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的完善

2018-05-14 01:46张程臣李沫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张程臣 李沫

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附加税,其税制设计简单、征管相对便利、征收范围较广,对于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渠道和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国税和地税征管部门的脱节,使得国家和地方在征收城建税时存在着一些征收管理上的不协调。同时,城建税与其他税种在立法等方面存在着矛盾之处。还有诸如税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的存在,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完善

一、研究现状

通过对一系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进行研究的文献中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从1985年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到2012年在扩围背景下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虽然仅开征了30多年,但是对我国城镇的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研究的现状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附加税性质和税率的差别,使纳税人负担有别。由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本身存在着税制差异,使得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面临着不同的货物劳务税税负,因此城建税的纳税人因所处行业不同,同样面临着不同的实际税率。尤其,营业税因重复征税问题而广受诟病,城建税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也必然存在重复征税。

第二,税基不稳,城建税资金的筹资功能弱化。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除营业税外,比重排在第二的地方自有税种,历年的税收规模也相对充足,其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维持在5%-7%之间,是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第三大税种,排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城建税税收收入直接受制于两大流转税,这两大流转税的减免也就意味着城建税的减免。任何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改革,均将改革影响直接传导给城建税。

第三,税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无法拥有独立的税收政策调整权。城市维护建设是地方性公共品,应当由地方自行决策并提供,其所对应的资金供应方式和机制,地方也应有相应的权限,但目前地方政府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政策调整权限明显缺位。

二、当前背景下完善城建税立法的必要性

(一)研究目的

在当前“营改增”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地方税体系构建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出来,作为地方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税收来源,原本就遵循着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行税制設计。近年来,城市维护建设方面资金不足的问题越发严重,倚重土地财政和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做法愈演愈烈,这对于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尤其是作为城市维护建设领域的主体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当前城建税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基不稳,城建税资金的筹资功能弱化

城建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为基础,其税收收入直接受制于这两大流转税。当存在拖欠、偷漏主体税种的情况下或者是购销不均衡的情况下,城建税的征收也会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城建税是在增值税、消费税的基础之上又再次征收的一种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是税上征税,因此可能会导致纳税人抵触情绪的产生。

2.附加税性质,在税收征管方面缺乏执法刚性

税务部门无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税进行独立征缴和处罚。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只是一种附加税,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征管要求,这就使得一些纳税人可能会有偷税漏税而不被发现的可能,征收管理十分困难。

3.征管部门划分与税收归属不一致,征管效率不高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地方财政所有,征税部门划分和税收归属不一致,附加于增值税 、消费税的城建税与城建税地方收入属性相矛盾,由此存在的信息沟通问题,不可避免。

4.城建税条例中的税率设置不合理

城建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税率考虑到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便有了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从高到低不同的税率。该税创建之初是有其合理性的,时至今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及发展需要已完全改变,城建税的税率应重新设定了。第一,从效率原则来看,城建税可设置单一税率,便于计算征收,节约征税成本。第二,从公平原则来看,可依据不同行业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来设置差别税率,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征高税,对绿色环保无污染行业征低税,体现税收调节公平。第三,从受益原则来看,虽然现行行政区划已经划分了城市市区、县城和镇的具体范围,然而实施多年的结果表明,上述划分过于笼统,且各地理解不一,在税率执行上也各异,除此之外,由于城乡一体化,城、乡结合部的存在,使得政府在税率执行上不一致,如此便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违背了城建税“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立法精神。

三、解决方案

(一)将城建税单独立法

根据之前的经验可以看出,城建税之所以在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对于城建税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我们让建议从立法层面解决,城建税单独立法,使其成为主体税种,增加它的重要程度,改变以往的附加税性质,这样有利于地税部门的日常征收管理,和地方政府的城乡维护建设,促进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二)调整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根据其自身的这一特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税种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所以我认为应该以你对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程度的多少来进行缴税,比如以营业收入、租赁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为计税依据,也可以稳定税收收入来源,同时根据城建税的缴纳也可以体现出纳税企业规模的大小。拓宽城建税的税基,使得城建税收入能够随着国民经济同步增长,符合公平负担原则,接轨国际税收惯例,简化计算过程,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同时,我国目前实现了全面“营改增”,如果仅仅以增值税、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是不够完善的。

(三)改变地区差异税率

目前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市区的税率为7%、县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这样划分容易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平衡、各行政区划适用的税率较难掌握的后果,而且固定的税率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各市县的经济发展和城建资金需要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税收调整。所以,建议修改后的城建税采用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城乡维护建设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同市县的适用税率。另外,目前部分地区征收的与城建有关的费用与城建税完全相同,采用幅度税率便于地方将有关的城建费并入城乡维护建设税,减少征集渠道和征管成本,规范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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