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研究

2018-05-07 09:36岳利利曾侨妮
卷宗 2018年5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旅游

岳利利?曾侨妮

摘 要: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外旅行。在出外旅行期间,随着人数的增多,和旅行服务者的增多,使得旅游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实践中出现许多旅游侵权的案件。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以此来防止旅游侵权行为的产生。为了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权利,我国旅游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依然存在一些需要研究的地方。

关键词:旅游 损害 惩罚性赔偿

一、研究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人们在选择旅游时,是为了缓解工作压力,放松心情,所以很多人选择在节假日或闲暇时间出外游玩。旅游需求者的增多促使旅游业在短时期内迅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旅游服务者资质不符合规定,引诱消费,强制消费,旅游服务者未尽到事前的提示义务和事后的救助义务。损害旅游者权益,因此产生纠纷。在旅游过程发生纠纷,并不是旅游者想要的结果。这既影响了整个旅游行业的秩序,也十分影响旅游者的心情,更侵犯了旅游者的权利。

在受到损害后,旅游者依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张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并不能遏制旅游侵权案件的发生。大量旅游纠纷案件的出现,需要法律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大的优点是遏制主观恶性较大的案件发生,对侵权者起到心理的震慑作用,防止出现相同案件,同时维护旅游者的权利。在旅游侵权纠纷中旅游服务者掌握主动权,旅游者对旅游景区、路线、住宿等情况都非常陌生。在追求舒适享受的同时不得不向旅游服务者妥协。旅游服务者也深知此种情况,可以明显看出旅游服务者主观上是带有较大恶性。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对旅游纠纷发挥有效的作用。另一个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受害者主张普通的诉求是填平式,惩罚性赔偿还能够满足受害者的经济需求。在出现的诸多旅游纠纷中,惩罚性赔偿金有其存在的意义,对其研究是想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分析我国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我国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出台,是法律进步的体现。让受害者切实感受到法律在保护权利方面的提高,是损害赔偿救济方面的重大改变。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的地方。

依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如果要满足法条所列情形的话,惩罚性赔偿基本上不可能适用,其适用范围有些狭窄。首先,“旅行社具备条件”。旅行社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这是可能发生的,但是其具备履行条件,又不履行,现实中找不到原因旅行社不去提供服务,这不符合逻辑。其次,“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若从反面来推理,旅行社如果明知会违约,依然不履行合同义务,旅行者又没有提出要求旅行社去履行,那旅行社就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了,这显然说不通。一是因为,现在的人们法律意识虽然比较强,但是还没有达到专业的程度。另一个原因是,在遇到具体情形时,旅游者为了避免麻烦,可能会听从旅行社的安排而不提出要求。最后,“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法条中未列明‘等与‘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进行界定,这就给实际处理案件带来难度。最简单的,若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心理创伤比较严重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无法解决。该法条虽然规定了内容,但是在具体操作时比较难。

在产生纠纷之后,依据我国旅游法规定,受害者只能向旅行社主张惩罚性赔偿。结合实际出外游玩的情况来看,现在大多数人没有报旅行社,在景区内遭受损害了,那景区服务者承担责任不能适用该法条规定承担责任。另外,旅行社只是出外游玩的组织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可能是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方面的主体。若适用现有规定,这些人都不可能成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旅行社若为了规避自己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让他人提供这些服务。在受害之后,旅游者只能请求实际遭受的损失,而拿不到惩罚性赔偿金。

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看似赔偿数额比较高,实际上是以旅行费用为基础来计算。并不像其他领域是按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旅行费用与旅行者遭受的损失相比,往往比较低。现实中出去旅游一次花不了多少钱,少则几百、几千,多则上万、数万,与旅行社的营利相比更是少之又少。即使出现赔偿情形,这样算出来的惩罚性赔偿金,对旅行社根本起不了震慑作用。因为旅行社强迫旅游者消费的情况还是时常发生。也有为了节省开支,为旅游者提供质量较差的住宿条件,和不太卫生的饭菜,侵犯旅游者的权利。所以本法在2013年10月1日施行之后,并没有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依然有旅游合同纠纷出现。

三、对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为了增强旅游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性,通过以下论述来表明本人观点。

1、扩展适用范围

调整该法条中过多的限制条款。可以将我国法条改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损失可请求惩罚性赔偿。”“旅游过程中”是指从接受旅游服务开始直至旅游服务结束为止,确定具体时间段。至于“损失”,也将其界定的较为宽泛一些,可以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失,也可以是后续精神或心理方面遭受的伤害,但情节较轻的除外。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创伤,可让现有的医疗鉴定机构来鉴定。“损失”还应保留原有法条中规定的“滞留”,可以是在景点的滞留,也可以是在旅游服务者提供的交通工具上、饭店里、车站、飞机场等。至于滞留时间确定为:“以造成百分之八十的游客产生烦躁心理为限。”当然,如果提供了必要措施防止滞留的发生。如换乘其他方式的交通工具、尽量安排游玩等,可以免除惩罚性赔偿金的承担。去掉过多的限制条款,自然能扩大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2、扩大责任主体

将责任主體扩大到旅游服务提供者。从上文中的分析可以看出,真正与旅游者实际接触的是不同的旅游服务提供者,旅行社造成损害结果的几率比较低,让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更能体现合理性。服务提供者,可以参考最高院出来的规定,例如: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消遣的主体等都包括在内。旅游者能够以任何一个对其造成损害的旅游服务者为被告提起诉讼,以此来增加旅游者得到赔偿的几率,使旅游法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3、提高赔偿数额

改变原有计算标准,适用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计算方式。人身若遭受损害的话,涉及的有住院费、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受害者要提供相应票据支撑其诉求。财产遭受损害时,考量实际损失来计算。人身受到损害后,承受能力较差的人,又遭受精神或心理创伤,参照我国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处理。

至于赔偿的倍数,可以依然坚持原有的规定,这种弹性的规定,比较适合处理不同的案件。本文着重确定具体操作细节,可以由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决定。一倍到三倍怎么确定,要考虑责任主体的其主观恶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当地生活水平,责任主体的经济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四、结语

本文以《旅游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现在发生较多的旅游纠纷,而惩罚性赔偿金较难适用这个现状,以维护旅游者权利为目的,探讨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通过以上分析,提出一些具有实践性的建议,希望既能完善现有的旅游行业,又能保障旅游者的基本权利,避免旅游纠纷案件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梁文生.《旅游政策法规》[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2]杨单单.《我国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王秀丽.《《旅游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D].重庆大学,2015

作者简介

岳利利,1989-05-27,女,河南安阳,职称无,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曾侨妮,1992-09-13,女,河南汤阴,职称无,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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