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再思考

2018-04-01 12:14高延芸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丝路艺术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实证主义流派学派

高延芸(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西方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自然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富勒、奥斯丁、哈特、庞德等一批伟人。

一、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的概念

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学思潮,最初的自然法学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现象。这种“自然”的东西是原生态的,它本身即是正义、理性、人性、神意。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主义的自然法受到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影响,整合到神学体系中,认为法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手段,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复兴自然法学“虽然对于法的理解多有不同,但基本上都认同和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法学学说中的理性主义本质。”自然法学所认为的法即是一种客观规律,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而来的必然关系”,或是神意、或是人性和理性,都是永恒不变的,这种理解超出了事物的客观性以及事物的外部联系和发展。

成文法有了相当程度的发达之后,分析法学便应运而生。约翰·奥斯丁吸收了古罗马的注释法学派和中世纪波伦亚法学派的实证主义传统和知识成果,创立了分析法学。他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违反时就应该受到制裁。这种法律的命令说将法看成由三个要素构成:主权者、命令和制裁。纯粹法学的汉斯·凯尔森主张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包括政治、道德和心理等。新分析法学的赫伯特·哈特认为“法理学科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亦即他所谓的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首位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

社会学法学是西方法哲学思潮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法学流派。它引入社会学的理论工具研究法律,并且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注重考查法律的社会效果。社会学法学派主要代人物罗斯科·庞德认为,社会学法学目前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创立、解释和运用法律,应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宜。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

二、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是缺乏实证论据的无说服力的法。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三、三大法学流派产生之分析和存在之评价

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按照不同的时期,自然法学派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他们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指引着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然法学强调的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新自然主义法学的兴起,提出“真理、正义何在?”,“法理到底应表达什么?”,“为什么会在法制国家出现非法制的问题”诸如此类的发问。[]如果说实然法的研究是在帮助一些暴君完成魔鬼的事业,是不可靠的,那么真正纯粹的法应该是超然的、纯粹的,新自然法这一理念正是源于古希腊正义的理念。

在奥斯丁之前,人们探讨的法学不是探讨法的问题,而是其他,如道德、历史、伦理学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确立,使法学仅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管这种法律好坏与否。分析实证主义者倡导真正的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应把非国家制定的“法律清除出去。实证主义的法应高于应然的法。法律与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的、不正义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学法学派它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作用的结果:经济上,西方资本主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法律的调整内容相应发生变化。政治上,进入垄断后,资本主义国家绝对贫困逐步减少,相对贫困加大,政府希望从福利角度解决社会基本矛盾,通过各种政策弥补法律缺漏,法律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观念上,通过人的理性认识一切的观念动摇。怀疑主义成为社会思潮,人们更多地从社会需求的视角观察法律及其效果。基于此,社会学法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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