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判定及有关涉税问题剖析

2018-04-01 13:04李锐
税收征纳 2018年10期
关键词:微利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

李锐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一政策变化,将对小型微利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减税效应叠加,但也给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新的挑战。

近些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连续实施普惠政策,并不断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受惠面,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但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众多面广、情况复杂,落实优惠政策操作不当很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和征纳间的分歧。为此,笔者梳理一下相关政策和关键节点,以便税务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准确把握。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法界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说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从“顶层设计”(税率的设置)上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优惠。

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法界定是有条件的或标准的,不泛指所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上述条件是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前置条件,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才是税法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持续实施减半征收政策

近些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措施持续加码,先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到这次再度提高到100万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自2011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给予法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时至今日,已6次调整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具体时间节点要把握准确,否则执行起来会有偏差。

首次实施所得税减半(减率)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次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次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次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次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次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各个时期调整的时间节点,也就是起始时间,它关系到政策执行的准确度和对象范围的界定。由于期间政策调整较快,有效期未到就变了,好在基本上从年度初开始调整其影响不大。

随着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的逐步提高,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也在扩大。因此,执行时要把握好调整的起始时间点,即2012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同时,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时,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和时间段对照核实。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需要厘清的问题

第一,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法定”范围再扩大。从目前税收征管的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并没有覆盖全部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它是有法定前置条件的,符合税法界定条件的才能享受,否则就不行。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逐步提高,已超过“法定”30万元上限后,分别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纳入了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同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无论征收方式如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从2014年开始,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财税[2009]69号文曾经对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条件的企业,后来此项规定废止了。

第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不需核准审批,但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必要资料以供核实情况。一般来讲,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待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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