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历史发展视野下法律制度的民族局限性

2018-04-01 22:05刘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南京210044
丝路艺术 2018年7期
关键词:局限性理性民族

刘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4)

刘鹏程(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7)

在17至18世纪中,自然哲学家对法律的建设主要关心的内容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他们追求的是自由和平等的原则,这些内容在法国大革命爆发的时候达到了顶峰,推动了整个欧洲进行反对大革命的改革,同时,也对法律的理性、意图和社会目的进行深刻的探究,而法律制度民族局限性这一说法,则是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对历史学派的著名论断做出的评价,其认为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如果能够超出一个民族性质的法律,并且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那么这一制度的确立就是服务于国家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良性法律。

一、民族局限性在法律进化论视角下的难题

(一)法律进化论动力的辩证分析

历史法学派在进行法律研究的时候,将法律的进化发展和民族联系在一起,将其真正的根源建设在民族的普遍信念中,把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作为建设法律的基础,这一法律的实施的时候,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语言构成和举止,对民族精神高度认可,认为法律发展的懂事和民族精神有着直接的联系,人的意志与法的发展过程没有太多的联系,这就表示,在立法的时候,只能在民族共同出现某种行为或语言举止的时候,才可以进行立法,而立法者没有权利进行法律的修改,正如语言和文化也不能被随意修改一样[1]。这样一来,立法者所代表的就是民族精神的守护者,帮助人们发现民族意识中存在的内容。

通过以上的论断,能够明显的看出,这样的法律制定将人的理性完全隔离,将民族精神的抽象性作为立法的根本,法律必须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如果长期这样发展下去,法律会因为民族性的消亡而衰败,民族也会因为法律的民族局限性而出现逆向发展,与积极的发展形势完全违背。这种法律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相比,完全无法将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的理性联系在一起,如同中国古代时,一代又一代的封建制度的消亡一样,终究会被新的历史发展所取代。也能够反向解释,为什么罗马法在古代社会衰落了几个世纪之后,依然能够在崭新的不同文明中复兴;德国的法律制度在日本移植之后,依旧得以发展。

(二)民族精神式的法律进化发展

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形成属于民族特性的传统和习惯,这些习惯和传统对于本民族的人们来讲,完全能够适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逐渐形成法律,但是,这种法律的内涵需要建立在对民族传统的深入研究中,才能理解法律的内容和意义,这就代表,民族的发展和法律的发展是共同的[2],民族的统一看法就是最为公正和正义的法律内容。因而,历史法学派也将超越民族局限性的的法律视为不可能出现的法律形势,承认了民族内部的精神价值和实践价值,这样在民族精神完美进化的同时,法律也会逐渐的完善,并且趋于一个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二、法哲基础的形而上学性

(一)形而上学法律观的非纯粹性

在形而上学的法律观中,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创建思路是不彻底的形而上学,其在实践上的经验和实证之力构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方式是违背了事实背后的终极原因的探索原则,对于法律的认知仅停留在实践的基础上,从经验世界的角度判断衡量的法律内涵。而历史法学的形而上学有着突出显著的特征[3],形而上学的哲学观和经验主义的哲学观存在着不同的优势,但却无法科学性的指示人们完全认识真理,可是其存在的短暂性又能够帮助人们认识更多的真理,帮助人们从有益的方向认识法律的普遍性,形成人类的普通认识论,历史法学家在反对自然法学的理性主义的基础上,又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理性应从遥远的传统中获取观念。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将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矛盾在法律进化中放大,导致法律的真理之路举步维艰,所以,这种保守的、封闭的历史观念,会将人类引入无理性、无道德的法中,怀疑和排斥法律和人类理性认知的真理,决定了民族局限性下的法律制度的消极结局。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念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法律进化哲学,是将政治经济学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作为构建法律的基础,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支持下,将法律总结为上层建筑,即经济基础的表现,政治方面的构建[4]。

形而上学法律观将人的理性实践作为实现真我的基础条件,对无法超越的特定历史条件进行认可,并站在理性的角度判断,通过不断的时间理性,将时空的界限打破,追求人在实践中对未知情境的预设,通过经验和实证,得出的一种“先见”,这种“先见”并非在既定的科学中构建,但却含有一定的科学性因素,在这样的发展中,人类的认知内容和认知方式出现割裂,自相矛盾,在不断的见证中,以及实践的探索中,验证并发掘真理,从而实现理性对自我的超越。将理性的不足以及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形而上学、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等内容相互连接、相互扶持,推进真理的追求意义和人类理性的认知。

结束语:

在历史发展视野下的法律制度民族局限性思考,突出的将法学的科学地位巩固完善,对法律制度的构建更加科学,摆脱官僚法,而我国的法律建设要在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将不完善民主和法治的健全建设,帮助国家的宏伟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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