费机制。2015年7月,英国实施对所有大企业征收学徒税的新制度,税额为每个企业员工总工资支出的0.5%,同时,每个纳税企业可以获得15000英磅的政府津贴以抵消所纳税款。

(3)成立国家学徒制服务中心,通过立法构建实施运作的框架,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与评估办法,形成完善的学徒制体系。2009年,英国成立了国家学徒制服务中心,负责学徒制计划框架内容的实施和标准的制定。[8]2013年,英国启动了“开拓者项目”,由企业雇主联合开发学徒制的培训框架,规范行业分级标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与评估办法。从2013年开始,英国政府注重职业教育和正规高等教育的贯通,形成了一级(青年学徒制)至七级(相当于完成研究生教育)层级清晰、结构合理的学徒制体系。至此,英国完成了学徒制资质与教育学位的对接。

2.德国“现代学徒制”的改革实践与经验

(1)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利益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构建了较为良好的对话关系。2005年,德国修订了《职业培训法》,强调企业的主体地位,明确联邦政府、“地方和行业”与“企业和学校”的职责和分工,要求工会与雇主协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参与决策。2006年,德国组建了多方利益代表组成的职业教育改革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职业教育的发展。

(2)加大对学徒制的经费投入,制定优惠政策,增加学徒岗位名额,力求学徒制市场供需平衡。德国政府增加了对现代学徒制的投资力度,实施了相应的补贴政策,降低了企业职业教育的成本,并通过制定优惠措施吸引学徒参与培训,解除了企业的管制措施,以提供更多的学徒培训名额。

(3)通过立法,实施与欧洲资格框架(EQF)相适应的德国国家资格框架(NQF),促使学徒制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通。2013年,德国正式实施国家资格框架(NQF),确立了学习成果、专业技能、个人能力资格等级的判断标准,并侧重了对能力的考核。为促使学徒制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通,在22种资格类型中有6-8级分别对应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3.美国“现代学徒制”的改革实践与经验

(1)实行合作教育模式,成立阵线联盟,促使利益方建立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为“重新审视由雇主引领的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的价值”[9],美国政府于2014年推出注册学徒制振兴计划,构建“院校注册学徒计划——阵线联盟”,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促进注册学徒制发展的合力。阵线联盟为社区大学、全国性认证机构、企业等所涉各方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稳定和规范化的合作关系,实现校企合作的无缝衔接。[10]

(2)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保障学徒制的有效实施。2009年美国《助学金和财政责任法》提出美国学徒制补助金计划,2015年美国劳工部投入1.75亿美元建设新学徒制项目,2016年投资了0.9亿美元补助资金保障学徒制的持续推进。[11]美国劳工部实行“注册学徒制培训计划政府津贴”,州政府也实行财政补贴制度。同时,美国政府倡议国内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组织为振兴该计划积极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3)联邦政府完善立法,州政府和企业试点双元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注册学徒制。为克服“国家差别化的管理模式”[12]带来的弊端,解决美国注册学徒制凝聚力不强的缺陷,美国《全国学徒制法案》授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相关学徒制管理机构监管全国的学徒制培养体系,同时采取立项支持制度促使对全国学徒的培养。2015年5月,美国商务部、劳工与教育部和德国就学徒制开展合作,并就两国进行工作培训、课程开发、认可证书、职业发展领域的合作达成了相关协议。[13]

4.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的改革实践与经验

(1)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联邦政府引领澳大利亚新学徒制改革的重点和发展方向。2005年,澳大利亚进行“新学徒制”改革,建立了由多方代表组成的国家质量委员会,改革学徒制的资格框架和质量培训框架。在职业资格框架中新增了职业研究生证书和职业研究生文凭,这使得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格证书达到了八级。2007年,澳大利亚启用“现代学徒制”质量新标准AQTF2007。2011年,澳大利亚成立了技术质量管理局,监管新学徒制的培训质量。同年,受联邦政府委托的“21世纪”专家小组为新学徒制改革提供了改革方案和发展策略,提交了《一个共同的责任:面向21世纪的学徒》的报告。

(2)以资金投入为切入点,启动专项激励,建设“我的技能”网站和“澳大利亚学徒制中心”,吸引了各利益方主动参加学徒制培训。澳大利亚要求各利益方提供资金投入,联邦政府每年投入12亿澳元用于学徒制培训,同时启动种类繁多的专项激励,如个人补助项目、成人学徒支持项目、雇主激励项目、基础性激励项目和针对性激励项目。[14]“我的技能”——公共数据库网站和“澳大利亚学徒制中心”——学徒制服务系统的运行,为学徒、企业雇主和注册培训机构提供了一站式服务。

(3)强化学徒培训合同管理,确立能力本位的培训模式。2011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良好的实践: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国家法规2011》,其中要求学徒培训合同必须经过州(领地)政府的审查,学徒毕业时必须获得全国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这种强调能力本位的培训模式,提高了学徒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效率,也为企业(雇主)提供了评估学徒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测量指标。

(二)各国改革实践与经验的比较

从学徒制发展的历史和实践来看,德国的现代学徒制属于“内生性发展范式”,而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现代学徒制属于“外生性发展范式”。但不难看出:为了全面提升技术人才的培养质量,各国针对现代学徒制的改革方向渐趋一致,彼此融合发展,都具有典型的时代社会特征。具体来讲,各国现代学徒制改革实践与经验主要有如下共同特点:

1.强制立法,完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体系

各国在国家战略层面上都进行了顶层设计,围绕着“基于师徒关系的职业能力培养”的核心环节,以“企业主导”模式制定了关于职业范围和职业能力的法律法规,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实施运作的资格框架和质量培训框架,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与评估办法,促使学徒制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通,形成了阶梯化、层次化、系统化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体系,从而推动了教学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也保证了教学质量。

2.管理规范,促进和保障现代学徒制的发展

各国为造就“准职业人”,在强制立法的前提下,均设立了各类组织机构,建立组织机构的运行规则,强化学徒培训合同管理,明确利益主体的职、责、权,促进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各类标准和政策,特别是实施了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如融资机制、成本分摊标准、补贴、专项激励等),为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多元均衡,构建合作协商机制,建立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

各国都重视利益主体间的对话关系,在共同信念、共同行动逻辑、共同价值观的认知下,统一认识,明确所有行为主体清晰的角色和职责定位,构建合作协商机制,并赋予企业在制定、实施、监督评估等各类环节中的主导权。伴随着利益主体意识和地位的提高,相关利益主体协同合作就更加紧密了。

为促进现代学徒制的进一步发展,总结各国现代学徒制改革实践与经验,2015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国际中心”举办了以“高质量学徒制”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并发布了会议报告——《高质量学徒制:推动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该报告认为,学徒制成功的要素包括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他们之间达成的共识与承诺、职业指导和教育系统的渗透与衔接。各国均将“质量”置于发展的核心位置,德国基于历史与文化传统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高质量学徒制体系,而“高质量”是英国、美国下一步的发展目标。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学徒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改革。改革利益的最大获得者是政府,全面获得者是学校,而直接获得者是行业和企业。[15]相关利益主体形成了共同体,也实现了共赢。因此,各国现代学徒制的改革与实践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构建我国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

(一)我国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

基于我国职业教育的现实情况和现代学徒制的本质要求,学校和企业均是现代学徒制的主体,“企业和院校双主体”是我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特征。因此,公安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应明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合作办学的公安机关、公安院校三方角色、职责定位和利益关系。三者作为职业教育共同体,应进行多元化共同治理,从而形成“利益合作、对冲突和外界环境变化做出反应与协调”的共同行动模式,以体现多方合作的对话关系,实现“利益一致、信念认同”的制度平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重点在于“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合作办学的公安机关应该深刻认识到知识、技术、人才己经成为本行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而公安院校则需要发挥教育培训的基础作用,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合作办学的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作为“双主体”必须兼顾双方的需要,寻找利益共同点,互利互补,同时强调合作办学公安机关的话语权,促使校局合作深入发展。

(二)我国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构建

人才培养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规范性制度和文化认知性制度三个方面.公安院校应科学认识现代学徒制内涵核心与基础要素,其制度构建需要强制性要素(现代学徒制的法律框架)、规范性要素(适当性的合格证明与资格承认)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共同信念与行动逻辑),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具体表现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确立政策法规体系,进行有力推动与引导;行业确立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统一规范职业资格标准和专业课程标准;合作办学的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认可“现代学徒制”教育价值,内化并实施协同办学,进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确立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体系和过程监督体系。学生以学徒身份进行学习,教师队伍以“双师型”教学人才为主,学生学习经评估后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制度构建对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现代学徒制”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和组织文化建设等途径来影响相关利益者的行动与选择。只有创设和优化了必要的制度,“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才能合乎教育发展规律,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结构

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结构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法和培养评价等要素,各要素之间又交互作用、有机联系。“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本身的内涵及特征决定了其必然呈现系统、全面、协调的特征,其改革必须整体推进。由于公安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特殊工作,基于“高质量”目标的追求,“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公安院校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和“注重实践技能”的办学理念下,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结构要进行整体性设计。

1. 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因素,也是确定培养体系、培养过程和培养机制的前提和依据。针对培养目标,合作办学的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应关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技术发展要求的时代背景,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以政府的政策目标为指引,在人才类型、层次、规格和人才岗位等方面进行正确定位,培养具有相应规格知识、技能和素养的警务人才,使培养目标成为公安院校职业教育实践的行动指南。

2. 人才培养内容

人才培养内容由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组成。专业设置应紧密围绕培养目标,本着以警察职业活动为核心的设计思想,以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遵循实用性、针对性原则,结合公安工作的突出特征,考虑区域发展要求,切合实际,真实反映公安用人单位需要和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课程体系应着眼于警务工作实际,以警察职业和警察职业能力为核心要素,凸显关键职业能力培养,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具有工作的指向性和针对性,实现核心技能课程与行业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无缝对接。

3. 人才培养方法

人才培养方法是为了能够顺利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包括教学手段和培养途径等。教学手段应强调多种技能训练方法。培养途径关键是校局合作,校局合作的双方均应参与研究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承担理论、实践教学任务以及对学生的理论和技能进行质量考核。

4. 人才培养评价

人才培养评价是针对实施教育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和测评,是检验人才智力培养的评价尺度。“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主张公安院校以职业能力评价为核心,由学校与行业共同开发,结合行业和一线单位具体岗位性质和技能标准要求,制定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和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内容与职业岗位需求密切相关,确立职业资格认证,通过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考核认证,并强调培养的结果符合职业岗位实际的需要。

(四)我国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保障体系

人才培养模式的保障体系直接服务于培养内容、培养方法,并为培养目标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支撑力量,其包含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

1.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是实现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鉴于现代学徒制是一种以校企融合与互动为主要特征的对接协调式人才培养模式”[16],公安院校需要建立校企(局)双方共同参与、职责明确的人才培养组织机构体系,与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教学运行管理机制和教学管理制度。同时,公安院校要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场所环境建设与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创新优化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实施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开展实效性的教学质量监控和科学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估。

2. 师资管理

师资管理是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支撑,涉及教师的选拔与任用、教学能力培养、“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和发展是师资管理的关键点,包括注重师资行业经验、拓宽师资来源渠道、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规范教师资质认证、构建完备的教师培训体系、建立校企师资“双向考核”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安院校要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保障高水平教师队伍的形成,打造公安院校教师队伍的人才高地。

3. 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是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基础。公安院校和合作办学的公安机关要充分把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下教育主体、教育客体和教育环境动态性变化的特点,“通过激发学生管理工作热情、共建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健全学生管理工作制度、把握学生管理工作机遇、建立学生考核评价体系,构建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学生管理长效机制”[17]。其中,特别要“加强现代学徒制在顶岗实习环节的管理”[18],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学生的权益和安全,着重培养警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四、结束语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制融入到现代学校教育之中,以政策为指导,以学生为核心,在校企合作的基础上,由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联合开展培养,满足学校与企业的相互需求,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具有法制强制性、管理规范性、多元均衡性和人才培养系统性的特征。因此我国公安院校现代学徒制的设计、实施、运行都必须充分考虑规制、规范和文化认知三个核心基础要素的相互关系。我国公安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要着重研究人才培养模式行为主体的地位、人才培养模式制度的构建、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结构的整体设计、人才培养模式保障体系的优化等四个方面。笔者希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可以更好地融于公安教育范畴,促进公安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深化公安教育改革,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警务人才培养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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