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与冲突

2018-04-01 12:14加依娜巴合提别克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丝路艺术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民权公民权力

加依娜·巴合提别克(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一、警察权与公民权的概述

(一)警察权

一个国家要实现它的统治,必须要有实施管理和控制的工具。使得“警察”这个职业就出现了,统治阶级赋予了警察一定的权力去防止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就像skolnick曾经说,“警察是由政治过程所制造并赖以为系的组织。”[1]警察权的权力内容十分多,可以认为是各种警察职权的集合体。综上所述,所谓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2]警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被认为是国家权力分工的一种具体类型。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诚然,权力需要跟它所对应的责任相联系,所以决定了只有警察机关才能拥有警察权。

警察权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个国家的性质是什么就决定了警察权的性质是什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主,所以警察权权力的运用和实施就必须要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它实施的目的就在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警察权的职能性质主要体现在:

(1)法定性。警察权的具体内容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会出现没有法律规定的警察权。

(2)单方性。警务人员以命令、指挥的方式行使权力,并且不需要征得权力作用对象的同意。

(3)强制性。警察权是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后盾,受到法律强制力的支持,相对于其他职权来说,更能突出强制性的特点。警察处罚、紧急处置、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这些警察机关大都采用的方法和手段都带着比较鲜明的强制性。

以警察权的适用范围和作用的对象为准,它可以分为适用于警察机关内部管理过程中作用于警务机关和警察的警察职权,简单来说就是内部警察职权。还有警察机关对其他社会主体实施的警察职权,简单来说就是外部警察职权。以警察权的职能性质和表现形式为准,它可以分为警察为实现警察行政目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的职权和警察机关为履行警察刑事司法职能在刑事过程中依法行使的职权。警察权的具体内容有:

(1)制规权。中央行政机关中的警察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警察法的规范的职权。

(2)命令权。警察命令权有禁止性命令、要求相对人积极作为的命令、要求不特定的主体服从的命令、基于法律授权发布的命令、对警察机关内部的命令以及针对外部警务活动相对人做出的命令。

(3)指挥权。比如在火灾现场中调动人员、车辆、维持秩序,在意外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紧急救援的指挥等。

(4)执行权。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警察刑事执行和警察行政执行;根据强制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警察执行和警察强制执行。

(5)裁决权。警察机关依法对警务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警察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进行处理并且作出决定的权力。

(6)处罚权。警察机关对违反了警察法规章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独到的权力。

(7)强制权。它是警察机关在警务管理过程中适用的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指对不履行警察法义务的人以及一些违法当事人,采取强制手段,使其能够履行其义务或者实现法定强制目的的权力。

除上述几个权力以外,警察权还有监督权、调解权、委托权等。高层级的警察机关拥有上述大部分的权力内容,低层级的可能只能拥有其中部分权力。

(二)公民权

权利的主体,即能够享受权利的人。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自然有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权利去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我们的权利都是由法律来规定和保障的,这些被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就叫做法律权利。这些权利又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所谓消极权利,是指个人不受国家或其他组织侵犯的自由。[3]如果政府或者法律所代表的的公权力是矛,那么消极权利就是盾,保护个人不受矛的伤害。而积极权利是指个人向国家或其他人索取财富或者其他利益的能力。比如中国宪法的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时积极权利就好像是矛,而与其对峙的不是矛,而是相对方的不作为。下面简要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1)政治权利。毛泽东曾说过:“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2)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中又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的人格权包括了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这四个方面,具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姓名权等。

(3)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财产权的主体是限于现实的享有或者可取的财产的人。

(4)知识产权。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自己在科学技术、文化知识领域中所创造的非物质财产即知识形态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4]知识产权中又包括了发明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5)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我们出身可能不同,个性天赋都不同,这些都不能影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包括族群平等、政治平等、信仰平等、教育平等。

另外还有管理国家的权利、管理企业事业组织、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劳动权、休息权、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进行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退休人员享有的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等权利。

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是为了保障自身并能减少政府行为的肆意妄为。控制政府行为、监督政府行为。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一)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1.警察利益与公民利益的一致性。警察权是一种公权力,公民权是私权利。但是警察权是来源于公民权的,是从公民权利转让而来的,公共权力由警察机关中的警务人员来行使。警察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等与社会大众的利益关系。利益是对欲望和偏好的满足,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组织和公众的关系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社会利益获得满足的同时,经济组织也能够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的满足。但是警察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不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而是以政治利益作为基础。

2.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警察权在社会上是怎么表现的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性质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是怎样的。警察的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会通过法律和规定对警察权设置必要的职责和义务边界以对警务人员的行为及方式实施诸多的法律限制,使得警察在现实的警察法律关系系统中与相对方形成制约的关系,在这样一种制约关系中,虽然警察代表着的国家权力是十分强势的,但是可以给予相对方一些针对警察权的限制性机制的权利和受伤害后的救济手段。

3.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路径:法治精神和道德约束。警察应该自尊自爱的运用权力,所以社会才会形成一种认知就是警察是可以合法的发号施令,公民有完全服从警察命令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可以说警察是经法律授权而依法执行法律的,而且警察无论是从其执法职业还是作为一个公民来说都有守法的绝对义务。服从法律是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有法律却不被执行就等于无法,离开了法律,警察将无用武之处。警察想要实现管理社会、维持秩序和为人民服务的职业目标,就必须要遵守法律和法治原则,这也是警察的职业义务。执法守法是其无法豁免的超乎一切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冲突

1.从利益层面上分析警察权与公民权中的矛盾关系主要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中的冲突。马克思·韦伯曾说过:“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5]警察行使公权力去维持秩序、保护人民、方便群众、打击犯罪,他们风里来雨里去的形象受到了老百姓的尊敬和拥护。但是与此同时,因为警察的职能涉及社会生活太广、太杂、管的太宽,比如经典的“有困难,找警察!”还有童谣中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都能说明警察职能的广泛性。一般情况下,警察对于公众及相关事项处理的行为方式是其正当性取得的重要途径,按照广泛接受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公众的期望进行它的正当性就增强;反之,就会减弱。这就说明着正当性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整个警务活动被公众依据一定的价值规范所作出的可接受程度的判断。

2.从价值层面来说警察权与公民权冲突的实质就是秩序和自由。警察这一合法的、具有国家权威的政治法律权力是国家一种重要的强制力量,为了能够达到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国家的权威性和正义的社会秩序,会以规范性的强制程序去扩大并且实现人们和平共处的可能性。

3.警察权与公民权冲突的现实原因。(1)警察对搞好警察与公民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2)腐败。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会出现一些贪污贿赂的情形发生,破坏了人民群众对政府以及公权力的信任,即便是个别的警察出现腐败行为,对警民关系的影响也是很严重的。(3)警察的越权行为是导致冲突发生的原因之一。(4)有一些警察职业道德观念差,严重缺乏敬业精神。无论从事任何一种职业,敬业都是工作的必备属性之一。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有良好的工作信誉。有些警察仗着自己的权力大对服务对象态度不好,怠慢服务对象,对警民关系产生很大影响。(5)警察没有公关意识,对民众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片面认识甚至误解了警察的工作。经常会把对个别警察的不满和抵触错误的转化为对所有警察的对立情绪。警民关系出现冲突,也存在公众的原因:(1)公众对应该自觉履行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认识不够。(2)随着社会在发展,人人自危,或者人人只认钱,没有经济利益就不愿意配合工作,比如提供犯罪人员的线索等。(3)民众会以偏概全的把对极个别警察的不满转化为对所有警察的对立情绪。

三、协调警民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一)警察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1.警察执法必须树立公民权利保护意识。警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没有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警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警察虽然也担负着保卫国家、维护治安的职能,但警察执法最终的目标仍然离不开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我国警察法第二条就规定到,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警察必须要牢记自己的使命,并且对此付诸行动,就可以有效改善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2.知识作为构成警察权力和权威的可靠性基础十分重要。知识首先能够为人类提供对事物提供最基本的认知、思维模式以及方法论,可以在观念、制度等提供一个基础概念的框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写道:如果我们正在海上航行,训练有素的航海员和航海技艺的知识是必需的。而一个毫无航海知识的船长在大海上会任凭风浪摆布、驶向各种方向,最后目的地不但达不到,还有可能葬身险情不测的大海。所以,知识对于警察权力和权威者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任何一个有组织的权力活动都必须是基于知识的活动,是基于理性、规则的活动。

3.加强人民警察所必须的“硬件”和“软件”。警察担负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首先要看人民警察是否具备先进而科学的物资基础。但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装备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较为落后,警察的福利待遇偏低等问题,这会给警察的管理和服务造成被动,也会对改善警民关系带来不良的影响。任何科学有效的系统管理,要达到既定的目标就必然要依靠科学的管理体制,尤其是管理者必须具有相对统一的思想只是和协调一致的工作步调。只有“软件”正常运转,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4.警察要转变警察观念,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长久以来,公安民警都以为自身搞实战,是不需要高素养的。但是随着对外开放,很多方面必须和世界接轨,高素质的警察是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低素质警察迟早要被社会淘汰。要改掉过去管理者的理念,防止自己权力的无限扩张和膨胀,全心全意去为人民服务,做一个服务于社会,让人民满意的公安民警。

5.完善警察侵犯公民权利的救济措施和加强警察权力的监督体系。警察在执法中侵害公民权利的无论侵害的是什么权利都依据相应的法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以来警察侵权案件就会减少。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面对警察侵犯公民权利,要加强国家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和加强人民的监督,也国家监督为主,人民监督为辅。国家对警察的监督可以制定专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二)公民方面应采取的政策

1.通过普法教育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察要想得到民众的支持和尊重,就要密切联系群众,对他们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2.通过宣传强化公民的警察意识。教育公民必须服从人民警察的依法管理,并予以协助。让民众明白应该同警察一起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群众只有自觉的服从警察的依法管理,自身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注释:

[1]王宽弘、朱金池主编:《警察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86页

[2]惠武生著:《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3]张千帆、曲相霏主编:《宪政与人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4]张文显主编:《权利与人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6页。

[5]张彩凤主编:警察与法律载[德]马克思·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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