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美国统一商法典》带来的启示

2018-04-02 15:3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单方商法商事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一、单方商行为概念及界定标准

单方商行为作为商行为的一种,对其概念的界定还应以商行为的界定为起点。学界对于商行为的界定存在三种模式: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由于单方商行为属于商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故在学理上也产生了不同的界定标准。传统商法认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不是商人所从事的行为,又称为混合交易的行为。①显然,这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否为商主体而作的划分,但在确定了商行为与商主体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之后,这种规定将便得毫无意义。所以另一种观点认为,仅当事人一方为商行为的,称作单方商行为。②这种界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作为标准,即不论双方主体是否为商人,仅有一方当事人为商行为时,就认定为单方商行为。可见,理论界对商行为定义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在单方商行为概念界定标准的差异化。此处对哪种界定标准更优的问题暂不讨论,但想提醒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加以定义,当理论落实到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保证界定标准在特定法律体系中是一致的,从而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性和逻辑上的严谨性。这不仅要求在同一部法中,单方商行为与商行为的界定标准应当统一,而且同一条文中更不应该出现标准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形。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处理态度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未对单方商行为概念进行定义,但在第2-104(3)条规定“商人之间”指交易的当事双方均可被视为具有商人之专门知识或技能。可见《美国统一商法典》有意将商主体和非商主体区别开来,商人是具有某种专业知识的人,由于在某特定领域内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易要求的特殊性和明确性,所以,这些要求和规则不得适用偶然的或者无经验的卖方或者买方。③从这一点我们也能推断出其在单方商行为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关商行为的规定仅适用商人一方,对于非商人一方则并不适用,这与法国法的做法基本一致。由此概括出的在法律使用上针对单方商行为的处理方法,在法典其余各编关于具体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中已有所体现,其通常会明确规定适用于商人之间或者可以针对商人适用的规则,而此处只是将这种已经存在于法典中的做法进行概括和明确而已。

实际上,《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商事行为具体规则以及其立法理念都无不渗透着现实主义的思想,而长久以来该法典也被看作是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在实践领域的最高成就。下面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主要体现:

一是实用主义之立法理念。《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理念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根基,重点强调解决社会现实中的问题,主张法应为社会经济生活和生产力发展服务。法律实用主义主张法律应尽可能符合商业实际,以应对快速发展的商事活动因其复杂性、多样性、变动性所带来的难题。二是开放、包容的灵活机制。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主张,为了在适应社会的变化的同时维持对社会重新定位所必需的灵活性和法的稳定性,成文法必须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便顺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现实。另外,《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者并不希望该法成为覆盖商事活动全部领域的唯一法源,而旨在使法典成为一个具有包容性的法律体系,这也和我国目前“在制定《商事通则》的同时也保留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思路不谋而合。三是对商业惯例和传统的尊重。《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将“通过惯例、习惯做法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使商业惯例继续扩展”作为法典的一项基本宗旨。并且,在实用主义法律观念的推动下,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有意识地对“僵硬”的法律规则加以改造并逐步确认了贸易习惯和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商业惯例及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以及当前商人社会和商事贸易的现实需求,在立法时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商业惯例的积极作用,从而减少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保障商贸秩序的稳定。④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统一商法典》所展现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对于我国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具体在处理单方商事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启示有以下几点:第一,贯彻法实用主义理念。这要求立法者应当从商事贸易活动的现实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在单方商行为模式下交易双方各自在地位、需求、法律性质等方面的差异,以符合商业发展之实际。同时,由于单方商行为这一法律概念下包含了诸多具体的商业行为类型,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行为等,虽然均属单方商行为概念,但其又有各自特点,在立法时也应当将不同单方商行为之间的差异纳入考察范围。第二,体现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根据前文对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路径分析可知,目前有两种立法思路,即对非商人一方要么适用商法要么适用民法。然而,商业行为复杂多样,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导致社会需求在不断的变化,再加之法律的相对滞后性,这就决定无论适用商法还是民法都可能会造成法与现实间的不适应。有原则必有例外,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化及不满足现实要求也不符合法律理性,成文法必须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便能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现实。所以较好的选择是,在《商事通则》中对通常情况下的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予以明确规定,但允许法律上例外的出现⑤,为单行法对一些特殊单方商行为行为进行特别规定提供可能。第三,重视商业惯例。自古以来中国在商事立法领域的探索和成就几乎都落后于西方,这一方面是受古时重农抑商、近代炮火连年、建国后改革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无现代法传统、法治进程落后的大环境所致。这就造成我国在商事领域法律规则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包括单方商行为在内的许多商业行为缺乏成文法的规范,而多是靠长久以来行业内部形成的商业惯例解决问题,以维系商业社会有效运行。

总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理念建立在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基础之上,现实主义的态度无疑是该法典能适应美国商业的变化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商业规则的发展最重要的原因,而这一点正是本文认为的对我国解决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最有意义的启示。笔者希望通过对该法典的研究发现对我国商事立法有益之经验,继而为我国在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提供一些新的思考。

【注释】

①范健、王建文:《商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218。

②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41。

③张胜利、戴新毅:《美国商事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259。

④参见蔡红、吴兴光:《美国《统一商法典》:创新、成就及对中国的启示》,《国际经贸探索》,2014年第2期。

⑤例如在适用规则后增设但书部分,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商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1.

[2]王保树.商法总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喻胜云.论单方商行为之法律适用[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1).

[4]武晶晶.单方商行为及其法律适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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