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扣税凭证抵扣政策有新变动

2018-04-01 15:52成卉
税收征纳 2018年2期
关键词: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

成卉

企业在增值税管理中偶尔会出现取得逾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36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简称50号公告)作出修改。纳税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36号公告对50号公告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以下修改,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逾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政策变动内容

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即将审查复核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报的责任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改为了省国税局。具体改动如下:

变化一:将认证、稽核的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变更为省国税局。按照50号公告规定,抵扣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36号公告修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即将核准权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到省级国税局。显然权限下放有利于缩短办理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变化二:关于核实无误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的规定,将材料最终接收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变更为省国税局;最终审核主体对上报材料的核对方式由原先的“审核”变成了“案头复核”。为适应审核权限下放的规定,36号公告对50号公告的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应修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第五条修改为:“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变化三:适用范围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号公告适用的抵扣凭证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这一票种在营改增后已不存在,该条款由36号公告废止,适用范围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操作

1.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所谓符合法定情形,即50号公告规定的六种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票抵扣认证逾期的情况,才有资格申请对逾期凭证的抵扣。逾期可抵扣情形如下: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其中,第一、二、三、五点完全属于纳税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实践中争议也较小。而对于第四点“经济纠纷”看似并非完全“客观”,似乎也涉及纳税人的主观意志,但是由于在很多行业中,都存在这“已开具发票的交付与付款结算挂钩”的现实,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则可能出现纠纷解决并拿到发票时已经超过认证期限而无法抵扣的情形,令纳税人有苦难言。

纳税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虽然不完全是“客观”原因,但纳税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因此不应承担税收后果。当然在保护纳税人利益的同时,也需要遵从税收法定原则,尊重程序正义,因此对于提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税申报的纳税人,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口说无凭,必须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二,及时提供材料证明。纳税人以50号公告中的理由申报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需要提供相应材料说明和证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于其他涉及第三方的客观原因需要提供如下证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包括《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以及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如果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该怎么办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中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规定,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报送。

三、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案例分析

2017年3月1日A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向B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材料1200吨,B企业为A企业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A企业在4月末未对该发票做认证(勾选),A企业上期留抵税额500万元,A企业于3月20日将1200吨生产材料销售给C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60万元,税额350.2万元。4月10日,A企业完成了纳税申报。A企业于2018年2月10日发现B企业3月份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勾选),原因是在专票认证(勾选)期限内,A企业管理发票的财务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A企业以上未认证(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逾期,逾期原因有二:一是A企业4月10日纳税申报时,因为有上期留抵500万元,不需交税,且离认证期限180日还较远,因而专票当月未及时认证(勾选);二是在专票认证(勾选)期限内,A企业管理发票的财务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以至于到发现时已逾期。增值税凭证逾期原因在50号文件规定的六类客观原因之内。因此可以按36号公告新规定,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A企业应及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详细说明事情经过、财务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相符后,凭允许抵扣通知方可抵扣。

◇不要把脸藏在月光背后,有谁会在意你的生活?坐在安静的角落,该为这一刻找个解脱。不要你眼里伪装的内疚,我不会再追求你那刻意的温柔。你爱得贪婪,我爱得懦弱,我们也只能一笑而过。亲爱的自己,你有一万个理由要对别人好,没有一个理由要求别人对你好。

◇春来柳丝青,秋去柳丝黄,人生这一场,别离容易再见难,不管世间谁和谁擦肩,一份友好,一份温暖,都别错过了这人间的美好。

◇诚实的人,把生活看作连绵的山峰,一座座努力地攀登;狡猾的人,把生活看作一艘航船,见风驶舵把握方向。狡猾的人,也许终身得利,却失去了真实的自己;诚实的人,也许一生坎坷,却找到了生活的真谛。

◇岁月如歌,宛转悠扬,袅袅地藏在内心深处的每一个缝隙。如水的温柔,在等待中更显静美。等待,让一些执念无怨无悔。哪怕青丝染成白霜,也始终留在遐想的笔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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