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赖利益与我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2018-04-23 01:09李君博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合同法

李君博

摘 要 富勒撰写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对合同损害赔偿中三种利益形态(返还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进行论述,并且对三种利益的边界做出了划分。本文在参考富勒观点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合同法》上对违约损失的划分及存在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 信赖利益 合同法 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1我国合同法的违约损害划分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我们对于违约损害的划分一直遵循着“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这种划分方式,那么信赖利益和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在我国《合同法》上,是否也存在着信赖利益的影子?我们应当如何在合同法中规定信赖利益?

将违约合同利益分为“实际损失”(所受损失、消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所失利益、积极损失)是大陆法系对违约损失最常用的学理与实践分类,《合同法》第113条亦采用这对范畴。按照通说,认为前者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使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所减少的数额;后者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使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

2信赖利益与实际损失的关系探讨

国内学界对信赖利益是否为实际损失,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信赖损失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前者包括缔约费用(如差旅费、样品制作费、律师费等)、为准备履行或履行而支出的费用(如鉴定费、运输费等)、准备受领而支出的费用(如培训费)和所给付的金钱产生的利息损失;所失利益主要指丧失另订合同的机会损失。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际损失”并非富勒意义上的“信賴利益”,后者只包括为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丧失的缔约机会。既然信赖利益中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系为完成履行所必需,是债权人履行自己合同义务必然的花费,并非“本不应支出的费用”,当然不属于实际损失。同理,返还利益损失也不属于实际损失。典型的实际损失是违约造成债权人其他财产的损失(如卖方交付的电视机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买方溢价转售货物于第三人,卖方违约导致买方对第三人支付违约金)。实际上,德国法之所以明确规定“徒然支付的费用”,恰恰也是因为这些费用无法纳入实际损失,从而获得违约损害赔偿。

首先是违约责任中有关“赔偿损失”的规定,即第107条、第112条和第113条。有学者认为,在解释论上,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一般性规定中的“赔偿损失”可解释为包括信赖利益损失,第112条关于补救义务中的“其他损失”,亦可纳人信赖利益损失。第113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规定仅指出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填补损失,并未涉及具体衡量标准,解释论上也应认为包括信赖利益损失。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将违约救济限于信赖利益,而排除可得利益的赔偿。

其次,在违约解除合同情形,依《合同法》第97条,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明确“损失”的内容与范围,学界见解不一。一是将其限于实际损失,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债权人解除合同的,不能主张合同完全履行后才能得到的利益。二是认为合同解除不影响债权人因违约行为已经取得的赔偿请求权,以期待利益为主,在不发生重复填补时,可以包括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本文认为,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按照解除原因配置更为妥当:若系违约解除的,原则上应以期待利益为主;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宜限于信赖利益。

《合同法》分则个别条款规定了信赖利益的赔偿。如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费用即信赖利益。此外,第410条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的赔偿损失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多将其理解为费用赔偿。

3结论

虽然我国《合同法》从解释论的角度可以看出存在着规定信赖利益的端倪,但是从成文法来看,并未规定信赖利益。而只是采取了“损失”一词。这也就造成了一个问题,什么是损失,如何解释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在法典中明确其内涵。而接下来就会面临另一个问题:选择英美法中的信赖利益还是继续继受大陆法系中“徒然支出的费用”?若采纳前者,则从损失的反面规定返还利益、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采纳后者,则只需增设“徒然支出费用”的赔偿规则即可,对现行法的改变较小,容易接受。但是依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若规定的原因在于它是积极损失,则是否规定意义不大,因为它完全可以为期待利益所吸收,即便在期待利益不明确时,仍可直接将其作为期待利益处理。二是它是否构成积极损失依然存疑,因为即使对方不违约,债权人亦需支出相关费用。德国法将其与期待利益联系,认为若合同履行,这些费用就将得到填补,进而认为它构成积极损失,说服力并不强。与之相比,英美法中有关信赖利益的规定逻辑更为顺畅和明晰,值得借鉴。因此笔者认为,未来在制定民法典合同编时,应当规定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和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即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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