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走好乡村振兴这盘大棋

2018-04-17 05:16姜长云
紫光阁 2018年3期
关键词:带头人战略农民

姜长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30日就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进行第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乡村振兴是一盘大棋,要把这盘大棋走好”。如何走好这盘大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行了专门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内外解决“三农”问题的经验和当前我国的实际,走好乡村振兴这盘大棋,需要多管齐下,瞄准重点,有效发力。

鼓励乡村振兴带头人脱颖而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毫无疑问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注意培育乡村振兴的带头人。实际上,我国农民已经成为高度分化和异质化的群体。少数农民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带头人,已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接轨,成为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引领者和带动者,具有成为乡村振兴带头人的能力或潜力。但是,仍有相当一大部分农民由于理念、能力、社会资本的限制,只能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跟随者和乡村振兴的参与者;甚至如果不注意引导带动,很容易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掉队者”和乡村振兴的“落伍者”。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鼓励乡村振兴带头人脱颖而出,支持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型,引导新型职业农民或乡土人才、农村能人成为乡村振兴的带头人至关重要。这些本土化的带头人亲和力较强,带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比较容易“接地气”。

鼓励乡村振兴带头人脱颖而出,也要拓宽视野。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优秀人才的大量外流,随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优质人才需求的迅速扩张,人才不足日益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应该秉持宽广的胸怀、开阔的视野,注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聚天下人才而用之。许多来自城市的工商资本、科技人才、企业家,以官或智、富、文、德为各自特色的新乡贤,下乡志愿者和城市退休人员,具有较强的“三农”情结、乡土情怀、社会责任意识,愿意成为乡村振兴的带头人。对此也应给予引导和支持,鼓励这些外来的“凤凰”更好地对接乡村的“乡土气”,成长为乡村振兴的合格带头人。要培育层次分明、承接有序、后劲十足的乡村振兴带头人体系,为乡村振兴蓄积持续旺盛的新动能。

在此方面,有许多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如韩国通过向农场派遣专家提供问题解决方案等方式,帮助回归农村的农业从业者解决重新务农面临的困难。美国有专门针对初始农牧场主创业的支持政策。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有挂钩支持青年农民和小农户等具体措施。法国很早就注意建立農业生产者退出和培训机制,促进农场现代化,培育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乡村振兴载体和平台建设

近年来,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类农业农村发展的载体和平台建设日益引起重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面向全行业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建立产学研融合的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打造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实际上,近年来许多地区还结合区域实际,探索了其他丰富多彩的“三农”发展载体和平台。如近年来迅速涌现的诸多涉农平台型企业、发源于安徽宿州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四川崇州实行的农业共营制、四川成都市推进的“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发源于浙江的现代农业综合体、许多地方蓬勃发展的特色小镇等。

从国际经验来看,支持相关载体和平台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带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如近年来美国在支持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注意增强社区在经济复兴中的作用。欧盟越来越注意把村庄和小城镇作为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支点,通过大力支持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立城乡合作伙伴关系、展示优秀案例等方式,推动村庄和小城镇成为农村发展的“催化剂”。20世纪60年代,法国就推出“乡村行动区” “乡村更新区”等引导乡村发展。

许多载体和平台建设,瞄准了乡村振兴和“三农”发展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也是创新发展理念、整合集成现代要素、密集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试验的“前台”。抓好这些载体和平台建设,持续发力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推进乡村振兴就可以事半功倍、画龙点睛,就容易落到实处,甚至水到渠成。

加强党的领导和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也应是一个不断提升广大农民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的过程。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首先应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如果抛开这一点,导致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旁观者”、消极应对者甚至变相抵触者,或者在部分地区出现相反情形——违背农民意愿,削弱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给部分外来力量“鸠占鹊巢”、损害农民利益提供机会,就违背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初衷,也谈不上真正“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有效引导和规范乡村振兴参与者的行为,鼓励各种乡村振兴带头人引领带动农民共商共建共享乡村振兴过程,并有效屏蔽和规范、约束乡村振兴侵蚀者的行为,至关重要。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发达国家在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都比较重视法律法规对规范利益相关者行为的作用。如日本的《山村振兴法》《农山渔村活性化法》《农山渔村休闲法》都与推进乡村发展和复兴密切相关。日本的《农工商合作促进法》推进农民与中小企业合作,有效利用各自资源,共同推进新产品和新劳务开发及市场拓展,提升农业经营的综合价值。但农民与工商业合作,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农民成长为农工商经营主体。为保证农民利益,法律要求农工商合作中工商业的出资股份不得超过49%。到2014年,日本政府认定的农工商合作事业,主要是通过树立品牌和开发新用途,扩大农产品需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面对农村产业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和缺乏人气等严重问题,法国重视发展乡村旅游业在消除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方面的作用。但在法国,乡村旅游业的主要经营主体不是外来的投资商,而是本地所有的农业开发者和乡村居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些地区即使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充足的客源,在从事乡村旅游开发前也必须征得当地居民同意,并考虑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否则,居民有权否定居住地的旅游开发和其他经营项目。

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强化法制保障至关重要。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及时把国内外经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法律法规。要统筹立法和执法工作,强化法律的引导、规范和约束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参与者行为的优化和规范化,规避乡村振兴侵蚀者的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我们党的使命决定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担当。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是规范利益相关者行为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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