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合規性分析大陸民營醫院A股上市之困

2018-05-14 16:22
台商 2018年3期
关键词:醫療機構醫院

根據網上公開披露的資訊,2017年全年醫療健康領域共有約50家企業在中國大陸和香港完成上市(註1),但民營醫院在A股上市的情況卻較為少見。原因之一是監管部門對「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心存懷疑。

近期,「精神病院」第一股溫州康寧醫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寧醫院」)在申請IPO時被否,從回饋意見來看,其「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受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的質疑。

康寧醫院的組織架構中,自有醫院共10家,另有8家醫院採用「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進行合作運營。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秉持「實質重於形式」的標準,詢問了康寧醫院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體外公司未列入合併範圍的原因等財務問題,質疑上市主體財務認定的合規性;以及這類管理服務是否涉及科室承包、租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

其實,「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並非首次受到質疑。「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新三板」)掛牌公司和香港上市公司,如羅曼新材(832516)、艾博健康(836105)、華潤鳳凰醫療(1515.HK)等都有出現,A股上市公司多在上市後採用此類模式開展業務合作,如悅心健康(002162)等。

「管理輸出型」的具體合作方式的分析

在法律層面,監管部門質疑「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與「科室承包」類似,即可能存在違反相關醫療法規的情形。2015年6月11日發佈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確表示,「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根據《衛生部關於對非法採供血液和單採血漿、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衛政法發[2004]224號)規定,「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並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總結來看,構成「科室承包、租賃」的要件包括:

① 醫療機構將房屋或科室出租或發包;

② 租賃或承包科室的經營主體是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

③ 租賃或承包科室的經營主體以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實際操作中,「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的具體合作方式多樣,是否符合「科室承包、租賃」的構成要件,以及是否具有其他違規之處,需具體分析。

1.醫院託管經營的模式

所謂醫院託管是指醫院資產所有者(託管方)將目標醫院的經營管理權,以契約形式委託給具有豐富醫療管理經驗的社會資本(受託方)進行管理,受託方通過收取託管費用、業績獎勵等形式獲得回報。此種模式一般採取的是由受託方對目標醫院整體進行管理,實質上而言比個別科室對外出租、承包可能產生的後果更為嚴重,比如受託方可能並沒有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但卻通過託管的方式間接利用目標醫院的資質來對外診療,從而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根據目標醫院性質的不同,尤其是非營利性醫院,醫院託管模式還存在其他的合規要求。社會資本通過醫院託管模式開展業務合作,必然會以營利為目標,追求一定的經營效益。但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中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餘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雖然2013年09月28日國務院頒佈《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之後,各地陸續出臺獎勵社會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政策,但就部分省市公佈的檔來看,舉辦者在扣除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之後,能夠取得的獎勵非常有限,仍需結合實際,分析託管模式中的分成方式或者管理費支付數額等是否符合當地的具體政策。

對於目標醫院為公立醫院這種情況,國務院國有資產辦公室副主任文宗瑜曾公開表示,一直以來,對於社會資本託管公辦醫院,國家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法規來管理和規範(註2)。也既是在這樣的政策留白下,華潤鳳凰醫療才能通過此類託管模式發展壯大。但近日,首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已交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明確禁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機構。從實質上分析,託管模式本就帶有營利目的,此風一吹,公立醫院託管必然會被頂到資本市場監管的風口浪尖。

2.單純提供管理、諮詢等服務的模式

康寧醫院向其下屬8家醫院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推薦和委派具有專業資格的醫生、護士以及管理人員,按照公司的標準制定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和管理、技術操作規程;對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進行指導和培訓;按照公司的標準統一醫療機構的醫療環境和形象等。但根據不同醫院的具體情況,康寧醫院採取了多種管理費收費標準:毛利扣除固定效益基準後的金額、毛利的固定比例部分、結合業績承諾完成情況抽取毛利的一定比例、毛利超過保底的部分、稅前利潤的20%等。

就康寧醫院而言,8家醫院中的平陽長庚醫院和成都仁一醫院均為綜合醫院,但康寧醫院僅對其精神科科室提供管理服務,且對外仍然是以委託方的名義經營,雖然就其披露的《醫療服務合作協議》的部分內容而言,並未提及「房屋、科室」、「出租、承包」這樣的表述,但從實質上來分析,無法將其供管理服務的行為與「科室出租、承包」進行區別。且這八家醫院中有四家屬於非營利性醫院,招股說明書中並未提及約定的收費標準是否符合當地的政策法規,雖然大部分合作醫院營利能力有限,但此類營利模式的合規性仍然受到質疑。

相關建議

民營醫院若想與公立醫院等非營利性醫院建立合作關係,加入「醫聯體」或許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醫聯體」制度建設是目前我國實現分級診療的重要途徑之一的,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指導各地積極推進醫聯體的建設和發展,到2020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醫聯體建設,形成較為完善的醫聯體政策體系。所有二級公立醫院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參與醫聯體,根據社會辦醫療機構意願,可將其納入醫聯體。對於此類模式,並不存在發包方將自有科室對外承包、自有房屋對外租賃的行為。醫聯體的成立目的不在於營利,而是在於統籌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行業的供給側改革,且能夠加入醫聯體的社會辦醫療機構也應當是具有醫療執業許可的。悅心健康最近一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的標的醫院即存在此類業務合作模式。

而就「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而言,合規性方面的質疑不容忽視,雖然新三板和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存在「管理輸出型」業務模式的監管較為寬容,但是A股市場中證監會發審委的標準卻十分嚴格。認定「科室承包、租賃」的關鍵在於承包方是否以醫療機構的名義對外經營,是否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情形,而不應當將「出租、承包」行為限於簽訂出租合同、承包協議的做法。醫療行業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複雜性,社會關注度高,醫療改革之風雖然較以往更加開放,但守法合規的底線還是不能觸碰。民營醫院若想通過A股市場上市融資,尚需繃緊規範經營之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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