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018-04-17 08:43吕亮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知情权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法律制度 知情权 政府机构

作者简介:吕亮宇,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本科。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48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程度大幅提升。但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立法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社会民众参与程度不高的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形成限制。因此,基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究解决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经济改革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面世,标志着我国的政治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历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民主性和法制性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也在侧面表明了我国政府公开公共信息的决心。同时,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也保障了社会民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增强了社会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为民众发挥监督权提供了基础。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还表明了我国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相融合的趋势,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秩序的维护,有利于实现对政治腐败现象的有效预防。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问题

第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了维护我国经济政治秩序的稳定,出台了信息保密类法律制度,不利于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立法成效。例如,我国1988年制定的《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无法兼容,由于保密法的位阶更高,限制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的进一步提升。

第二,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制定对于民法、商业机密和隐人隐私的界定模糊不清,将裁量权移送至行政机关。隐私权是一种隐含权力,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尚未对其进行清晰界定,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在商业机密概念的界定过程中,存在对消费者权利的忽视,例如,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一直被划定为商业机密的范畴,严重威胁到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第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公开范围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公开过程较为随意。例如,河南省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规定》中,只是对政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要求,并为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二)执法层面问题

第一,受利益威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官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较差。目前,受传统官僚观念的荼毒,我国部分公务人员存在隐秘办公意识,不能够认识到政府信息共享的重要性,通过收回社会民众的监督权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我国政府公务人员的信息处理能力不足,无法充分满足社会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不能够对公开信息和保密信息进行合理区分,不利于随时提升和完善自身,增加对数字信息处理技术的掌握程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第三,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缺乏必要的评价与考核机制作保障,也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主体不够客观的影响,使得政府信息公开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服。同时,政府信息公开评价标准不合理也对政府信息公开形成阻碍。由于部分政府尚未采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方式,存在忽视人民群众信息意识的现象,不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此外,未能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单独的指标纳入到绩效考评体系中,也无法形成对公务人员公开政府信息的激励作用 。

(三) 社会公众问题

社会公众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是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效果的关键。但现阶段,受人民群众文化层次和经济水平的影响,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较差,不能够及时主动获取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利于为自身发展提供参考 。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构的有效对策

(一)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识

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立法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改革存在一定的矛盾,部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到敏感问题,容易加剧社会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

第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保密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大多基于国家安全的角度建立,与现阶段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化相违背,且对其改进和调整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第三,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倚靠政府公务人员的主动公开,还需要倚靠人民群众的申请,提升人民群众的公正信息公开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参与权。因此,政府公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增强主动公开政府公共事务信息的意识,在坚持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灵活调整,协调好立法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促使政府各项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

(二)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应对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利进行严格界定。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中尚未对个人隐私权进行界定,通常将宪法中的人格权当做隐私权,如果不能实现对个人隐私的有效保护,会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对个人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上认为,个人信息一般包括个人的医疗、心理和经济信息,一旦第三方想要查阅个人信息,需要得到个人的认可,否则不应该公开个人信息。同时,应减少对政府官员个人信息的保护,由于政府官员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对其姓名、职位、工作内容和任职资格进行公开有利于提升官員的公信力。在确保公开官员个人信息对其无害的基础上,应着力提升政府官员信息的公开度,形成对政府官员工作行为的约束,予以社会民众以监督权,防止政府官员出现职权滥用和以权谋私行为。

第二,应不断改进和修订国家安全法和保密法。例如,在《档案法》的修订过程中,针对需要进行保密的档案,应严格遵照《保密法》的要求管理。针对不需要保密的档案,应适当延长信息公开的期限,为公民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充分满足公民对政治经济的需求。同时,应适当增加档案开放的主体,开放政府信息量最大的档案室,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提升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责任感不强是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部分公务人员认为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承担风险,大多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规避风险。为了实现对上述现象的有效预防,政府应制定完善的责任制度,针对未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集体和个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公务人员记过、降级、停止和开除等处分,促使政府工作人员能够转变观念,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三) 完善政府内部机构建设

完善政府内部机构建设有利于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政府应设立由政府、学者和公众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委员会,实现权利和责任的有机统一,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充分落实到个人,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集体和个人施以适当处罚,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出現推脱和敷衍行为,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二,政府应建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培训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培训教材,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完善的培训考核办法。同时,在考核内容设置上,应具有清晰的界限,针对高级公务员,应重点提升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处理以及信息管理统计能力,针对一般公务员,则应重点培养其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使其明确信息公开的申请流程。

第三,政府应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标评价体系建设,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与绩效考核制度建设的挂钩。

(四)发挥社会民众监督作用

发挥社会民众的监督作用是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步伐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并不强烈,仅有少部分社会民众认识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对生产生活的重要意义,同时,随着社会民众话语权意识的提升,谣言和反社会言论等信息的层出不穷,使得信息环境发展堪忧。因此,提升社会民众的政治参与素养,发挥社会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第一,政府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监督机制建设,予以人民群众适当的监督权力,调动社会民众参与监督的热情,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提供良好前提。

第二,政府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应保留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解释权利,提升社会民众对政府各项经济和政治事务的了解程度。例如,四川省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三公”经费等制度安排和宏观部署,以公开透明促进各领域改革,带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治理模式的革新,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显著提升,有序政治参与范围不断扩大,为推动社会经济与政治建设的步伐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创新政府内部机构建设,有利于规范政府公共信息公开行为。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能够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发挥社会民众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政府在建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上述方法。

注释:

焦婷.反腐视野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办公自动化.2017,22(17).23-29+44.

段本鹏.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好家长.2017(17).228.

栗燕杰.大数据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6).38-43.

刘颁、唐博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绥化学院学报.2016,36(2).3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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