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博尔诺夫危机与遭遇角度论惩罚教育

2018-05-08 10:53储昭兴

储昭兴

摘 要:人生中危机与遭遇具有不可避免性,教育工作者应正视并利用这些契机来教育孩子。"惩罚教育"以教育为导向,以教育为目,从危机与遭遇角度看,惩罚教育对孩子承受挫折意志力及自主承担能力的培养有着重大的意义。对现代惩罚教育的建议有:避免善的事物的代偿式惩罚,提倡自然后果法,重视说理加情感式惩罚教育,注重惩罚方式适宜性以保护学生自尊心。

关键词:博尔诺夫;危机与遭遇;惩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4-0141-03

一、问题提出:危机与遭遇背后的教育契机

现代教育提倡赏识教育,“你真棒”成为老师与家长的口头禅。这种夸出来的虚假自信心在孩子遇到失败或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时会自动坍塌的。许多家长重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夸赞与鲜花,却忽视了对孩子们失败的谆谆告诫,忘记了要教会孩子们面对失败的正确态度。博尔诺夫将一些打破生活连续性的事件称为“非连续性困难与干扰”。非连续性困难与干扰是指:“有较大的、威胁生命的危机,对全新的更高级的生活向往的突然唤醒、号召,使摆脱无所事事状态的告诫和对今后生活举足轻重的遭遇等”[1]。针对这些避无可避的非连续性困难与干扰,博尔诺夫提出“非连续性教育活动”,它包含两个重要因素:危机与遭遇。教育的真谛是让学生今后能更好地适应生活,但是生活并非畅通无阻,危机与遭遇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应正视并利用这些契机来教育孩子,培养孩子坚韧的受挫意志力与心理素质。

二、惩罚教育的内涵与意义

在现代赏识教育中,孩子承受并勇于对抗挫折的能力培养成为短板,这从现青少年逐日增高的自杀率可见端倪。赏识教育理念日益盛行,加上虐童案件频发,使教育工作者谈“罚”色变,惩罚教育被弱化,学生的挫折承受能力的培养自然无从谈起。

(一)惩罚教育内涵

“惩罚教育”以教育为导向,以教育为目,不包括体罚。人们对“惩罚教育”存在太多的误解与偏见,“惩罚”在教育中被误用、滥用。但这仅仅是因为“惩罚教育”缺乏有效监督和监控,并不能构成拒绝“惩罚教育”的理由。适宜的“惩罚”是为了树立或维持规则,以保证学校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孩子从个体化家庭进入班级集体,将来进入社会,需要学会遵守不同集体与环境的规则。除了表扬与鼓励之外,惩罚教育在帮助学生纠正和控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和认知方面的效果不容否认,适当的惩罚在培养学生优良品德、良好行為习惯中具有重要作用。适宜的惩罚教育可以帮助学生内化规则,由“他律”走向“自律”。

(二)惩罚教育的意义

(1)从危机角度看惩罚教育对承受挫折意志力的培养作用。危机是造成人生非连续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等。儿童可能会面对以下几种巨大危机:亲友或宠物的死亡、与亲友的短暂别离、父母离婚等。博尔诺夫认为危机不是人生的偶然现象,而是人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人的一生必然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危机。危机虽然具有破坏性,然而承受并度过危机对人生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人通过危机的考验获得真正的自我,树立稳定的、不怕任何外来影响的、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从而使自己成熟起来、坚定起来[2]。危机具有必然性,也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在现代和平背景下,成长阶段孩子遇到的危机较少,孩子大都是在幸福的“蜜罐子”中度过童年。如果取消对孩子的“惩罚”,那么孩子就完全泡在了“蜜罐子”中,孩子又怎么能获得承受挫折的意志力呢?危机在人生中具有必然性,教育者能做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受挫能力。在赏识教育中,虽然孩子的个性得到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孩子受挫能力的发展机会。适宜的惩罚具有积极教育意义,不仅有利于儿童遵守、维护并内化规则,更能培养儿童的良好心理素质和挫折承受能力。(2)从遭遇角度看惩罚教育对自主承担能力的培养。博尔诺夫认为,遭遇是少数重大的特定经验,遭遇闯入人的生活,中断人们的生活活动,使之转向一个新的方向。遭遇是选择的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会导致一种全新的生活,或是对人的生活产生剧烈的振荡,或是使人生的连续性中断,甚至导致人生的方向发生转折。儿童在生命中遭遇的可能是某个人、某件作品(人物自传、诗歌、小说、影视剧等)或是某件事情等,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遭遇,如:家庭搬迁、自身疾病、信念选择等。这些遭遇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很难避免,具有不可预期性,所以一旦发生,就很容易使儿童的生活发生突变。教育必须为学生对付遭遇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培养学生一种处变不惊、冷静沉着的心理素质,鼓励使他们从“厄运”中挣脱出来,继续生命创造活动[3]。因为遭遇要“逼迫人们在两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并做取舍的决断”[4],因而教育首先要培养孩子自主选择能力,而自主选择能力以自主承担能力为基础,因为只有敢于承担选择的任意后果才具有自我选择的勇气。“惩罚教育”就是培养孩子自主承担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卢梭提倡以“自然后果法”为惩罚手段,即让孩子承担自己行为的恶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孩子明白违反规则就要受到惩罚,并坚定的执行惩罚,才能让孩子形成自主承担的意识与能力。如果杀人了,就必须有偿命的思想准备;如果偷盗,就必须具有被刑拘的思想准备,没有人可以避免行为的后果。如果在青少年阶段就培养自主承担的意识与能力,那些没有考虑到后果的不良行为就可能避免。

三、对现代惩罚教育的建议

惩罚教育的理论依据是行为主义条件反射原理,惩罚一般会引起儿童的不快、焦虑或恐惧,所以教育者在幼儿做出违规行为之后对其施以惩罚,使儿童把违规行为与不快、焦虑或恐惧等不良情绪体验联系在一起形成条件反射,儿童为避免产生不快、焦虑或恐惧等不良情绪反应,不得不终止违规行为。惩罚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降低这类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心理学家把惩罚定义为去除积极强化物或给予消极强化物[5]。惩罚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人们正常需要的剥夺,通过取消一个有益的刺激来达到惩罚目的,即拿走人们想要的东西;另一种是代偿式惩罚,通过施加否定性刺激进行惩罚,强迫受罚人去做某些令其不愉快或痛苦的事情,给予不想要的东西。现代社会在实施适宜的惩罚教育时,应注意:

(一)避免善的事物的代偿式惩罚

使用代偿式惩罚时,应避免把善的事物作为代偿式惩罚的惩罚措施。根据条件反射的原理,当学生受代偿式惩罚时,不仅惩罚措施如写作业、背书、吃饭、做家务,与学生那些导致惩罚的行为(刺激)之间建立了联系,而且这些惩罚措施与学生“受惩罚”的知觉(或意识)之间也建立了联系[6],他们就无意识地把这些任务与痛苦联系在一起,这一惩罚措施把善的事物引向厌恶的映像,实不可取。因而,教育工作者应避免把善的事物作为代偿式惩罚的惩罚措施。

(二)提倡自然后果法

卢梭的“自然后果法”强调不能采取体罚的措施来惩罚犯错的儿童,而应让儿童自己体会所犯过失与错误带来的自然后果。卢梭对打破窗户的调皮孩子没有采用警告、体罚等惩罚方式,而是让其在打破窗子的房间里忍受风吹,当这个孩子真切体会刺骨冷风带来的寒冷时,就自然知道他做错了什么。惩罚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让孩子明理,知道违反某规则之后受到惩罚的背后原因。自然后果法的目的不是惩罚孩子,而是使他們认识到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而引起的自然后果,在承受了不良的自然后果之后,孩子自然就明白了惩罚的原因。例如,孩子在家中胡乱摆放东西,当需要某样东西时经常发动全家人帮忙搜寻,这时家长可以拒绝帮助,在经历几次独自翻天覆地找寻物品之后,他自然就知道有序摆放物品的规则是为了方便找寻物品。利用自然后果的惩罚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负责,可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重视说理加情感式惩罚教育

由于学生对事物认知有限,尚未内化社会道德规范与规则,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不良行为及所受惩罚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家长需要通过说理的方式,明确告诉儿童错了什么,为什么被惩罚。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说理的方式更容易让儿童理解并接受道德规范。在儿童犯错误之后,其内心已有内疚,但是家长如果在儿童犯错之后处以呵斥、拽拉、体罚等粗暴惩罚行为,就会磨灭幼儿内心的内疚,甚至会激发青春期儿童的逆反心理。此外,说理之时还要动之以情,通过让幼儿看到或听到他们行为所产生或将会产生的后果,引发幼儿对自己不当行为的内疚感、对受损同伴或事物的同情心,使幼儿对惩罚的态度从不得不接受到愿意接受,这样惩罚要比说理之后简单的一句“对不起”或保证更加有效[7]。

(四)注重惩罚方式适宜性以保护学生自尊心

惩罚教育是教师对学生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应注意惩罚教育的适宜性以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教师对学生成长有重大影响,他们的鼓励与批评甚至可能影响学生的人生轨迹。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必须以对学生的爱为出发点和归宿,让学生即使是在接受惩罚时也能感受到教师的重视与关爱。学生违反规则或纪律时,可以先通过否定性的表情、身体动作的暗示、暂停活动的方式巧妙制止其不良行为。在这些方式都不奏效时,可以采用语言提示、说教、点名批评等方式。不过教育界不提倡在集体场合下点名批评或惩罚个别学生,这样不仅打断了正常教育秩序,也会影响其他学生对受罚学生的态度,伤害受罚学生的自尊心。

只强调孩子生活中的“阳光”而忽视生活必不可少的“阴影”的片面赏识教育不能完成育才育德的教育功能的。赏识教育必须与合理的惩罚教育相结合,在适当的时候应恰当地采用惩罚教育,有助于培养孩子受挫意志力及自主承担能力,从而让他们能够承受人生中的危机与遭遇。

注 释:

博尔诺夫是20世纪德国著名的教育人类学家、教育哲学家,著有《教育人类学》,对后世影响甚大。

参考文献:

〔1〕〔2〕〔3〕〔4〕博尔诺夫.教育人类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汪翠琴,郭翠霞,等.惩罚与奖励的尺度[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6〕李虹.对儿童的惩罚[J].心理发展与教育,1991,(03).

〔7〕黄建玲.幼儿园惩罚教育探究[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7,(09).

〔8〕张更立,刘云艳,郑科红.博尔诺夫的非连续性教育理论对现代幼教的启示[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5,(02).

〔9〕张博木,吕武.论学前教育中的教育惩罚及其应用[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10,(03).

(责任编辑 王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