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下对限定交易与搭售行为的思考

2018-04-01 19:34蒲德俊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丝路艺术 2018年6期
关键词:柯达公司柯达反垄断法

蒲德俊(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搭售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所以,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搭售行为,就要对相关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并且滥用市场支配进行准确界定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竞争和垄断是特定市场范围内的两个概念。在一定基础上的垄断,将其放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考察,就不一定叫垄断,因此,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前必须先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相关市场界定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支撑。恰当得界定相关市场,是判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评估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前提和条件。

绝非任何的市场界定都要考虑三个维度,大部分案件的判定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只有在时间因素可以影响商品的竞争关系的特定情形下,才会用到时间维度。通过搭售及其他排除竞争的行为,以期保持对零件市场的垄断案件,判决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设备零件市场”,其中商品(服务)维度就是“设备维修服务”。[1]

(二)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是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得范围。具有紧密的相互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同一个市场,确定产品市场,要从消费者的角度去判断,均应包括所有与经营者的产品存在替代性的产品,也就是相互间的竞争产品或因该产品的存在而使某一经营者随意定价的能力受到限制。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用途将其市视为紧密替代品。

另外,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相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商品的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对市场地位进行界定是在搭售行为或者限制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市场的非独占者有足够强大的影响市场竞争的能力时,也会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关系,或者他们相互之间无关联关系但属于相关市场内不存在实质竞争的寡占者,当他们作为整体具有足够的影响市场竞争的能力并涉嫌共同实施了某种滥用行为是时,则该整体可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柯达案中,柯达设备零部件一部分由柯达自己生产,另一部分则由柯达公司向独立的初始设备商采购,它们之间就是一个整体。

2、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只有在构成垄断限制市场竞争时才予以规制。

在反垄断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步骤是界定相关市场,之后再根据市场集中度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考察经营者在该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实践中,通常优先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市场结构的量化标准,因为它具有客观性和可量化的特点如果它提不出能够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证据,则可在此基础上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当然,也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第一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柯达维修用,零部件一部分由柯达自己生产,另一部分则由柯达公司向独立的初始设备商采购,控制原材料采购市场。第二,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柯达作为原设备的生产商,,因其设备具有独特性,其技术条件足以其支配市场,财力条件与那些独立组织相比更是庞大。第三,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第四,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搭售行为为例

一个经营者当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并且具有支配地位,属于正常的市场结构状态,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这种结构状态并无否定性评价,只有当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才属于反垄断法的管制范围,其中就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搭售是指一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在销售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时,强迫交易对手购买从性质或者从交易习惯上均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其他产品或者服务。[2]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体现为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销售那些畅销或优质的产品时,大受那些滞销或劣质产品;在销售那些名牌产品时,搭配销售那些杂牌商品。因此可以看出,这种支配地位下的搭售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交易自愿”的原则,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搭售行为的构成要求卖品与搭卖品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当然,是不是不同的产品,可以从消费者的需求、产品性质、商业习惯、产品用途、产品价格等方面来判断。此外,是否为其他商品,并不只是从商品的客观特征等来进行判断。柯达公司的设备和维修服务属于两种不同的商品,在销售设备时强迫交易相对人只能接受其维修服务属于搭售行为。

结语

搭售行为是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愿购买的其它产品,这种行为不但违反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实质性的抑制了相对方选择的自由,而且将经营者在某一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延伸到其他市场,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要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其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地位是关键步骤,这就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之后再根据市场集中度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考察经营者在该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在实践中,通常有限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作为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可先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其提不出能够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证据,则可在此基础上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都需要准确界定。

注释:

[1]柯达公司被诉搭售案:柯达公司生产高速复印机和显微摄影设备。这类独立维修组织的服务价格远远低于柯达。维修组织主要从柯达和初始设备商那里购买零件。1985-1986年,柯达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独立的维修组织提供柯达设备的维修服务。柯达还迫使柯达设备的拥有者和独立的零件分销商不向独立的维修组织出售柯达零件。

[2]尚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3]黄勇、董灵:《反垄断法经典判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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