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背景下加强民营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研究

2018-04-22 07:41李荣丹刘代月刘文静尹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工会法治

李荣丹 刘代月 刘文静 尹羽

摘 要:工会在我国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加强工会的维权职能不仅是广大劳动者的期望,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如何加强职工权益保障、稳定劳动关系成为我们的核心目标,因此,本文基于嘉兴市的调研情况对法治浙江背景下加强民营企业工会维权职能进行了研究,分析其履行现状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建议,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民营企业;工会;维权职能

工会,又称劳动总会、工人联合会,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在我国占有重要的地位。工会的职能有四种即:维权、建设、参与、教育。维权既是工会的天然职责也是工会的法定职责,其不仅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职工参与国家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活动的权利。

从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组织工人阶级进行罢工斗争开始,我国就已经开始筹建工会组织。然而多年以来,我国工会的维权职能却并没有得到重视,以致民间各种类似工会的维权组织层出不穷,如同乡会、维权事务所等,工会维权阵地也有旁落之虞。因此,如何让工会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干预劳动关系、服务劳动者、切实加强工会的维权职能已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当务之急。本文在法治浙江背景下浅谈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的研究。

一、工会维权职能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由因人單位聘任而取得工作,实质上劳动者与资方处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工作条件的保障、休息休假的批准、劳动报酬与年终奖的下发均是倚靠资方得以实现。所以,享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是资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二者地位平等,但是在实际用工中,二者的地位明显不等,资方发号施令,劳动者提供劳务,地位的差距致使劳动者在受到资方侵权时往往有苦不敢言。

(二)单个劳动者力量薄弱

如果一个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犯,无论其采取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其维权途中都会受到很多的阻碍。客观上的阻碍不可避免,往往还未真正进入维权取证阶段就产生放弃的念头,更有甚者,采取极端手段报复解决。在维权的时候,单个劳动者缺乏专业的指导与支持的力量,因此单个劳动者的力量极其薄弱,其需要一个组织帮助其与资方谈判,这样其建议和诉求被重视与采纳可能性才会更高。而工会就是这样的一个组织,依法组成的专门为工人维护劳动权益的组织,是工人最好的帮手,其不仅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也会在必要时给与劳动者一定法律知识的宣讲,提升其法律素养。

(三)劳动合同性质决定

一个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之后劳动者贡献劳动的基础,也是用人的单位给予相应报酬的基础。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那么为什么还需要工会来帮助其维护劳动权益呢?不容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身知识的匮乏及其他种种原因导致劳资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签订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另外,就算签订了劳动合同,在随着工作的进行,社会条件、工作时间等内外在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与之前签订合同时的条件差别很大,一方因此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参考某些学者的观点,劳动合同应当是持续性合同,所以不能认为工作之前签订的合同就能一直约束劳资双方,这个合同应随着工作的进程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变化不断更新调整。而合同条款的变化就更需要工会为劳动者把关了。

二、工会履行维权职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以及《工会法》实施报告显示,中小型民营企业不支持或不配合工会组建工作,有许多企业出现抵触情绪,工会组建率与职工入会率均不足50%。在线下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被调查的企业职工都表示不知道工会是什么,更别提求助于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只有极少的一部分职工在工会中享受到了福利,但也仅仅是节假日的物质福利而已,其实质的权益却尚未得到保护。其实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预见的,资方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有意忽视工会职能的实现,利用部分劳动者本身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工会一无所知的现象来回避工会的建立,加之民营企业中很多临时工、小时工,由于自身工作的不稳定性,即使知道企业建立工会的必要性,也不会主动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所以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的情况少之又少。就工会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把它分为两大类作出了如下几点原因分析:

(一)很多民营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的原因

1.对工会维权的相关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浙江省2016年出台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的实施为我省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依据,然而,该《条例》的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实施也有待各地工会系统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各地工会对该条例的执行力度不一。

在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同条第三款说:“在该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的,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从这个“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由地方的工会在企业未设立工会的情况下协助职工组建,表面上看起来是解决了企业不主动建立工会的难题,然而事实上呢,这需要地方的工会及时去发现哪些企业未设立工会,积极和企业劳动者洽谈说服其组建工会。企业有意回避建立的工会,又有几个劳动者愿意违反“老板”的意思配合地方工会呢?另外,地方工会能否发现企业未设立工会以及是否会去协助职工组建工会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民营企业人数有限,工会人力资源不足

很多民营企业规模较小,职工人数有限,而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要求,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实践中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而很多企业由于自身职工人数的限制,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会体系,这也成为了很多企业不建立工会的很大原因。

(二)民营企业建立了工会,但工会维权职能差的原因

1.工会的人事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差

工会要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拥有完善的组织体系。但是,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一部分人只着眼于利益,忽视了工会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重视已经建立的工会组织。指派企业中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在工会担任重要职位,而非真正的实现选举制,真正的由企业基层工作者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来担任工会的职位,最常见的就是一些工会主席在企业从事管理工作,这种现象造成工会人事上的不独立。另外,工会的运营需要经费,且经费都是来自企业,这又导致了工会在经济上的不独立。正是由于工会与企业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工会往往会因为在处理职工维权案件中立场的尴尬而丧失客观性,不轻易做出不利于企业的决定,哪怕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2.职工的工会维权意识淡薄

对于那些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者是可以督促建议企业组建工会的,然而大多数劳动者却都默认了没有工会这一不法行为。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者往往会因为不清楚工会的具体职能而在遇到纠纷时不会选择向工会寻求保护。就像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劳动者对工会职能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过年过节发放福利上,对于工会最基本的职能却一无所知,所以也不会选择工会替其维权了。劳动者本身不懂法律是一方面,工会的职能宣传亦有不到位之处。

3.工会缺乏专业素养的培训机制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如果要工会真正的实现选举制,由企业的基层职工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来担任工会的重要职位,且将工会的工作全面高效地主持,就必然離不开专业素养的培训学习。由于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会组织存在的重要性,对于工会这一块的工作疏于管理,亦没有对工会的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管理层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导致工会的维权职能难以实现。

三、加强履行工会维权职能的建议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的状况总体好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这不仅为工会运用法律监督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也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我们本次对浙江省嘉兴市的民营企业中工会的维权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民营企业工会的运行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工会的基本职能无法正确、有效地行使,大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或多或少的被侵犯,这就使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遇到瓶颈,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了我们本次调查的核心内容。我们针对嘉兴市工会维权的现状,并参考其他省市工会维权的成功举措,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审慎确认工会重要人员的任职资格

利用法律维权是一门专业工作,工会的重要职位如果通过选举由基层的员工来担任,其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有工会的运作必然知之甚少。调查还发现,有些工会的主席和重要成员是厂里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或是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戚等。正是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使之与工厂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究竟是要替劳动者维权还是要为企业减压,他们往往会谨慎选择,并不是从劳动者的最大利益出发。这些管理人员又有着强大的话语权,如果他们再不替劳动者争取,那人单势微的劳动者就没办法和企业斗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所以我们强烈建议各个工会的管理人员的任免一定要审慎选择,尤其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干事。

(二)建立区域、行业联合工会丰富维权途径

根据全总提出的“两个普遍”的工作目标,上级工会要承担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工会之责,把企业工会组建起来,对微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组建行业工会或联合工会。区域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部分企业逃避建立工会的行为,还可以实现跨城市的工会属地化管理,使劳动者即使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跨越城市进行短暂工作或者流动到其他城市开始新的工作,都能获得该地区的工会的支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且行业工会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对劳动争议的过程和原因能比较透彻地理解,从而更能够做出合理客观的处理决定。

(三)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收缴经费再独立下发工会

地方工会运营所需要的经费是由企业提供,那么企业为什么愿意提供这个经费呢?不论理由是什么,我们都相信企业肯定不希望这样一种情况出现:自己拿钱养工会,而工会却反过来和自己干。而工会呢,由于其资金主要是来源于企业,所以往往是支持并听从企业的决定,怠于积极主动和企业争取属于职工的利益,这样工会就完全偏离了设立的目的,形同虚设。这种结果是尤其可怕的,因此我们希望工会的运营经费能够不直接从企业处获得,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收缴然后再独立下发给工会。由劳动部门来收缴,这样工会就免除了因处理结果不利于企业,而资金受到威胁的担忧,使得工会的底气更足,不畏企业,从而真正尽到为劳动者维权的职能。

(四)定期向工会成员和企业职工组织法治教育宣传

工会组织得到以上的保障之后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时代在不断进步,法律也会不断更新、调整,所以工会还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即一批工作能力较强、熟悉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动态的人作为劳动法律监督员。他们不仅要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同时也要与时俱进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能力,定期接受法治教育培训。另外,对普通职工进行法治教育宣传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将工会维权的具体细则告知广大职工,从而加强其利用工会维权的意识。

因此促进我国工会维权的法制建设不仅是新时代的要求,更是万千劳动者的心声,所以我们衷心希望以上建议对于加强工会维权职能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述荣.论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基础[J].嘉兴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2]林楷越,金星彤.我国民营企业工会建设对策分析[J].学理论,2014年第8期.

[3]任国友.中国工会维权机制探索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4]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5]林少菁.工会维权职能的局限与对策思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李荣丹(1998~ ),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在读本科生,嘉兴学院(法学专业)。

刘代月(1997~ ),女,汉族,重庆人,在读本科生,嘉兴学院(法学专业)。

刘文静(1996~ ),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在读本科生,嘉兴学院(法学专业)。

尹羽(1998~ ),女,汉族,山东人,在读本科生,嘉兴学院(法学专业)。

指导老师:周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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