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仲裁解决B2C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4-03 06: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约束性域名仲裁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淮安 223001)

一、B2C电子商务纠纷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迅速发展。而在这其中,B2C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引人注意。按照交易标的的不同,B2C电子商务分为实物型和虚拟型。这两种网络交易的共同点在于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缺乏直接的接触,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易产生误解,更容易发生消费纠纷。由于商事争议的主体、形式、内容、外延和内涵都有了一定的延伸,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商务虚拟化和全球化的特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由于B2C电子商务自身的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同样需要具有快捷性、灵活性的特点。而传统诉讼模式、仲裁模式一般设定了繁琐的程序,需要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够操作,因而不适合快节奏的B2C电子商务纠纷。

第二,B2C电子商务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不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物理距离。但因为不在同一法律效率空间范围和司法管辖范围内,一旦产生纠纷就会面临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实体法的选择、判决和裁定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第三,B2C电子商务的交易数额较小,如诉诸于传统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复杂性和成本的高昂性将使得纠纷当事人望而却步。传统纠纷解决程序和B2C电子商务的纠纷复杂程度不相符合,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B2C电子商务自身快捷、开放、灵活等独特的特点,必然要求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快捷、有效、灵活,以实现纠纷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二、网上仲裁的分类

(一)约束性网上仲裁

约束性网上仲裁符合传统仲裁理论,是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按照最基本的程序在互联网上审理案件并裁决,相当于是在互联网环境中进行传统的商事仲裁。约束性网上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履行时可以由国家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一些传统仲裁机构通过在网站上设立虚拟仲裁庭的方式来处理仲裁程序中的部分环节。典型代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并据此在网上进行仲裁案件的处理。虽然约束性网上仲裁有如上的优点,但是在现阶段的法律框架内,要运用约束性仲裁方式解决B2C电子商务纠纷仍然存在着一些挑战。

(二)非约束性网上仲裁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裁决书没有被赋予司法强制执行力,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约束性仲裁没有执行力。非约束性网上仲裁具有常规仲裁的程序性架构,同样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将纠纷提交到网上仲裁机构解决,此时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相当于一般的合同效力。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程序受到仲裁规则的约束,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仲裁规则,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面修改或者终止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员依据事实和规则作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即可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裁决自我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我执行激励机制,通过给予败诉方一定压力的方式来促使其主动执行裁决。比如成立一些信赖组织,限制不履行裁决的商家参与市场的机会等。另一类是自我执行控制机制,通过事先采取的措施,对当事人的金钱或执行标的进行监督,以便日后执行裁决。比如第三方保存服务、裁决执行基金、交易保险机制等。

(三)两种网上仲裁方式解决B2C电子商务纠纷的比较分析

约束性网上仲裁的优点在于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贸易安全,但是解决B2C电子商务纠纷时,有可能成为掣肘。约束性网上仲裁具有传统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消费者进行约束性网上仲裁后会丧失寻求其他途径救济的权利,而消费者往往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这将会导致众多消费者不愿意采用约束性网上仲裁来解决纠纷。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程序更加灵活,其争议解决的程序可以和其他救济途径相衔接,当事人可以花费较低的成本参与仲裁,获得满意的仲裁结果并主动履行,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保有采取其他救济手段的权利,这就免除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减轻消费者的仲裁风险。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虽然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弱。

三、我国发展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展望

目前我国网上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是在线仲裁,包括不具有约束力的域名争议解决和具有约束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网上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这意味着,在我国现有仲裁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在线仲裁只能是约束性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实践属于约束性网上仲裁的尝试。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我国发展非约束性网上仲裁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首先,可以借鉴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域名争议网上仲裁是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典型代表。我国域名争议网上仲裁机制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强制性管理。域名争议网上仲裁属于强制性行政仲裁程序,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的授权对.CN域名争议和中文域名争议实行强制性管辖。二是网上仲裁程序高效快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网站,以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必须建立在线案件管理系统,以网上仲裁方式解决域名争议。仲裁员应在其得以指定之日起14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域名投诉从提交投诉到作出裁决一般周期为45天左右。三是保全争议标的。在域名争议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冻结争议域名,保全争议标的。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域名或改变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其次,可以将非约束性网上仲裁与诉讼程序相结合。将非约束性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标的额的大小,设置前置程序。如果标的额少于一定的数额,当事人应当选择先进行网上仲裁,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法院或传统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如果标的额过大,当事人也可以不选择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直接向法院诉讼。

最后,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任何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都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非约束性网上仲裁必须经过市场和时间的检验,在市场竞争中明确自己的地位及适用领域。唯有如此,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才能与其他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一起,为构筑一个使消费者满意的电子商务平台发挥重要作用。

猜你喜欢
约束性域名仲裁
Combosquatting域名抢注的测量研究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如何购买WordPress网站域名及绑定域名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地区级配网自动化PAS功能研究
论我国约束性自由心证制度的构建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上)
顶级域名争夺战:ICANN放出1930个通用顶级域名,申请者有上千家
建议将能源消费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十二五”规划
处理圆锥曲线问题要注意“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