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

2018-04-25 05:06唐静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12期
关键词:改革

唐静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该制度已成为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居住环境的有力保证。但是,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其弊端日益凸显,导致我国房地产长效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影响,所以,必须加快改革,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实现健康、平稳和可持续发展。基于建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视角,主要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

1 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本身就具备我国住宅政策性金融制度,对我国居住条件的改善、房地产市场的改革以及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我国住房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又持续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且近些年来越加凸显,因此,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并给予建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视角提出改革方案,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征缴覆盖面不足,覆盖率低

根据我国有关报告显示,至2014年年底,我国实缴职工约有11877.39万人,2014年城镇就業人口约3.9亿,并计算实缴人数对城镇人口的覆盖率为30.21%,其中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的单位主要为国家机构或事业单位、城镇国有企业、教育机构,其他类型的单位实缴人数还不足2000万,从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大多数的私营单位并未参与进来,也就是说这些单位并没有被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其中征缴的比例设定也不太合理,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征缴的住房公积金是以职工的月收入为基数,和就职单位共同按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数额,也就是说,月收入越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越多,就职单位补贴的也越多,职工享受的福利也就越多。对低收入的城镇居民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向其倾斜,反而拉大了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2.2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手续繁琐,条件严苛

职工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如果公积金缴存的比例、年限、账户额度等任何一项不合格就不能成功申请,设置的一些要求过于严苛,通常很难同时满足其要求。而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在购买、大修、建造等情况下可以使用,所以,实际上,住房公积金难以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和价值。同时由于公积金申请手续十分繁琐,且审批时间也较长,使得使用公积金贷款情况很少,大多职工偏重商业贷款,再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进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出其真正作用。

2.3 住房公积金制度属地管理存在困境

房地长不可移动,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实行封闭管理能充分考虑各属地的特殊性,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不同的地域,居民的收入情况、城市规模以及房地产市场均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在不同城市的使用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管理模式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闲置和紧缺情况并存,导致资源无法实现优化配置。比如根据有关报告显示,武汉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105.45%,并三次融资来解决公积金不足的情况,而东营和平顶山的公积金使用率小于50%,住房公积金存于闲置的状态。

3 基于建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视角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措施

3.1 基于金融属性和政策性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要想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的范围,就必须依托国家住宅政策性和金融属性建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增强职工和单位的吸引力,并强化公积金缴存行政执行,对欠缴和拒缴行为予以严厉查处。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其自身就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政府对居民财富和收入二次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政策性应注重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给予其一定的特殊优惠,或者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其适当补助,实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正义性目标。同时将住房补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安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中,实行限高政策,避免因住房公积金拉大职工间的收入差距。其次,住房公积金具备一定金融功能,而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体现出这一属性,且管理模式也较单一,对一些不符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来说,会造成他们一定的收入损失。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着眼于金融属性,并拓宽公积金的投资渠道,也可通过贷款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金融手段使住房公积金盘活,提升收益水平,也可对一些长期只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不贷款的职工作出一定的收益弥补。第三,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进行相应完善,如果职工没有使用公积金,在销户提取公积金时应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弥补存款利率损失。或者为中低收入无房缴存的职工,可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最后,创建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一般住宅政策性金融发展的资金来源有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以及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房地产开发的预售款以及财政资金等,除上述方法之外,我国还可利用多种负债工具,拓宽资金的开源渠道,使资金的来源充沛。这对住房金融机构来说,非常重要,通过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可将大量闲散的小额资金等形成大资本,从而为住房信贷和住房建设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3.2 改革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用和管理办法

3.2.1 改革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

一是逐步放开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的限制,不对农村和城镇户口进行设限,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且首次购房的就可申请,且限制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和金额,对沿海发达城市,要求每人只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设定限额。同时,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人群,尤其是无房户倾斜。同时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可采取收紧贷款政策,保证住房公积金用于中低收入者或者无房者。二是对各地方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可采取集中上存措施,由国家建立统一的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运作,使其适当增加收益并按一定比例返还到各地区,将其作为社会住房保障建设的运作资金。三是原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对未形成信贷资产的部分可按本息退还;对巨大信贷资产的则需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逐年清退,但是,需给予该资产所有人一定收益,这种补偿并不包括已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人群。四是简化办理手续和流程,尽可能减少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办理手续和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之间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共享以及信息沟通和有效传递,为公积金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有关部门应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并加强宣传,积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协调好并规范好管理和业务创新之间的关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2.2 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在政策上,应将有缴存和无缴存的居民、多缴存和少缴存在权益上的差异进行界定,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用封闭管理和分账运行的模式,也就是说在住房银行成立无缴存的居民的贷款部门,其资金则由财政拨付,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做好相应的对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或者适当赋予住宅银行检查权以及执法权,或者由各级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此外,也可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住房银行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执法权。这为整体转制住房银行提供强制缴存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据。由住建部门进行管理,设置置业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城市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问题,防范风险。在监管上,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物、财和人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国家和省级监管办公室独立开来,规范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避免管理上出现漏洞。也可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消除住房公积金数据在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为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提供了重要支撑。

3.3 建立并完善以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为中心的住宅政策性金融体系

美国政府为特殊人群提供信用担保,并为在房地产一级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成立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体系,简称FHLBs,他以市场化的方式有效将散落在各地和从事住宅金融存贷机构统筹在一起,在充实住房贷款资金方面和分散风向险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可借鉴美国的这一模式,并将其本土化操作,通过建立以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为中心的住宅政策性金融体系,打破我国传统公积金制度的属地管理体制,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统筹起来,以增值收益入股方式加入到该体系中,并成为其会员机构。如有必要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还可利用贷款方式为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流动性支持,实现各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协调,使资源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但是我国不能像美国那样按省成立多个省级机构,这样会使住房公积金的大数法则难以实现,也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所以,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1家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来统筹管理所有的公积金,使风险得到充分分散。为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合理拓宽其使用范围,保障住房建设,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可通过债券和贷款等市场形势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解决我国社会住房保障问题。

4 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建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视角,改革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从而建立其一套符合我国国情且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需通过基于金融属性和政策性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改革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以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为中心的住宅政策性金融体系等措施,同时需要在法律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合理地统筹安排,协调好中央、地方、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加快建立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而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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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晓明,葛扬.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基于建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视角[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4):22-28.

[3]闫晓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性反思与改革路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0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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