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界限的反思

2018-05-14 09:56张海婷
大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暴力

【摘 要】 对于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重要的标准,我国传统理论认为是两罪的手段行为是否包含暴力以及“两个当场”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对“暴力”程度及当场性的要求不同,前者当场实施暴力或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结果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后者只允许达到与暴力胁迫一样的效果。在区分二者时,暴力行为必须具有当场性,而当场取财无法从根本上揭示两罪的本质含义,其没有实现不能当然的认为不构成抢劫罪。

【关键词】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当场 暴力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之传统认识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以前的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情节量刑仍然相差悬殊。传统理论存在争议之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两罪的手段行为是否包含暴力以及“两个当场”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1、手段行为是否包含暴力要素

从本质上来讲,暴力应包括行为发出者的强行力和承受行为者的心理或身体所受到的伤害这两方面要素。根据各犯罪法益及其行为之不同,暴力也并不适用于所有犯罪,就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而言,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

首先,是否包括暴力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明确肯定了暴力可以作为行为手段,而敲诈勒索的手段仅限于威胁或要挟,排除了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况。但实践中如果仅以具有暴力手段而排除敲诈勒索罪,容易导致罪刑失衡。

其次,是暴力发生的时间不同。有学者指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不但可以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还可以是暴力的方式,此处暴力之危害结果必须发生在将来。在这种情况下,将敲诈勒索解释为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方法索取财物,否认了在犯罪当下实施的暴力能够作为本罪的手段行为。传统的刑法观点将暴力排除在敲诈勒索手段的行为之外,考虑的是想要将其与抢劫罪作出明显的区分,不然容易混淆两罪的界限。

2、是否需要具备当场性要素

对于当场的理解,不同的学者观点也有所差异,有学者将抢劫罪中的“当场”解释为:“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和最后使得被害人丧失财物进而其获取的行为应当同时发生,此时的同时应当符合时间及地点的统一性。”除此之外,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对“当场性”作了定义,即行为人窃取财物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

抢劫罪的手段通常认为是以当场实施暴力进行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现实的威胁,暴力胁迫的内容只包括针对被害人或其亲属或其他在场的利害关系人等,对他们实施伤害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一般认为只存在一种可能性,即在将来要对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等实施暴力行为。这种暴力并非当场立刻实施,也并无紧迫性,被害人仍然有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

一般情况下,抢劫罪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在实施威胁一段时间后取得财物,此种情形下的搶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不难区分,但敲诈勒索罪也不排除当场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两者就比较困难。

二、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传统界限的反思

(一)二者对“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

若敲诈勒索罪中承认暴力这一构成要件,则必须对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条件加以限制,只允许达到与暴力胁迫一样的效果。当场取得财物并非是抢劫罪的必要条件,只要当场实施暴力或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结果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应当场实现,不过取得财物的结果可以不必当场实现,如果暴力的程度达到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反之,可能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二)两个当场是否被适用

首先,暴力行为的当场性。陈兴良教授认为,暴力在被纳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时,是否当场使用暴力不能作为界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关键点;也有学者认为,因为一部分抢劫罪是由复合行为构成的,所以并不要求人身强制的行为具备“当场”实施,同时达到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的结构也不具有合理性。

然而,非当场性的暴力能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原因在于暴力不在当场实施而在以后的某一时间内发生的情形实质就是威胁。笔者认为,犯罪行为的暴力一定要具有当场性,否则就与胁迫型的敲诈勒索罪没有差异。仅仅以是否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为唯一区分标准而既不考察当场暴力也不考虑是否当场取财,那么会造成只以一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作为罪与非罪的评判标准,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扩大该罪的评价范围,这会造成社会的隐患。

其次,取财行为的当场性。根据陈兴良与赵秉志教授的观点,传统理论中“两个当场”的判定标准是在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排除了暴力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包含暴力手段的话,那么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也就不再是区分两罪的判定标准了。笔者认为,当场取财无法成为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标准,这主要是因为其无法从根本上揭示两罪的本质含义,抢劫罪的终极目标是通过暴力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或是控制权,最终自己取得,而且在现有刑法规范中也并未明确占有财物的时间和地点,所以当场取财没有实现不能绝对的认为不构成抢劫罪。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5页。

[2] 赵秉志,刘春阳: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以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4(6)。

作者简介:张海婷,1993.05,女,青海西宁,藏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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