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防控研究
——以大学生李文星误陷天津传销组织案件为视角

2018-04-14 22:49董纯朴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大学生

董纯朴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高校学生已经成为传销组织重点围猎目标

(一)大学生沦为传销人员比例呈逐年递增状态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我国的传销组织早期以农村、文化较低人员、老人为对象。进入新世纪以后,传销组织几经改头换面后,传销受害者群体逐渐以面对求职压力的大学毕业生为主。1999年以来,我国高校开始实行扩招,普及的高等教育为更大范围的有志青年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据2016年4月7日教育部发布的 《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报道,2015年我国各类高校达到了2852所,位居世界第二。在校人数3700万,位居世界第一。可以从中看出我国高等教育体量大、成果丰、短板多的鲜明特点。短板之一为:“就业与所学专业相关性不高,不同类型院校学生对学习过程体验和就业状况满意度存在不平衡现象,‘级差’现象明显。”

近10多年来,传销组织以招聘、实习、创业、征婚等名义诱骗大学生的手段被各地传销组织普遍采用。从执法机关已查处的传销犯罪案件来看,已有许多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活动,并在案中占较大比例。2003年9月,广西查获一个传销窝点,涉案人员500多人,其中90%是大学生。2004年3月发生在重庆市的“欧丽曼”传销案涉2000多名大学生传销人员中,90%左右的是遍布全国13所正规高校的本科生。2007年,河南省新郑市公安机关捣毁了一处传销窝点,113名传销人员中大学生所占比例也高达九成。2008年,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诱骗大学生从事传销活动案件中,涉及江苏33所高校734名学生。在2014年西安临潼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抓获传销人员418名,其中大学生占40%左右。2016年12月,江苏南京查办一个传销组织,成员平均年龄20多岁,其中大部分都是本科学历,传销团伙的老板刚刚硕士毕业,其3名下线均是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有一名还是在读博士。大学生沦为传销人员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有的大学生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重要角色

近年来,传销组织内部领导者出现年轻化的趋势。大学生经过大学校园的熏陶,接触了一些经济知识,又懂网络,一旦进入传销网络很容易成为骨干分子。近年来,大学生参与传销的案例层出不穷。2006年山东聊城市警方捣毁“蝶贝蕾”传销犯罪团伙,传销人员涉及20个省市50余万人,大学生占20%。在该团伙的领导层中,有一位年仅30岁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湖北黄石市2014年8月破获的一起特大传销案件中,警方抓获的黄石地区最高传销头目是一名大学生。最近,兰州一所全国重点大学的大学生于娅娟在大四实习期中因为要完成毕业论文被网友欺骗,在西安陷入传销组织。受到传销组织重用,迅速成为传销头目。在近年执法机关查办的一些传销大案要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许多传销组织有专业的财务、培训软件,有的还有专门开发特定需求软件的博士毕业生。

当前传销队伍高学历、年轻化趋势明显。面对传销犯罪的新形势,我国的法律正在不断地进行完善,有的政策制度落后于形势的发展。部分大学生成为传销组织骨干分子后,专门对现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漏洞不断进行研究,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对传销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大学生陷入传销组织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

在已经发生的大量传销案例中,大学生们陷身传销组织后,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对其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造成严重侵害。2013年7月6日,大学生孙延宇通过网络在东莞不幸被骗而陷入传销组织。因拒绝加入传销组织,被毒打而不幸身亡。

近期,天津、湖北接连发生大学毕业生、在校生身陷传销组织后死亡的命案。2017年7月14日,大学生李文星命丧天津静海。同日7时许,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接报警称,在西青区张家窝镇灵泉北里南侧附近小路上发现一具男尸。经查,死者张超(男,25岁,山东人)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毕业生。7月10日在天津市静海区误入传销组织,后因病被传销人员遗弃。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大学生林华蓉7月11日去湖北后,陷入传销组织,被非法拘禁而死亡。

二、复杂社会因素凸显社会治理诸多环节漏洞和失范

(一)法律对传销犯罪量刑缺乏威慑力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2017年的100名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人员,这100名传销头目中,仅14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还有2名因有立功行为,酌以减刑。这样,形成的严重后果与其所受的处罚反差非常大。“相关制度滞后,法律追诉标准过高,导致对传销量刑威慑力不够。《禁止传销条例》施行于2005年,已显得落后。司法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级且30人’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有些地方要求数十人举证才会立案,追诉较为滞后。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诈骗等罪名50万元就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有时,传销主犯宁愿‘主动承认传销罪’,以规避其他罪名。”[1]

(二)传销犯罪方式迷惑性越来越强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有的不法分子趁机而上,将推广的传销项目与高额回报、国家相关政策结合起来,具有很强迷惑性。例如,“从2006年9月开始,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销售会员卡和项目合作等名义,收取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发展在校大学生从事传销活动。这个公司一方面以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践平台为名,采取学生拉学生的手法发展人员,交纳金额不等的入门费,成为公司会员。另一方面这个公司还宣称通过购买公司KING卡可以取得参加公司活动和销售公司产品的资格,部分人员经考核合格,签订劳务合同后就可以成为所谓的正式员工,享受公司所谓的优惠。至案发时止,该公司传销活动已涉及南京33所高校共834名大学生①南京特大校园传销案涉33所高校834名大学生,news.xhby.net/system/。。”

另外,一些传销组织用新技术对传统传销手段进行翻新,使传销方式更具隐蔽性和破坏力。例如,购物商城网站,真实案例:云联惠、云在指尖。以发展代理为重点的微商、“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真实案例:WV梦幻之旅、赛比安、河北领远超越之旅。“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式传销,真实案例:善心汇、集善家园网等。

(三)高校管理多方面严重缺位

目前,在传销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势下,高校在学生思想工作和风险教育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近年来,传销组织加大了对大学生群体的攻势,有的传销组织甚至大张旗鼓地开进大学校园开展宣传。据2015年12月25日新华网报道,近年来,位于湖南长沙的中南大学新校区部分教学楼、雕塑等建筑物成为传销分子的“膜拜圣地”,被当成“洗脑”的工具,每天校园内聚集的传销人员众多。

另外,对于大学生就业,一些高校存在过度关注就业率的倾向。每年在学生毕业时,学校围绕提高就业率做文章,忽视对学生就业质量的要求。

(四)大学生综合素质亟须提高

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择业观念曾对中国知识分子在思想上形成重义轻利的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传统的择业观念在大学生群体中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1.存在“天上掉馅饼”心理。2017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达795万,比2016年多出30万。[2]

社会上各种新型的诱惑和许多公民诚信的丧失,使这个渴望成功、刚踏入社会的群体茫然和困惑。“在最近捣毁的一个传销窝点内,执法人员在清查现场物品时,无意中发现一本笔记本上写道:“我们现在的主要目标是大学生,因为大学生容易接受新事物,没啥社会经验,经过洗脑之后有很强的自我辩解能力和发展下线的能力。另外,如今的大学生有着挣大钱的欲望、极强的好奇心和对新事物特感兴趣……”[3]

2.盲目追求自我价值实现。上世纪末,下海经商的传奇经历数不胜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潮开始急剧泛滥,延续至今。目前,大学生们面临越来越难的就业环境。“放眼当下的经济环境,干实业的挣钱越来越少,炒概念的挣得越来越多。踏踏实实卖力工作的挣得越来越少,手里几套房来回转手的挣得越来越多。整个社会都在沉迷于虚拟经济之中不能自拔。”[4]传销组织利用这个群体急于求职、挣钱自立的心理,用“快速致富的梦想”来诱惑人——你有多大的能力,就有多大的舞台供你发挥,为传销行为披上个人奋斗的外衣,激发了大学生参与的热情和精神潜力。

3.法律意识薄弱。从众多传销案件中大学生受害人的情况来看,这个群体中一些人本身修养与素质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其中不乏有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对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认识上甚为模糊。还有一部分受害人有一种“罚不责众”的观念,直到案发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

(五)网络招聘平台监管和求职者权益保护严重失位

有数据显示,目前传销案件中有60%~70%是通过网络进行。通过招聘平台进行传销的背后,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长期以来,传销头目只需建立一个网站,就可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例如,BOSS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过程中,审核机制存在严重缺陷。BOSS的CEO承认,自2015年初以来,平台执行“只发一个职位,资料合规,可以先发;不触发举报,可以招聘”的机制,由于未加严格认证,这个机制被不法分子随意利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48条的规定。

通过QQ群和招聘网站寻找目标已成为传销组织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聘平台缺乏对应届生的专门保护,一些传销组织利用网络招聘平台掌握求职大学生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后,以此为要挟,对受骗者实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招聘日渐成为求职者的首选方式,许多求职者通过互联网招聘网站求职而不慎陷入传销组织。李文星的BOSS聊天记录显示,从9点21分至下午15点29分共向20位Boss发送了消息。李文星遭遇的招聘骗局并非孤例,求职者遭遇诈骗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受网络犯罪侵害的人群中,18岁至25岁的占了45%。近年来,不少网聘平台涉入虚假招聘案件,但最终判定担责的情况较为少见。

(六)个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传销组织如跗骨之蛆,多年执法实践证明,出租房屋是打击传销的重点管控对象。出租房是传销组织的经营场所,在传销犯罪过程的培训、货源、保管、仓储等环节中发挥出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传销组织租房、饮食等消费能够给当地带来一些经济利益。传销 “重灾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行政管理单位、房屋中介公司、个人对所在地的传销组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指望其刺激地方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个人增加经济收入,使得传销组织能够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生根。天津静海之所以会成为传销“重灾区”,是因为其靠近天津市区,东临滨海新区,交通便利,房租低廉,平房城中村较多,适合传销生存,便于传销隐匿和控制新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部分当地居民明知对方是传销分子,不仅不举报,反而租房给对方。“房子‘租给外人就五百块钱,但是传销组织去租就是高价,三千四百块钱一个月,所以当地人就不参加也不抵触’。”[4]澎湃新闻《天津静海,与传销“和平共处”的十几年》中所揭露当地部分村民复杂心态:“在租房带来的收益外,他们更多是畏惧和无奈——10多年来,这些人打了就跑,跑了又卷土重来,村里人不敢管。”

(七)执法实践中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形

在实际执法中,传销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的认定工作量较大,且所有的传销都涉及追赃和经济处罚,很难避免以罚代刑,这是传销这一痼疾难以消除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侦破传销类案件存在许多困难,例如犯罪证据收集、涉及到工商、公安等多部门的协调。目前各地打击传销仍以工商部门为主,让只有行政执法权的工商部门去协调公、检、法等部门整治触犯刑律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使工商部门在办案中经常出现证据链条中断、无法收集和固化证据等情况,对参与传销人员无法定性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非常普遍。实践中,很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时只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罚款了事,很少交公安机关处理,存在普遍的以罚代刑的情形。

(八)地方政府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近年来,一些传销重灾区案件持续爆发,案件数占全国六成以上,一些地方市区传销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治。2014年,全国共有直销企业49家,天津市直销企业19家。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2014年度直销行业情况报告》来看,“2014年,天津市依法取缔传销窝点共计695个,教育遣散传销参与人员4316人,立案查处案件2件,罚没款1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6人,有效遏制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传销人员逐渐减少,未发生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传销事件。”但多年来该市有的区在开展根除传销犯罪过程中却成效不大。2015年,天津市认定了7个区为2014年度“无传销区”,其中无静海区。其原因是“一些单位和部门打击态度不坚决,缺乏足够力度,没有斩钉截铁、坚定不移、一打到底,时紧时松、打而未绝,时有反弹蔓延;部分基层党组织没有真正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失管失察,社会综合治理力度存在明显差距;在打击非法传销工作上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缺乏担当作为、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5]“静海是我市非法传销的高发地,这些年,不仅静海,全市都在不断加大力度,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但从李文星事件的发生看,说明打得远远不够,传销问题还很严重。必须从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6]

三、构建多层次、多渠道防控传销犯罪机制

(一)立法需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1.实时修订刑法。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查获的主要头目仅是传销组织中‘寝室主任’级别的人员,且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难依靠现有证据证实谁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无法确定人员所处层级,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7]因而“《刑法》中在保留原有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应将以下情节入罪:一是利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工具发布虚假信息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的;二是明知是传销,积极发展下线,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牟利2万元以上的;三是以传销为目的,在出租房等场所内对传销人员集中管理,并发展下线在5人以上的;四是以限制人身自由、胁迫、殴打等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五是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出租房屋等条件,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8]

也有有识之士尖锐地指出:传销猖獗是一个犯罪成本的问题。一旦抓住20年的起步价,并且服刑期间绝对不允许减刑,你看还有没有那么多的人铤而走险?

2.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从多年执法实践来看,传销组织有的团队人数多达几十万人,大多数属于受害者,很难一并进行处罚。对其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然后进行遣散。但是往往遣而不散,回流现象严重,致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以死灰复燃。“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加大治安处罚和刑罚力度。‘对传销组织应大小两头打,从治安到刑事,明确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标准。在《治安处罚法》中增加对发展一名以上下线,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传销人员予以治安处罚。’”[8]

3.进一步细化相关法规。目前,我国针对直销培训的法规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及《直销管理条例》,缺乏具体罚则,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了直销培训员的满足条件。第21条规定了直销企业及直销培训员应当对培训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但是,上述条款的具体罚则没有在相关法规中予以明确。此外,《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中对 “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予以明确。

(二)加强对招聘网站的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指出,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方面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招聘网站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政府监管,主动落实法律要求,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媒体和用户进行监督。

2.实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对招聘网站的真实性审核,关系到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甚至是生命的安全。网络运营商对招聘网站新增用户必须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对已注册、没有真实身份信息的,必须限期补充真实身份信息。对限期仍无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用户,清理销户。网络运营商对招聘平台和个人进行筛选和审核信息真实性,采取“100%审核认证”、“组建求职安全中心”、“建立平台提醒机制”等多种有效的安全举措来保证求职者的人身安全。同时加大资源发展反虚假招聘者系统,通过“人工+机器”的手段进行审核。

3.为打击传销犯罪提供技术支持。随着手机账号实名制、银行卡实名制、互联网账号实名制、限制个人银行账户数量等管理政策的出台、实施,目前已经将所有互联网参与者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网络运营商对常见的或可能成为传销噱头的词汇设置关键词,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及时搜集、汇总可疑数据,并做到准确收集、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信息,为执法部门打击网络传销提供技术支持。

(三)严密防范非法传销活动向高校渗透

1.加强多方位教育。高校是遏制大学生参与传销犯罪的重要阵地,学校要引导、帮助大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在校园中成为滋生传销的土壤。帮助大学生提高求职能力(对招聘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力)。根据日益猖獗的传销犯罪形势,深入、有效的对大学生开展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教育大学生要真正懂得财富和幸福生活要依靠诚实劳动才能得来的道理,帮助他们树立起科学的择业和创业观。以学校的资源对大学生的职业发展进行价值传播,不断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面对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在高校专业设置快速匹配和满足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以国家当前就业方针和政策为指导,让大学生能够深入理解各项国家各项就业政策,减少其就业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和创业。举办有关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开设相关课程,让大学生认清传销的本质,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辨别传销,自觉抵制传销。

2.加强法制教育。大学生是青年一代中思维活跃的群体,面临诸多的安全问题,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公共事件和其他安全。互联网自20世纪90年代落户中国以来,高校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传销组织经常利用大学生轻信网络的特点,在网上发布各种虚假信息,实施骗钱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高校一方面要组织师生学习《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规定,告诫学生传销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针对大学生风险意识差、抗压能力弱的特点,加强传销危害的知识宣传,对学生进行自我防范意识教育。例如,组织学生观看全国公安经侦系统首部防范传销题材公益微电影——《梦断传销之挣脱》,其从反传销、反洗脑的视角切入,生动揭示了传销的洗脑方式、骗人伎俩。

在毕业生实习、应聘时期,细化社会安全教育。例如,“被警方认为是组织领导者,要积极提供自己作为大学生的证明,表明自己作为一般参与者的受害者身份,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保留有汇款记录,在配合警方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汇款,挽回经济损失。”[9]邀请相干专业人士为学生们做专题讲座,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机关协调,让因从事非法传销正在服刑或羁押人员来校谈感受、谈体会,从负面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为学生做好就业服务,包括对信誉差、来源不明的招聘信息发布风险警示。

3.加强对重点人群(如毕业班学生、实习学生)管理。将遏制传销入校园工作细化到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平时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之中。学校党团组织、教务、学生会、保卫、后勤等部门形成合力,校生出外租房要严格审批,对长期逃课的学生进行严格处理,对学生将要进行实习的地点进行详细考察并实时监督实习情况。同时,加强对校内毕业班学生、实习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严格管理。充分发挥辅导员在高校学生日常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查课、查宿,规范请假手续。及时了解学生在校期间去向,在学生出现有参与传销嫌疑时及时与其家庭取得联系。辅导员要多与学生进行沟通、时刻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引导学生积极健康地对待未来的职业道路。与学生家长建立电话、微信(建立微信群)联系、沟通,及时通告学生在校学习情况。特别是加强与远离父母的大学生家庭的联系,让其提醒、监督自己的孩子在校期间注意避免陷入传销,让来自家庭的力量对大学生产生重要免疫力。

(四)建立铲除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滋生和蔓延机制

1.地方政府长期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怎样让传销犯罪彻底失去其滋生的土壤,取决于各地政府的重视程度与决心。对于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不是开展几次运动式执法活动能解决问题的,防范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发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形成合力。2010年前后,在广西来宾市外来传销者曾达近十万人之众,多次打击,但“遣而不散,打而不绝”。该市总结经验,最终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整治方案:通过对传销者的住房、通讯、水电、资金等方面的控制,压缩传销者的生存空间。2013年下半年,近10万传销者被遣返,至今无人回来。

2.加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力度。目前,传销活动重点地区的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互联网+”概念的传销发展迅速,微信传销方式浮出水面。要“突出公安网监部门的职能,发挥现代科技作用,加大经费投入,添置科技装备,提高应对效能。要对传销骨干进行精准定位。公安机关要发挥科技优势,实时掌握传销骨干特别是主要头目的行踪,必要时雷霆出击实施抓捕,从源头上进行铲除。要对传销路径进行准确把握。运用科技手段对发布传销信息的网站进行跟踪,搞清微信源、微博源、邮箱源,掌握传播的基本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阻断,避免传销信息进一步发酵。”[10]经侦部门根据其拉人头、聚集型传销犯罪特点,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方法,联合相关反传销人士深入传销组织内部调查取证。同时,发展积极培养线人,潜入传销体系内部,摸清底数,做到精准打击。同时,调查摸清涉案资金流转脉络,采取账户冻结、资金追缴等措施摧毁涉案组织经济基础。

3.建立打击传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一是“成立打传专业队,两支打传队由公安、工商、检察院、法院以及水电部门抽调专人脱产负责,每个队约60人。通过公检法的直接参与,在执法过程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及规范性,最重要的是,由他们来负责把关,确认执法现场搜集到的证据的有效性,这一作法对于后期追究刑责意义重大。”二是加强侦察力量。“在来宾市、区两级打传队中,有一支神秘力量,他们从未出现在现场执法,却是打击传销的重要一环——被称为打传队侦察兵的摸点队员①来宾被称“传销天堂”政府下战书2年清10万传销者.society.huanqiu.com/.。”

4.加强反腐败打击力度。传销组织为了在一个地方长期站住脚,骗取更多的不义之财,会经常在当地执法部门中寻找保护伞,传销活动往往与腐败有紧密地联系。对于一些重点地区长期存在的传销犯罪问题,除了考虑当地政府是否在处理传销案件时公众服务意识上的缺位外,还应查清是否存在基层执法部门与传销组织之间有利益勾结的腐败行为。

5.加强出租房、会场租赁管理

(1)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近期,安徽省合肥市已经建立 “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空置房屋和租赁房屋信息库,为摸排确定传销窝点提供了准确有效的信息。通过该网站市民可以足不出户完成房屋租赁的信息查询、备案和举报投诉。该市通过对房屋出租的源头控制,有效地挤压了传销犯罪的生存空间。

(2)严厉处罚将房子出租给传销组织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传销活动高发地、传销人员长期聚集区域房屋管理松弛的相关管理单位,进行行政追责,监察部门和纪委予以通报批评、甚至党纪处分。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房屋中介公司、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罚款。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传销人员被抓获后,由当地水电部门负责对其租住的房屋停止供应水电,防止其被遣返后再次返回。

6.采取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方式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1)充分发挥经济的杠杆作用。浙江省规定对破案有功人员将最高给予罚没款入库数8%的奖励,单个案件奖励最高达到30万元。2012年,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发布了《静海区举报非法传销的奖励办法》,对举报非法传销组织的个人实行奖励,凡举报非法传销组织及其藏匿的传销窝点,经查实摧毁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对举报重大传销案件或传销组织重要骨干成员的举报人视情况增加奖励金额。通过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群众举报传销的积极性,使传销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无处藏身。

(2)让传统治安制度在防控传销犯罪中发挥作用。十户联保,邻里守望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治安制度。目前,这种传统的治安管理方式正在被运用到我国有的地方治安防范实践之中。在西安,针对本地非法传销活动猖獗,社会危害极大的实际情况,“‘十户联保,邻里守望’是以十户左右为一组,将居住相邻的居民组成联保单元,并由居民推选出联保组长,负责联保组的治安防范工作,集普法宣传、群防群治、禁毒帮教、纠纷调解、流动人员管理于一体,从而达到邻里之间守望互助、共建和谐的目的。而负责每栋楼、每个小区的人员就是楼长、片长。”[11]“十户联保”制度,建立精准打击传销犯罪的群防网络。“十户联保”维稳机制的推行,在辖区住户之间中构建起了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安全防范网络,为辖区安全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形成了群防群治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强大氛围,对于有效地打击传销犯罪正在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3)家庭为刚踏入社会的孩子把好工作关。从目前打击处理的传销案件看,大学生急于打工赚钱成为不少传销组织诱使大学生加入传销的 “突破口”。刚毕业的大学生经济上不能独立,陷入传销组织后会向自己家长提出汇寄现金的要求。“为了能顺利加入‘公司’开始‘创业’,已经被‘洗脑’的小赵马上打电话联系家里人,要家里人把钱汇到自己的账号上。这时候,家里人开始察觉到异常,马上向梧州市公安机关报了警。当梧州市经侦部门的民警赶到合肥把小赵从传销组织解救出来时,小赵仍然认为自己在传销组织里是‘创业’,并没违法。”[12]

(4)建立公民诚信系统。每一名社会个人、公职人员的信用状况不清晰,一直是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鉴于众多传销参与者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现实,国家层面应进一步加快建设公民诚信体系数据库步伐。在充分考虑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信息安全前提下,为执法部门提供数据端口提取、数据核查、比对分析的功能,实现数据源单向或多向选择性信息共享,建成便于打击传销犯罪(活动)数据信息比对、核查、分析、审核、查询等的信息平台。以诚信系统记载内容为据,提高多次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违法经济成本,解决长期存在的遣而不散执法难题。

(5)发挥民间反传销力量。目前,民间反传销组织虽游走于灰色地带,但多年来在开展预防传销的宣传、解救传销人员、为执法部门提供传销犯罪团伙线索,与执法机关联合打击传销犯罪团伙等方面一直发挥重要作用。公安、工商部门在开展针对传销的预防宣传、打击传销犯罪团伙、传销人员思想转化教育、开展相关调研(传销的现状、传销的变化趋势、传销的受害群体分析、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金融传销的调研、新形式传销)等方面整合民间反传销力量,为其进入校园进行反传销宣传提供帮助,为打击传销犯罪团伙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践中,北京市工商局 “平谷分局运用了民间反传销组织介入调查取证的新模式,这种模式有三方面的优势:一是成员优势,民间反传销组织的成员往往有参与传销的切身经历,对传销的组织体系、运行模式及欺骗手段都有深入的了解;二是手段优势,民间反传销组织作为第三方,开展的‘反洗脑’活动易于被传销分子接受;三是组织优势,他们对传销活动的踪迹有一定了解,容易打入传销组织内部。”[13]有反传销人士提出:“国家每年都下拨打传经费,如果用这笔钱购买民间反传服务,在各地建立反传办事处,救助者不用出反洗脑、反传销的钱,我们的家庭生活有保障,也不用四处奔波。”[14]这也是一种解决执法部门力量不足的有效方法。

[1]传销为何屡禁不止?专家:制度滞后 量刑威慑力不够[N].新京报,2017-08-20.

[2]明年近800万毕业生求职小微企业聘应届生享社保补贴[EB/OL].(2016-12-12)[2017-02-13].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 -12/12/c_1120096377.htm.

[3]韩跃峥,郑北鹰.斩断伸向大学生的传销黑手[N].光明日报,2009-07-28.

[4]全民传销时代,你需要警惕的黑话、诱惑和深渊[EB/OL].www.sohu.com/a/1639994.

[5]天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静海区打击传销工作汇报[N].天津日报,2017-08-09.

[6]天津市委政法委书记:决战20天,彻底清除全市传销活动 .[EB/OL].http://china.huanqiu.com/hot/2017-08/11086487.html.

[7]周宵鹏.破解传销“卷土重来”难题待完善法律[N].法制日报,2016-03-24.

[8]胡晓军,邱玥.全国人大代表刘捷:加大对传销违法活动治安处罚和刑罚力度[N].光明日报,2016-03-04.

[9]李涛,李丹萍,张思兰.斩断伸向大学生的传销“黑手”[N].南方法制报,2016-11-30.

[10]应顺利.揭露传销危害性掌握舆论主动权[N].台州日报,2017-07-12.

[11]杨春燕.十户联保 邻里守望[N].西安日报,2013-11-28.

[12]林创.名为“创业”实是传销 大学生找工作需甄别[N].西江都市报,2010-08-02.

[13]戴岱.北京 为打造无传销净土而努力[N].中国消费者报,2013-04-16.

[14]黄汉城,樊美玲,韦娟明.民间反传销争议中前行民间反传斗士指出打传最好方法[N].羊城晚报,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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