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问题透视及优化

2018-05-06 09:55杜宁宁
桂海论丛 2018年2期
关键词:机构

杜宁宁

摘要:农民工工资纠纷已经成为我国劳资冲突的典型表现,由农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的个体或群体非法讨薪事件也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解决与其相应的机构建设息息相关。当前,针对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的机构主要有常设性机构及特设机构,不同机构适用于不同纠纷类型,纠纷解决效果也存在差异。纠纷解决机构在执行效力、流程、职能设置、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该类机构的效能,需要对机构自身进行优化,延伸机构职能,推动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工资纠纷;机构;纠纷化解

中图分类号:D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8)02-0120-05

农民工工资纠纷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或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领域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双方之间的对抗行为。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则是通过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处罚等不同途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纠纷的机构。农民工工资纠纷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由农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的个体或群体非法讨薪事件更是屡见不鲜。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侵犯劳动者权益、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阻碍城乡统筹发展,引发极端事件破坏社会稳定[1]。

由于市场波动的传导效应,使得除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外,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明显增多,由此引发大量的冲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突发事件达到11007起,比2014年同期增长34%[2]。这类冲突对抗行为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农民工、资方、政府相关主体多层次互动过程中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则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作用的缺失和不足。

完善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的建设源于三方面的考量。首先,提高机构执行效力,有助于塑造政府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良好形象,引导农民工利用合法途径讨薪,依法维权;其次,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托底”作用和“调试”作用,短期内防止农民工欠薪演化为社会冲突事件,长期内调试“行业乱象”,形成良性互动的劳资关系;最后,推动不同机构明确自身职能,增加机构之间协同治理农民工欠薪纠纷的可能性,改善纠纷解决的效果。因此,本文梳理可以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相关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析其化解流程、效力、效率、途径、解决纠纷类型、存在问题等内容,提出完善机构建设的对策建议,将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引入制度化、正规化轨道,以减少因农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保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机构基本情况梳理

(一)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常设性机构

农民工工资纠纷的高发性、事件处理的复杂性以及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导致目前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组织机构及形式众多。按照机构的性质,可以将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组织机构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行政型机构、司法型机构以及社会型机构。通过对相关文献及案例的梳理,从机构的主要职能、专门化专业化程度、解决纠纷的途径方法及周期效力方面对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概括,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对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理机构基本情况的梳理可以发现,从机构职能及专门化、专业化角度来看,以上所列机构主要为调解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的机构,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只是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职能之一。从途径方法角度看,主要采用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部分机构专门设置“绿色通道”为解决农民工薪资纠纷提供便利。从周期及效力角度看,纠纷处理事件少则需要30-60个工作日,长则需要3-6个月甚至更长;机构针对纠纷的处理结果部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有的则具备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特設组织机构

除了表1中提到的常设性机构,还有其他不同类型的特设组织机构在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其组织机构的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行业型机构、联合型机构、地域型机构。

行业型机构指的是不同的行业领域内针对农民工工资纠纷也会设置相应的机构承担纠纷解决的角色,例如,在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欠薪事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专门用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检查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联合型机构指的是多个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部门等对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其他行政、司法部门组成专项小组进行专项检查,集中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这类机构往往是临时性的,大多成立于春节等农民工薪资拖欠的高峰期,是一种以政府强力为后盾的“快车道”方式。

地域型机构是各地政府在治理农民工薪资拖欠过程中通过实践探索出的纠纷化解新模式。比如,安徽省合肥市于2015年成立了第一家农民工维权仲裁中心,其调解意见可直接作为仲裁结果,效力与法院判决相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说,该中心的建立是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在行政调解手段之外的又一层法律“保护衣”。

二、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机构作用分析

以“农民工薪资纠纷”“民工讨薪”“民工拖欠薪资”等为关键词进行新闻事件搜索,选取10个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按照事件、欠薪原因、解决机构及事件结果进行梳理(见表2),分析不同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效果。

(二)机构职能全面延伸

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能并不应仅仅局限于纠纷产生时,在纠纷预防阶段,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应监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升农民工维权意识。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保障金制度并严格执行,可通过下发开工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有效约束。尤其在建筑领域,要严格禁止违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打击非法转包、分包、出借施工资格证照等行为。

在纠纷发生时,处置欠薪问题的劳动监察部门要承担主要职责,提升其处理纠纷的能力。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结果执行,确保纠纷得到解决,防止再次引发冲突。

(三)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

构建信息沟通共享平台,制定纠纷处理流程。如前文所述,目前由于权责不清、权责失衡造成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职责碎片化、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现象严重。但是,把所有相关部门整合在一起统一调动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构建信息沟通共享平台,实现纠纷处理等情况的信息共享,避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效率低下;制定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处理流程,规定每个机构在不同阶段承担的职责任务,利用流程进行约束,避免机构之间推脱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建立专门化的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性组织跟进每一例薪资纠纷的全过程,为农民工提供信息咨询与法律援助。

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建设完善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解决多发的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有助于转变农民工的观念意识。当拖欠薪资事件发生时,机构为农民工讨薪维权提供途径,也使得农民工逐渐意识到“非法讨薪”等违法行为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方式,依托纠纷调解机构才能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尽管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不能从本质上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但是可以通过化解矛盾有效抑制冲突升级,避免形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总之,在治理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需要政府监管、制度建设、法律法规三方互动共同作用,而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构作为三方的承载者如何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承担相应职责、发挥作用则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参考文献:

[1]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业农名工工资拖欠及其法律救济为例[J].河北法学,2011(7):26-37.

[2]张梦洁.国务院全面治理农民工欠薪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N].21世纪经济报道,2016-01-21(7).

[3]人社部:去年为471余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逾268亿[EB/OL].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 bld/qxp/ldjh/201410/t20141016_142090.htm.

[4]人社部:專项检查为农民工追讨工资赔偿金108.8亿元[EB/OL].http://www.chinanesw.com/gn/2014/ 01-2015758443.shtml.

[5]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EB/OL]. http://www.cnlsslaw.com/list.asp?Unid=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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