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请月嫂,新生儿患病能否要求赔偿?

2018-05-11 03:07果果
妇女生活 2018年5期
关键词:产妇新生儿中心

果果

月嫂在护理产妇和孩子期间感冒,在产妇发现孩子有异常的情况下,月嫂仍武断地认为孩子没有问题,结果导致孩子小病误成大患。产妇和丈夫一怒之下,以月嫂护理不当导致孩子患病为由,将月嫂及月嫂中心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高价雇请月嫂,新生儿患病能否归责护理不当要求赔偿呢?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答案——

月嫂护理新生儿两次住院

王益德、王惠芳是北京市的一对年轻夫妇。2014年3月,他们的女儿王婧妍在医院出生。因生产十分顺利,母女俩的身体状况都很正常,三天后母女俩就平安出院了。

由于双方的父母都不在身边,自己又没有多少育儿经验,加之王益德的工作又比较忙,王惠芳经过与丈夫商议,决定请一名专业的月嫂来家里帮忙。

2014年3月27日,王益德经朋友介绍,来到北京市一家月嫂中心(以下简称月嫂中心),见了一位叫周文英的月嫂。月嫂中心介绍说,40多岁的周文英是一名星级月嫂,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护理产妇及新生儿经验十分丰富。

见周文英看上去干净利落,王益德颇为满意。于是,王惠芳夫妇、周文英、月嫂中心三方共同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为王惠芳月子的剩余时间20多天,服务费12800元,由王惠芳交给月嫂中心。合同同时约定:服务对象包括产妇和婴儿,其中,对婴儿的服务内容包括科学合理健康哺育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相关部位清洁干爽,防止感染等。合同就三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中,写明周文英无权处理婴儿疾病,当发现婴儿出现疾病症状时,应向王惠芳建议到医院就医。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写明周文英因过失导致王惠芳及孩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月嫂中心应当在月嫂服务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惠芳的损失,周文英故意导致王惠芳及孩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月嫂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王惠芳追究周文英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王惠芳向月嫂中心支付服务费12800元,周文英当天就正式入户上岗了。

在开始的几天里,周文英给王益德一家的印象还不错,王益德一家也很照顾周文英,就是希望周文英能尽心尽力照顾王惠芳母女。可是没几天,王惠芳就告诉王益德:“我发现周文英很多地方并不专业,比如孩子睡觉时,她不给孩子盖被子;哄孩子也是重手重脚,抱起孩子使劲摇晃,放孩子往床上随手一丢;给孩子喂奶粉时,奶瓶也不消毒;特别是给孩子测体温时,拿起温度计就使劲往孩子肛门里插……”有一次,王惠芳一个当妈妈的朋友上门探望王惠芳,听王惠芳说了上述现象,就提醒周文英,孩子很娇嫩,抵抗力很弱,护理孩子要轻手轻脚,喂奶前奶瓶更要消毒。可周文英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足,还不服气地说:“我在别人家里都是这样做的。”

王惠芳对周文英的不专业十分不满,本想换一个月嫂,可考虑到月嫂不好找,加之再有十多天孩子就满月了,她决定忍一忍就算了。

可让王惠芳没有想到的是,4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女儿开始烦躁、哭闹,而且有些发烧。王益德随即将女儿带到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孩子疑似患了新生儿肺炎、败血症。下午4:30左右,王益德带着女儿回家。随后,王惠芳发现女儿目光呆滞,体温达38℃,连夜又将女儿送到了医院。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后经化验检查,确诊王婧妍系泌尿系統感染,轮状病毒肠炎。入院体格检查部分有“皮肤厚度(中等厚度)红润,颈部、双侧腋窝、腹股沟等皮肤褶皱处发红”等记录。

女儿的突然生病,让王益德、王惠芳十分不解,怀疑是因为周文英延误治疗所致,就让周文英将护理经过写下来。为此,周文英于2014年4月11日书写字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4月10中午11点左右,宝宝开始烦躁、哭闹,妈妈问宝宝是不是病了,我(周文英)说没事的。下午4:30宝宝爸爸回家,宝宝妈妈发现宝宝目光呆滞,身体发热,测体温达38℃,宝宝妈妈就给医院谭大夫打电话咨询,谭大夫让马上去医院治疗,就去了儿童医院。以上情况属实。当事人:周文英。

2014年4月21日,王婧妍病愈出院,谁知次日再次生病,被医院以“支气管肺炎恢复期”收治入院,后于2014年4月30日出院。

索要赔偿上法庭各持己见

本想着花钱请个月嫂能让产妇和孩子得到专业的照顾,哪知仅仅半个月时间,孩子就开始生病,并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王益德、王惠芳思前想后,联想到女儿第一次入院时医院体检发现女儿皮肤出现的症状,认定这一切都是周文英不专业的护理造成的,便向月嫂中心及周文英提出索赔要求。然而,月嫂中心提出,他们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没有任何责任。周文英也提出,她提供的护理没有过错,拒绝给予任何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益德、王惠芳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女儿王婧妍为原告,以自己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一纸民诉状,将周文英及月嫂中心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王益德、王惠芳提出:首先,周文英护理孩子过程中,存在晚上不给王婧妍盖被子,未按要求给奶瓶消毒,用体温计抠肛门等不当护理行为,特别是入院记录中有“皮肤厚度(中等厚度)红润,颈部、双侧腋窝、腹股沟等皮肤褶皱处发红”的记录,足以证明周文英护理不当。其次,周文英于2014年4月11日书写的字条可以证明,由于周文英的粗心大意,没有及时发现王婧妍生病,致使王婧妍被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先后两次住院,由此造成的损失,周文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根据《月嫂服务合同》以及王惠芳向月嫂中心支付服务费等情况,可以证明周文英系月嫂中心员工,周文英与月嫂中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他们请求判令周文英、月嫂中心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7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余元。

周文英提出:第一,本人拥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岗位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具备护理资质,不存在不当护理行为。王益德、王惠芳没有举证证明本人晚上不给王婧妍盖被子,未按要求给奶瓶消毒,用体温计抠肛门等不当护理行为,本人对此不予认可。第二,2014年4月7日,本人感冒,向王益德、王惠芳提出让他们更换月嫂,可他们不同意,责任不在本人。第三,2014年4月11日的字条虽然是本人书写,但本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写的。第四,本人系月嫂中心员工,如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应由月嫂中心承担。

月嫂中心提出:本中心仅为雇主雇佣月嫂提供中介服务,代收服务费并在扣除20%中介费后将剩余费用交付月嫂。周文英未与本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由本人自行购买,本中心只是向周文英提供业务信息,且周文英在除本中心外的其他单位也进行信息登记,由多家单位为其提供信息介绍服务,故周文英不是本中心员工,本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就周文英提出的受胁迫书写字条的情节,周文英未提交证据证明,王益德、王惠芳不予认可。而就周文英提出的因其感冒让王益德、王惠芳更换月嫂,王益德、王惠芳不同意更换月嫂的情节,王益德、王惠芳也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周文英的护理行为与王婧妍患新生儿支气管肺炎、泌尿系统感染、轮状病毒性肠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益德、王惠芳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王婧妍所患疾病均与日常接触人/物卫生状况有关,其中,轮状病毒性肠炎传染源为被感染的人和动物,粪—口传播为其主要传播途径,也可通过水源污染或呼吸道传播,家庭密切接触也是其传播方式的一种。鉴定意见认为,依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周文英护理行为与王婧妍患新生儿支气管肺炎、泌尿系统感染、轮状病毒性肠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部门还出具说明函,进一步明确,王婧妍所患疾病与日常接触人/物卫生状况有关,但周文英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非其鉴定范畴,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确认。

终审判决 论是非按过担责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王益德、王惠芳提交证据材料及双方陈述,王婧妍出生后身体状况良好,出院后由周文英全面负责哺育、清洗及入睡等事项,且周文英自认4月7日患有感冒。结合鉴定意见书所陈述,王婧妍所患疾病均与日常接触人/物卫生状况有关的意见,以及病历记载的王婧妍发病时间,法院认为,王婧妍患病与周文英在患感冒的情况下与其密切接触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文英在感冒情况下提出中断护理工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周文英对因其消极不作为行为所导致的王婧妍患病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应当注意到,周文英向王婧妍父母提出更换月嫂未获准许一节虽无证据,但王婧妍与其父母、周文英共同生活,对于周文英的身体状况,王婧妍的父母理应清楚。对王婧妍进行日常照顾、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合理关注,也是王婧妍父母应尽的监护人义务。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对周文英的责任比例确认为50%。

至于王益德、王惠芳要求月嫂中心与周文英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项,法院认为,一方面,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及月嫂雇佣市场的一般情况,月嫂中心与周文英并非雇佣关系;另一方面,月嫂中心并未直接参与对王婧妍的护理,王益德、王惠芳也认可未将所称护理问题告知月嫂中心,故月嫂中心对损害的发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文英赔偿王婧妍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783.68元。

一审判决后,王益德、王惠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后: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进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家庭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月子期間的护理服务。月嫂行业俨然成为朝阳产业,月嫂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月嫂的工资也随之不断攀升。高收入吸引大批妇女涌入月嫂行业,一些只是有过生育经历的妇女,甚至有些对生育一无所知的年轻女孩,也给自己冠以月嫂头衔挤进这一行业,导致月嫂的护理经验、工作能力、应急水平、服务态度等良莠不齐,行业乱象丛生,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

月嫂的服务内容,基本就是以月子护理为主,其中产妇的护理占20%,新生儿的护理占80%。新生儿十分娇嫩和脆弱,专业护理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提醒,在聘请月嫂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和具有资质的月嫂。选择家政中心时一定要看营业执照和人员的从业资格。正规的家政公司都有自己的审查程序,每一位月嫂都有自己的档案,其中包括身份证、健康证、从业经验等证件照片或复印件。在签约之前一定要查看一下家政服务公司及其月嫂的相关资料、证照等,要核查家政服务公司委派的月嫂人选的身份证信息、护理专业培训合格证、按摩师证等其他技术职业等级证书。在查看上述职业证书时,还要注意核实证书的颁发单位是否为相关政府部门,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含金量相对更高。雇主一定要查看上述证件,因为这是对产妇和宝宝的安全保障。

2.月嫂与产妇家庭性格最好相投。选择月嫂时,应根据产妇家庭的情况选择相对应性格的月嫂,避免遇到不合心的月嫂。在雇佣月嫂之前,产妇应把自己的要求讲清楚,从而有利于选择适合自己家庭的月嫂,也可以提前对月嫂的性格脾性做个分析了解。选择一个性格相投的月嫂,有助于月嫂与产妇家庭的交流和沟通,还能使产妇心情愉悦,舒缓产后焦虑。

3.护理期间要注意观察产妇、孩子及月嫂是否有异常情况。月子期间的产妇和新生儿需要给予加倍关注。基于对产妇和孩子利益的周全保护,即使已经雇了月嫂,家中的其他家属此时也不能掉以轻心,仍应给予产妇和孩子充分的关爱和看顾。如产妇或孩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尽早就医接受专业诊治。再如,月嫂身上携带某种病菌,在月子期间是极易传染给弱势的宝宝和产妇的,这就会对他们造成身体伤害。月嫂按照规定是每年都要体检的,为了避免月嫂有健康证但身体不健康的情况发生,建议雇主在月嫂上岗之前重新让月嫂进行体检。护理期间,月嫂自身一旦出现异常身体状况,应及时予以妥善应对。

4.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可以根据月嫂提供的服务情况,在必要时适当留存一些资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孩子的护理记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病历本等。

当然,月嫂也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她们需要在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内给产妇和孩子提供几乎不间断的贴身服务。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雇主与月嫂之间彼此理解和尊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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