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防治校园欺凌路径思考

2018-04-17 08:4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检察机关

关键词 校园欺凌 检察机关 多维防控

作者简介: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组长:赵棣中,成员:孙华红、元冰凌、赵刘佳,执笔人:赵刘佳。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80

一、 校园欺凌概述

(一) 校园欺凌的概念

校园欺凌(bully)又称校园凌霸,是一种发生在力量不对等的学生之间有意图的攻击性行为。最早研究校园欺凌的学者为Dan Olweus,他认为校园欺凌是指一个学生长期、重复性地遭受欺凌者所实施的负面行为中;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负面行为是指故意伤害或者造成他人的不安,包括威胁、取令人不悦的绰号、言语讽刺等言语欺凌,推、挤、踢等身体接触或者比侮辱手势、排挤他人等其他行为。 学者Roland 和Idsoe将欺凌定义为一个人重复性地对另外一个人施加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暴力,而受害人并没有能力进行自护。学者Cullingford 和 Morrison认为被欺凌者与欺凌者通常可能是同学校、同班级甚至同一小组,一般实施欺凌行为时,会有其他同学在场冷眼旁观。世界卫生组织将校园欺凌定义蓄意的运用躯体的力量,对自身、他人、群体或者社会进行威胁或者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

在我国,不少学者将发生在校园周边的学生霸凌行为称为校园暴力。我国著名学者姚建龙认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均为校园暴力。 台湾地区学者吴清山、林天佑认为校园欺凌是指一名学生长期重复的遭到一名甚至多名学生的欺负或者骚扰,导致其身心受到痛苦的情形。 根据专门研究校园欺凌行为的香港城市大学黄成荣教授指出校园欺凌就是恃强凌弱,其定义为:年纪较长的学生蓄意持续性地欺负较小的、具有伤害性及可以的攻击行为。 2016年5月9日,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区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的文件,校园欺凌是发生在中小学校,针对学生之间的,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確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对校园欺凌的定义,笔者对本调研中校园欺凌是指一名或者多名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周边对其他未成年学生实施身体上、精神上、物质上的欺压、侮辱,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身体的伤害及精神上的痛苦。

(二)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

校园欺凌按照欺凌手段和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言语欺凌、肢体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反击型欺凌、性欺凌。

言语欺凌即欺凌者使用语言嘲笑、讥讽、侮辱、戏谑他人,给他人造成内心的伤害。被欺凌者并无身体上的伤害,但是内心往往造成很大的创伤。

肢体欺凌是最常见的欺凌方式,主要指欺凌者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屈服,对他人身体、财物上的损害从而使其产生内心伤害,一般指监禁、殴打、强行夺取或者破坏财物等行为。被欺凌者身体遭受明显的伤害,精神上亦产生恐慌、抑郁。

关系欺凌往往伴随着语言欺凌,欺凌者通过散布谣言、恶语中伤、恶意孤立或者排挤他人。关系欺凌往往伴随着言语欺凌,容易给被欺凌者造成心理层面的创伤,有时会伴随着其成长,成为心理不可磨灭的伤痕。

网络欺凌主要是欺凌者借助手机、电脑等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语言或者关系欺凌,这是目前最新、发展速度最快的欺凌方式,由于传播速度快、涉众面广,网络欺凌一经发生,对他人产生的伤害极大。

反击型欺凌是某一欺凌者在长期遭受欺凌者欺凌后,转变为欺凌者去欺凌其他人。本来的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转变为欺凌者的角色去侵害他人。

性欺凌是指欺凌者嘲笑他人身体、性别、性倾向甚至性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种欺凌行为潜在的危害性极大,往往会影响到他人今后的交友、婚恋、性取向等。

二、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欺凌案件实证考察

近五年来,T市B区检察院共办理涉及校园欺凌案件47件165人。其中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校园欺凌案件5件26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起诉案件的20%,人数占46.43%;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校园欺凌案件6件28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起诉案件的21.10%,人数占48.32%;2015年受理审查逮捕校园暴力案件1件1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逮捕案件的6.67%,人数占3.70%,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6件30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起诉案件的27.27%,人数占56.60%;2016年受理审查逮捕校园暴力案件4件5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逮捕案件的30.77%,人数占25%,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9件33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起诉案件的42.86%,人数占70.21%;2017年受理审查逮捕校园暴力案件5件8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逮捕案件的31.65%,人数占25.4%,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11件34人,案件数量占同年审查起诉案件的44.62%,人数占78.17%;无论从受理案件数量还是从占比来看,校园暴力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从案件处理情况来看,五年来,经决定不起诉的25人,经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114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3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3人。

图1

(一) 犯罪主体——呈低龄化,严重不良行为者居多

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在校学生中14-15岁的4人,16-17岁的22人,分别占15.38%和84.62%;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在校学生中14-15岁的5人,16-17岁的23人,分别占17.86%和82.14%;2015年受理审查的在校学生中14-15岁的7人,16-17岁的24人,分别占22.58%和77.42%;2016年受理审查的在校学生中14-15岁的9人,16-17岁的29人,分别占23.68%和76.32%;2017年受理审查的在校学生中14-15岁的10人,16-17岁的32人,分别占23.81%和76.19%;从年龄层次看,16-17岁在校学生犯罪占比例最高,但14-15岁犯罪所占比例有上升趋势,反映校园欺凌犯罪呈低龄化发展,值得重视。

图2

根据各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显示,五年间,受理审查的在校学生中具有多次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偷窃、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的共117人,占总人数的70.91%;平时经常玩暴力网络游戏的在校学生94人,占总人数的56.97%;曾经遭受过他人侵害,后角色转变为欺凌者以及在遭受欺凌后采取以暴制暴处理方式的在校学生83人,占总人数的50.30%。

(二) 犯罪类型——行为暴力欺凌居多

五年来,行为暴力犯罪一直是T市B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主要犯罪类型。其中,受理审查涉嫌聚众斗殴犯罪19件89人,占校园欺凌案件数量的40.43%、人数占53.94%;涉嫌抢劫犯罪12件52人,占校园欺凌案件数量的25.53%、人数占31.52%;涉嫌故意伤害犯罪9件12人,占校园欺凌案件数量的19.15%、人数占7.27%。

图3

图4

(三) 犯罪形式——团伙犯罪 突出

从犯罪形式上看,团伙犯罪是校园欺凌犯罪的常见形态。五年中,受理审查的校园欺凌案件中,团伙犯罪占89.36%,其中四人以上团伙犯罪案件23件92人,占团伙犯罪总数和总人数的54.76%和60.53%。在校学生团伙犯罪出现恶性程度加剧的趋势,犯罪危害性增大。从统计数据显示,五年中,在校学生团伙犯罪中多次犯罪且涉嫌多种罪名的占35.71%。

图5

图6

(四)犯罪时间——上下学途中突出

五年中,受理审查的校园欺凌案件中,发生在上下学途中的有28件127人,分别占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59.57%和76.97%,发生在课间的有14件3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29.79%和18.79%,其余案件发生在节假日休息时间。

图7

图8

(五) 犯罪地点——校园周边犯罪突出

五年来,受理审查的校园欺凌案件中,发生在校园内的16件3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34.04%和20.61%,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有31件13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65.96%和79.39%。从统计资料来看,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校园欺凌案件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本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抢劫犯罪,以及学生间因报复泄愤发生的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案件,且绝大多数发生在下午放学后。因此,进一步加强放学时段校园周边的治安保障工作,是今后预防校园欺凌犯罪中应注意的问题。

图9

图10

(六) 犯罪手段——持械犯罪突出

五年来,受理审查的校园欺凌案件中,124名涉罪未成年人持弹簧刀、水果刀、镐把、棒球棍等械具对他人进行欺凌,占总人数的75.15%,其中有83人系持管制刀具实施犯罪,占总人数的49.70%。由于管制刀具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在校学生年轻气盛,自控能力较差,一旦产生犯罪意图,管制刀具很快便成为作案凶器,促使案件恶性加剧。例如:某高中在校学生付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仅因一言不合,与宿舍同学发生口角,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向对方胸部,致使心脏贯穿伤。可见,未成年人持管制刀具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七)家庭类型及亲子关系——核心家庭与粗暴关系并重

五年来,受理审查的校园欺凌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类型为核心家庭 的人数为108人,占总人数的65.45%;联合家庭 的人数为7人,占总人数的4.24%;单亲家庭为33人,占总人数的20%;重组家庭为17人,占总人数的10.30%。就亲子关系来说,父母与涉罪未成年人是朋友关系的人数为23人,占总人数的13.94%;父母对涉罪未成年人溺爱的人数为32人,占总人数的19.39%;父母对涉罪未成年人态度冷漠的人数為8人,占总人数的4.85%;父母对涉罪未成年人态度粗暴的人数为96人,占总人数的58.18%;父母对涉罪未成年人专制的人数为6人,占总人数的3.64%。

(八) 涉案学校——法治教育与安保措施缺失

五年间,校园欺凌案件涉案学校共计52所,经走访,其中37所学校副校长兼任德育处主任,德育处配备一名平时教学任务较重的老师兼职,并且鲜有给本校在校学生开展法治教育课,更值得一提的是28所学校曾经在收到检察机关要求加强对在校学生开展法治教育的建议后,依然未予以重视。36所学校只是在校门口设置了传达室,聘请年纪较大的一、两名成年男子负责进出校园人员的登记工作,而学校安保人员和相关措施存在短板。

三、校园欺凌案件发生的原因探析

通过上文对T市B区人民检察院校园欺凌案件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校园欺凌案件在发案主体、家庭、学校等方面的特点,不难得出造成校园欺凌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在校学生涉世不深、辨别是非和自我约束能力差等主观原因,也有家庭教育方法不当、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及学校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等客观原因。

(一)个体原因

在校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生理上、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青春期身体的变化,对在校学生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虽然这种生理上的变化并不是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却构成了在校学生可能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一旦具备诱发犯罪的时机和条件,就可能不自觉地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从心理上讲,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心智发育不健全,自控能力薄弱,易冲动,遇事往往不能客观、理智的分析和判断,一旦教育引导不当,再加上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诱惑,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校园欺凌案件团伙犯罪居多,所以交友不慎也是导致犯罪的主要个人原因之一,不少在校学生曲解友谊的定义,容易产生“哥们义气”的观念,不加区分和辨别参与事件的好恶,即使明知道违法犯罪,也愿意为“朋友两肋插刀”,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还有部分在校学生认为殴打同学、问同学索要财物等行为最多也就是违反校规校纪,不会上升到违法犯罪的层面,正是因为他们不学法,对法律不了解,才造成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引发承担的责任没有足够的认识。

(二)家庭原因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第一任老师。整理近几年的校园欺凌案件,不难发现:有相当部分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结构或者教育方式存在缺陷。一是过分宠溺孩子的家庭;二是家教方法不当、家长对未成年人用棍棒打骂等方式粗暴对待的家庭,有的家长甚至本身就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恶习。家长的言传身教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未来,过度的溺爱,会造就未成年人不懂得尊重他人、不懂得感恩;一言不合就棍棒相加,未成年人会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模仿,并将此作为有效的途径应用到解决与他人的冲突等交往中。三是父母离异、早亡等单亲家庭或感情纠葛的家庭;这些来自“问题家庭”、“动荡家庭”、“残缺家庭”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健全家庭能提供的情感支持,容易造成自卑、孤僻、冷漠等不健康人格,再加上家长疏于管理,孩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此外,现在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往往侧重于注重孩子身体的健康和生活需要的满足,而忽视了对精神需求的关注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的情况较为严重。

(三)学校原因

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向素质教育、全面发展转变,学校的德育教育有所加强,法治教育也逐渐提上日程。但从统计案件来看,未成年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并不强,学校的基础法治教育成效并不显著;学校的安保措施存在欠缺,一旦欺凌行为发生,很难有效地制止。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学校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重视程度还是不足,目前学生的基础法治教育,主要设置在德育课程中,而且只占较少部分,内容也只是最基本的常识,无法让学生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犯罪后果。而且学生在校园内实施欺凌行为后,除非家长报案,一般学校都简单地以违反校规校纪处理,以至于学生们无法了解犯罪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未能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进而导致更严重的欺凌事件发生。二是教育形式过于生硬呆板,传统的照本宣科对思维活跃的未成年人缺乏吸引力,很难达到令法律深入人心的效果,目前对未成年人的基础法治教育还很薄弱,未能有效地在未成年人思想中建立起应有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学校安保工作存在短板,安保人员数量和素质有待提升,一旦发生人数较多的欺凌事件,没有足够的安保人员予以制止,也没有行而有效的紧急应对措施,一般而言,事前和事中积极制止较少、事后被动处理较多。

(四)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社会问题,校园欺凌的频发与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一是不健康网络文化、传媒影响。文化市场特别是网络文化监管还存在短板,造成大量充斥色情、暴力等网络产品、影视作品屡禁不止,未成年人分辨能力还不足,又善于模仿,这就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产生极大不良影响。二是社會不良人群的影响。受经济利益的趋势,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违规运行,纵容甚至引诱未成年人消费玩乐,使法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在现实中成为一句空话,由于人员混杂,不少未成年人结识不良社会青年,并受到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导致行为上的偏差。三是社会管理和控制机制不完善。社会综合治理职能欠缺,对管制刀具的类型及危害性、网吧等娱乐场所不许未成年人进入等宣传不到位,对不良文化的传播途径和娱乐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治理整顿措施不到位,未能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检察机关参与防治校园欺凌案件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考察及对校园欺凌案件成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校园欺凌犯罪形势不容乐观,笔者结合多年来的从事未检工作的实践,经过不成熟地初步思考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利用在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优势地位,从案件办理、帮教矫正、犯罪预防等方面参与防治校园欺凌。

(一)树立正确办案理念,依法惩治校园欺凌犯罪

1.区分对待,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社会上有部分人诟病于司法机关,认为正是由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过于强调“教育、感化”,未能将刑罚的震慑作用发挥出来,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校园欺凌案件的频频发生。笔者对此表示反对,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在我国少年司法尚未发展之前,不少司法机关将成年人司法手段不加区分的运用于未成年案件办理中,但是却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急剧攀升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见单纯的惩罚,并不能有效的遏制校园欺凌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欺凌案件时,应当秉承“宽容而不纵容”的理念,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社会调查材料,对一贯表现不好、经常恃强凌弱的在校学生依法严惩;对于初犯偶犯的在校学生,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且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校学生,依法运用不起诉制度从轻处理;对于案件中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为真正达到训诫、震慑作用,充分利用检察建议职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他们开展临界预防帮教活动,矫正思想和行为偏差,防止走上犯罪的道路。

2.加強监督,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可以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共青团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定期走访等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处理校园欺凌案件。通过检察机关在不同学校担任的法治副校长的干警加强与学校之间的互动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校园内外治安情况及突发事件,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针对案件重大、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涉案时间较长等校园欺凌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特殊政策把握、入罪标准、处理范围等方面与公安机关进行提前沟通,督促立案;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较多的校园欺凌案件,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经过审查确实涉嫌犯罪、有追捕追诉必要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移送。

(二) 坚持双向保护,助力涉案未成年人回归

办理校园欺凌案件,打击犯罪并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的办理,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惩教结合,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正、对被害学生的司法保护,保障他们顺利回归校园。

在办理校园欺凌案件时,检察官应着重分析实施校园欺凌行为者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监管条件等内容,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如下帮教矫正:

1.法治教育

主要由检察机关针对其所涉嫌的罪名进行法条讲解、类案展现和罪责分析,明确告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提高涉罪未成年人明辨对错、是非、善恶的能力,形成遵守法律的底线意识。

2.明理教育

针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者普遍存在尊重、友爱、礼让等理念的缺失,检察机关可以引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行为矫正

对于具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抢夺、沉迷网络等行为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正和戒瘾治疗,戒除或者缓解其不良行为倾向。

4.心理疏导

利用心理学专家的专业知识,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消除内心的疾患,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增强他们回归社会的自信和勇气。

5.责任教育

通过安排涉罪未成年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在观护基地进行适当公益劳动,帮助树立责任意识,鼓励他们用劳动的付出和爱心的奉献弥补给同学造成的危害,建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感。

校园欺凌严重摧残被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除了财物、身体遭受损失外,很多被害学生会出现梦魇、不愿与人交往等心理应激反应,有的被害学生甚至会就此患上抑郁症或者狂躁症,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应对被害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并开展针对性的疏导,抚平他们内心的创伤,帮助他们走出被侵害的阴影。在被害学生不排斥的情况下,组织其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见面,积极创造机会促成和解,通过赔礼道歉及补偿的方式,满足被害学生的实际需求。针对因为遭受校园欺凌侵害导致财产受损、医疗费用的支出,而涉罪未成年人不愿或者无法赔偿的被害学生,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积极为其申请国家救助,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因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而导致在校学生实施校园欺凌犯罪行为或者遭受欺凌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应当对他们进行亲职教育,强化监护人责任,并且提升监护人在亲子沟通、良性教育等方面的意识及技巧。

(三)多维防控,营造法治成长环境

校园欺凌的防控与治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整个社会力量的参与,检察机关有义务和责任主动参与校园欺凌的防控工作中。

1.分析犯罪形势,夯实防控基础

针对在办理个案中发现容易滋生校园欺凌犯罪的温床,检察机关应当提示、预警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治理,将犯罪的隐患提前消灭。同时,为了使校园欺凌防控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建议检察机关撰写年度校园欺凌犯罪调查报告,研究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剖析发案成因,为查找社会管理中心存在的薄弱环节,向教育、文化部门发出预警,提示督促发案学校进行整改,并结合预警中折射出容易导致学生犯罪的有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校园法治教育和预防工作的整体方略,以点带面,扩大预防效应;预警通知综治、工商部门及时整顿校园周边秩序,加强对网吧等不适合在校学生进入场所的有效监管,消除不良因素对在校学生的影响。

2.联合社会各界,建立长效机制

校园欺凌的防控涉及教育、文化、工商、综治、司法机关、共青团、民政等各个部门,建议检察机关牵头这些部门,成立校园欺凌防控小组,畅通信息渠道,促成各职能部门携手联动、一体化的工作格局,为校园欺凌的防治构建一个有效的运行框架。校园欺凌防控小组设立的目的在于综合各成员小组的智慧和力量,采取具体的措施贯彻中央关于校园欺凌防治的各项政策文件,净化在校学生成长空间。其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应当是针对发现的校园欺凌线索和事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快速反应与处置,对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心理上的辅导和司法上的救助、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帮教矫正;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律协等部门研讨不同类型校园欺凌犯罪的证据标准,统一司法认识,并就重大案件进行会商;针对办案中发现易滋生犯罪的温床及安全隐患提示相关部门整改、治理;深入学校、社区对家长、老师、学生开展针对性的校园欺凌法治宣传等等,希望能与各职能部门配合,最大限度的降低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将学校建设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3.多元化法宣,营造法治成长环境

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活动,推动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的配合衔接,深入学校开展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的各类法治教育活动。指派检察干警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采取情景重现、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播放宣教片、印发手册、举办讲座、推送微信图文消息等形式讲授人权、平等、法律知识,提高在校学生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意识、自救自护的能力,建议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学校开设反校园欺凌辅导课程,系统全面的对在校学生进行反校园欺凌知识的讲授;在学校建立校园欺凌举报室或者信箱,受理校园欺凌线索;建立检察官定期值班制度,接受学生法律咨询。针对多次参与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因年龄问题不负刑事责任的学生或者学校反映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应采取心理矫治、行为矫治、法律知识讲解等方式进行重点临界预防,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针对部分教师对校园欺凌行为辨别及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对教师开展培训,让他们明白校园欺凌的定义、类型、学生在遭受欺凌之后常见异常反应、处理技巧、触犯的罪名等知识,让教师的言传身教从正面影响学生。针对家长开展亲子讲堂、家长课堂,重点讲授亲子沟通、家庭教育方式与校园欺凌犯罪之间的关系,提示家长在教育学生方面的重要责任、呼吁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为在校学生远离校园欺凌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

注释:

Olweus, D. (1993). Bullying at school: What we know and what we can do. Oxford:Blackwell.

唐晓.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5.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38-43.

吳清山、林天祐.校园霸凌.教育研究.第130期.143.

狄小华.恢复性司法为处理校园欺凌提供新路径.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05-19.

张素华、孙畅.校园欺凌法律规制比较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4).63.

本文所称在校学生团伙犯罪,包括单纯由学生组成的团伙犯罪,也包括有学生参加的、包含无业人员或者成年人的团伙犯罪。

核心家庭指两代人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员是夫妻两人及其未婚孩子。

联合家庭是有血缘关系的两个或多个性别相同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或者两个以上同辈兄弟姐妹结婚后所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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