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观

2018-05-14 09:56徐梓文
大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黑格尔

【摘 要】 黑格尔的自由观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自由观发展的最高成就,是他在扬弃近代西方哲学自由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黑格尔称“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哲学的最终目的在于认识法的理念,即“自由”。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思想理论可以看到“自由意志”经历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其自由观运作的原因在于法律保障自由、道德营造自由和伦理实现自由,客观的法律与主观的道德统一于伦理实体,构成完整的自由观运作机制。其法哲学中的自由理念在于使民众树立正确的“自由”价值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性的行使个人权利,真正践行好个人自由。

【关键词】 古典哲学 黑格尔 法哲学 自由观

自由是近代西方哲学家们十分关注并不断探讨的重要问题,更是德国古典哲学家们探讨的最高的哲学范畴。黑格尔的自由观是人类自由观,特别是近代西方哲学自由观的结晶,要全面认识黑格尔的自由观及其意义,有必要先考察一下德国古典哲学各种主要的自由观。

一、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由思想

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由观承袭了两个方面的思想:一方面是经验派以个体为出发点的自由,一方面是唯理论和中世纪神学以绝对、上帝为出发点的自由。只有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将这两种自由观统一起来,才真正实现了自由。经验论的自由观从个人出发,以经验为具体操作层面,把自由看作是“不受约束”的行动自由。在这种自由观中,个人的自由仍然是建立在基于自然因果性的社会关系之上。但是这种“不受束缚”完全可以出自人的自然属性和本能。那些“束缚”只是经验的限制。而对于这种限制的范围却没有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即使不是以个体的自然属性出发,而是以人的普遍性,比如卢梭的“公意”对“众意”的超越,仍然是以人的有限性为根本出发点,这样无法达到实体性的自由。卢梭在自由的问题上有一个著名的命题:“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唯理论和中世纪神学的传统却将自由的出发点放在了绝对和上帝那里。自由就成为自因、完全的自我决定。这样,其实真正的自由只有神。从康德开始就继承批判了这两方面的思想。康德也强调个体的自由。但是他把个体的自由提高到了一个先验的层次。这个层次就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并不受到自然必然性和经验的束缚,而变成符合道德命令的“应当”——道德命令不考虑行为的实际后果和条件,而只以纯粹实践理性自身为目的。同时康德也提出了以绝对为出发点的本体自由。在康德那里叫做“先验自由”——是一种超出因果必然性的自由。并最后成为道德神学的公设。但是康德的自由仍然是一种空洞的形式。没有真正实现出来。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在康德那里不是真理(理论)意义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调节性的存在,那么按照西方的传统,真理总是要确立起来成为知识,而这个确立的工具就是逻辑。康德的自由并不能通过他的先验逻辑进行确立,也就是不能证明出来;另一方面,康德在实践理性中提出的自由只是一种应当——道德与自然就是一种纯粹外在的关系,而没有统一起来,没有统一起来的自由从根本上说还不是现实的自由。

费希特在康德的基础上前进了一步。他首先取消了康德的“自在之物”,把知识与论理相结合,把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相统一。他以绝对的自我作为出发点,绝对自我既设定自我,又设定非我,它是创造一切的源泉,它的活动是自由的。费希特的这种自由观高扬“绝对自我”的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高扬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认为自由只有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得以实现和体现出来。这是十分深刻而合理的思想。其次,在费希特看来,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他认为自由的境界的实现是相对自我与绝对自我的统一,而这只能是人类历史运动的无限过程,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信仰和“应当”。可见,费希特的自由观有历史的进步性。因为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的创造性活动,不是人的感性的物质性的实践活动,而仍然是人的意识活动因此,费希特的“绝对自我”是唯意志论,他的自由观也是一个否认世界客观必然性的主观主义的空洞抽象的自由观。

谢林的自由观是在黑格尔之前西方哲学史上最为深刻的一种自由观。他发 展了费希特关于自由是历史过程的思想,毫不含糊地把自由的问题从道德领域 引入历史哲学,并作为历史哲学的基本范畴。谢林认为,一切理性生物都天然地 具有追求幸福的“私欲”,他称之为“任意”或“意志自由”,这种自由是人生来 具有的本性和天赋的权利,不能人为地加以限制,而 应得到充分展开。谁想在追求幸福方面设置什么“戒律”或“命令”那是荒谬的。谢林的观是一切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共同观点。谢林高于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注意到这样的现象,人的自由行动表面上似乎取决于任意放肆,取决于绝对的偶然性,但实际情况是,不管人們怎样任意放肆,结局往往不顾甚至违背他们的意志。这 是为什么?原来在自由的背后存在着一种“铁的必然性”,它凌驾于人之上,甚至操纵着人的自由表演。谢林把具有这种必然性的人类社会叫做“第二自然界”。 正如“感性自然界中铁的必然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样”,“在第二自然界中,对他人的自由所进行的干预也必定会以同样的铁的必然性,毫不留情地产生出立 即与私欲相对抗的东西”。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任性,自由受必然性所制约。这个观点是合理的。

最后,谢林得出这样的结论:历史中存在着一种把自由和必然、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个体和族类综合统一起来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他所谓的“绝对”。在他看来,这种“绝对是个人和整个族类自由行动的客观事物和主观事物和谐一致的真正根据”。他把这个“绝对”称为“天意”,这当然是客观唯心主义。但是,他把自由和必然看做社会历史的范畴,把人类历史看做是一个从自由到必然又从必然到自由的辩证过程。这是近代历史观中一个十分合理的思想。这对黑格尔的历史观和自由观的形成和发展有深刻的影响。

二、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思想

黑格尔把他的哲学体系分为三大部分,具体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分为客观精神、主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发展阶段,主观精神是指个人的精神,是存在于个人的想象中,而没有直接介入到客观世界,它是“灵魂、意识和自我规定着的精神”。客观精神则是指主观精神接触客观世界后的外部表现,是思想创造的道德、法律、社会与国家等等。绝对精神则是指超越了现实状态下的自由,进入艺术、哲学和宗教阶段。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这本著作中就有对客观精神所做的详细而系统的论述,具体内容是从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这三个阶段的探析。黑格尔认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在不同的阶段,自由的表现形式不同,它寓于这三个特种法中。在第一环节抽象法中,自由是抽象形式法,人们通常感受不到在法约束下是享有自由的,其实此时享有的自由是被规定在抽象法上的形式权利,且享有自由的方式各异。在第二环节道德中,自由表现为主观形式,人们受道德的指引,自由来自于内心确信。第三个环节伦理阶段是自由的较高阶段。每一个阶段的自由较前一阶段的自由更丰富、真实和具体,三个阶段构成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观。从以上阶段过程可以得出黑格尔主要是从自由来谈法,自由在三种特种法阶段表现形式各不一样,前两个阶段统一于最后的伦理阶段,此时的自由才得到充分的实现。

(一)抽象客观性的自由意志——抽象法

自由是指意志的自由,“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和意志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有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自由意志是抽象法的最终落脚点,黑格尔认为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抽象法最终追求的是自由意志,“第一阶段是直接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形式法领域在这里意志外在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自由意志通过抽象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抽象法给予人们权利,在这个阶段里,自由意志间接地成了抽象的权利。抽象法直接表现自由意志,它包括了享有占有权和所有权利,也包括享有转化部分权利的自由。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到“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他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而人作为理念的存在首先体现为具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一种普遍性,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而共有的。这就是抽象的法。绝对、上帝是绝对实体,人分有这个实体,是这个实体的环节,人也就具有实体性,人的实体性体现为他在自身具有目的性,这个目的性使人的自由意志必然把自身的目的体现在他物中,那么这就是对物的占有。对物的占有就是所有权。我们看到,黑格尔是从绝对理念的高度出发,把财产看做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外在表现,这就不同于传统英美自然法中以自然人的天然权利作为假设。黑格尔认为这种假设既没有意义也没有现实性,无法对其证明。财产的占有权是自由意志的象征,它意味着自由意志把原来与自己对立的客观对象变成自己证明自己的手段。占有财产就存在着占有的方式(多少)以及这种方式是否合理。黑格尔认为占有财产的方式依据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有所不同:每个人的能力,教育背景,经济情况、性格等等各不同相同,所以每个人的方式不一样,占有的多少也不一样——这是允许的。我们所说的财产分有的平等是就我们都有占有的“权利”这一点来说的。谁也不能剥脱我作为自由人的财产权。

在不法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提出了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如果犯罪人进行了非法行为,他就应当得到处罚,“因为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北京 : 商务印书馆,范扬,张企泰译,1961年版,第132页。]。从相近的意思来说,在处罚犯人的同时也唤醒了他自己原来的意志与自由。所以对于享有抽象法权利的人来说,他们是自由的。正因为自由,所以当其做出非法时,抽象法理应给予处罚来唤醒其更大的自由意志。由法赋予权利到非法犯罪,由非法犯罪到有罪惩罚,这个过程使正义得到了维持,是自由意志得提升,因此自由意志就从抽象法阶段过渡到道德的阶段。

(二)主观性的自由意志——道德

把财产变为自身的东西也就意味着对财产有支配的权利,这样我就可以买卖我的财产,在财产交易中形成的关系叫做“契约”。“契约”关系是抽象法的终结阶段,开始进入道德阶段。在道德阶段中,自由意志不再只是在外在对象的直接性中体现出来,同时要扬弃这种外在性和直接性,而进入内在性,中介性。法哲学中的道德阶段,其实在哲学上表为康德哲学,就是主观性的道德命令。黑格尔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既有继承又有超越。继承的是道德的排除外在经验限制的纯粹性,超越的是在其后把道德阶段提升到伦理阶段,从而外道德的主观性需找一个实现自身的现实基础。

法律与道德相比较而言,法律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第二阶段是意志从上一个阶段的外部定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于是出现了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道德是自由意志由外而内的主观作用,“道德是有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外化于形是法律,内化于心并实现就是道德。道德的發展分为几个阶段,但最重要的阶段是“善”。“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道德阶段中,人有了自由意志便可以自由作恶或作善,但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具有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懂得运用理性来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一个自由的人能用精神来控制自己的肉体,自由的人是“能够使其自然的情绪、非理性的欲望、纯粹的物质利益服从于其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要求高的人”。黑格尔的自由观倡导所有的人过一种受理性支配的自由为善的生活,理性可以为人们设定行为标准,人们能用这种标准来约束与生俱来的天性,将自己的行为限定在自我可支配的权利范围内,而不去掠夺他人享受的权利。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与人之间懂得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权利。一个自由的人是理性之人,一个人是否自由不在于其可操控权利范围的广与狭,而在于其懂得限定可操控的权利范围。理性促使个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黑格尔赞同康德,而不同于英美经验派的自由学者,把自由意志完全理解为不受束缚,理解为人在经验世界的“为所欲为”——其实这种以经验为基础的任意性恰恰并没有摆脱经验本身,因为你的任何欲望的满足、行为的选择,根本上都是以自然经验为基础的。黑格尔和康德都反对这种基于“自然意志”的自由。那么自由到了“道德”的阶段,是不是就可以了呢?黑格尔认为还是不行,因为“道德”的 最高表现形式——道德命令,在黑格尔看来仍然是消极的。道德命令的表达式就是“你应当……”。它虽然排除了外在经验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但是它是完全的主观性。是对经验的“视而不见”,清楚地说就是:当我拿经验没办法时,我就退回到我的自身。我就是自己制定法则自己遵守。这样,在道德领域中对经验的排斥和退回到完全的内在性中是一回事。首先,黑格尔并不认为欲望、冲动、爱好等精神阶段是不合理的,而是认为它们都是精神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环节,也就是合理环节,对这些环节应该保留;同时,道德律令只是形式上的自由意志,还没有关于自由意志的内容。道德不能成为完全的主观性、内在性,而必须实现出来。

(三)自由意志的主客统一——伦理

道德依旧不是自由意志的最终发展阶段。因为道德的主体性把作为个体的人提高到最高的位置。在个人成了自由实现自身的绝对前提和理论假设——以个体为前提,将国家、社会制度建立起来。这种思考模式就是契约论的模式。黑格尔对契约论的批判焦点就在于其理论的个体性前提上。我们知道,契约论有不同的形态,也经历了自身的发展过程。比如在霍布斯那里,在谈到国家的产生时,就认为国家是由个体之间的“信约”(契约),而建立的目的就是获得“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伤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证大家大家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国家是由契约所建立,而契约是人作为个体所订立的,那么个体就成为国家形成的理论前提。而卢梭反对霍布斯以对个人的强制来订立契约,提出要把外在强制变成内在的遵守,这就是对道德的服从和遵守。康德正是在卢梭这个意义上突出论述了道德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契约论的前提总是作为个体的人,这种个体的人是构成国家基础的“原子”。但是这个个体的假设仅仅是一个假设,没有任何的真实性。从来就没有一个脱离国家而存在的人。而人“生来就已经是国家的公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契约是任意性的,而国家是理念的必然环节。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必然生活于国家之中。

契约论把国家建立在个体之上,其实就是把人的自由建立在了个体之上,那么自由就仅只是个体性,问题是精神必然要走向“具体的现实性”,所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要求我们要从道德过渡到伦理。“伦理性的东西不是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精神具有现实性,现实性的偶性是个人。因此,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黑格尔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超越也正在于:伦理恰恰是要把道德的崇高性变成现实。

黑格尔通过对前两个环节对自由意志的论述,得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自由意志表现为不同形式,而且在内容上也是不断变化的。“历史是一条永动的河流,随着它的奔腾,独特的个性不断被抛弃,并且总是在那个新的法律基础上形成新的个性结构”。从这些观点我们可以知道,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改变,法追求的自由意志也在相对的进化,放眼观看历史背后,可以推出社会发展的最终理想是为了实现自由。实现自由并不是简单的放任无序,并且在这个实现自由的历史进程中,伦理阶段作为第三个阶段是最高级的实现自由意志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前两个阶段抽象的、主观的意志缺乏具体的内容的最终追求,为摆脱抽象性的困扰,有了对现实客观性的追求,于是产生了主客观相统一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自由意志经历三个阶段:道德、法律和伦理,最后主客观统一于伦理,通过具体的伦理实体表现出来。

抽象的法规定形式上的自由,道德是客观作用于外在的主观上的自由,形式上和主观上的自由需要具体的伦理实体来实现。国家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建立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保证个体自由,但這种自由并不是任性的为所欲为,一个个体如果企图脱离国家这个实体,不接受一个国家规章制度的约束,那么他就丧失了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其人身和财产陷入无保护的真空状态。黑格尔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自由经过前两个阶段从表面内在的精神化转化为现实,所以只有在第三个阶段的各个实体中,人们的自由才可以具体与真正现实化。人类本质所在是自由意志, 社会运作的核心在于追从自由。

三、黑格尔的自由观的意义

黑格尔的自由观从总体上说是唯心主义的自由观,但是在他那唯心主义的外壳里,却包含着极其丰富、极其深刻、极其合理的内核,充满着辩证法的精神,有着极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自由不是任性

黑格尔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追求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绝不能脱离必 然性,不能摆脱合理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否则,社会生活将会一团糟,人们就无法获得自己的自由。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的任性。[ 刁隆信,《试论黑格尔的自由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22页

]因为“任性”是缺乏理性的思考,未经大脑就直接条件反射而做出的某种感性行为,这种行为的形成过程没有进行意志的理性思考。任性的人表现出非理性的举动 , 恰恰是受非理性思想所支配做出不自由的言行举止。一般情况下,当人为所欲为时,他总认为自己是在追寻自我所想,是在自由自在的生活,而且不用受任何人的牵制,但他并不知道,这所谓的“自由”正使自己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中,而这种不稳定状态直接将其带入更深的不自由中。事实上,人应当有理性 , 正由于人有理性才有自由的意识和行动。所以做事应三思而后行,在理性的指导下做决定并付诸行动,面对人生的多个选择时,能透过外在的表面现象认识到内在的规律,然后顺从自由发展的路径提前为将来做准备和选择,以达到最终的自由目的。

自由与理性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自由是理性生活的目的追求,理性是自由指向的具体行为标准,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工作、学习和生活,人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生存权利,在获得权利的同时,自由随之到来。我们理性的选择生活是为了最终的享有人生自由,如果人在非理性的支配下做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或是法律法规之事,他所享有的自由范围空间则相对性的缩小。所以自由源于理性,我们应当在理性思维的指导下追求最大化自由的生活。

(二)法是自由的衡量标准

自由的发展进程如前面所说,它与社会发展和进化的历史进程相一致,当一个文明的社会发展到需要通过抽象法和社会普遍道德加以制约的时候,抽象法与道德的制约在实质上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约束民众自由,反而是为民众获得充分的自由提供必要的条件。在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的三阶段里,他认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法的特殊表现形式,前两种特殊法最后统一于伦理中。在伦理阶段,家庭、社会和国家这三大伦理实体都是法的载体,用来实现自由意志,将自由意志现实化。在以上三种伦理实体中,最重要的伦理实体是国家,家庭聚集形成社会,社会最终形成国家,随着伦理实体级别的的升高,自由意识得到充分体现,民众的自由得到更加彻底的保障。

在国家,实现自由的关键就是法。因为法是社会的支撑,是国家的意志和精神。法律作用的发挥为国家的继续发展与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法规构成各领域中的制度,是个人对国家的信任和忠诚的基础;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是自由和理性的结合。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是他的法的哲学根基。法的理念应是自由,所以人们追求的自由应该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这些法中的“自由存在”具有普遍性并且不取决于别人的无理性干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我们应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真正理解法律规范中的自由含义,建立科学的自由观。

结 语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实现的历史进程从认识与实践来看,也就是一个真、善、美统一的过程。“真”,从认识论上来说,就是真理。在黑格尔看来,它就是理念 是客观性与概念的符合,是以思维的形式所揭示对象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作为真理,首先是合规律性。“善”在黑格尔那里有多种含义,其中的一种含义是指认识与实践的目的、要求和价值。黑格尔说 :“这种包含于概念中的、相等于概念、 把个别外在的现实之要求包含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就是善。”就是说,善也 是一种概念,是主体对外在现实的要求。所以,列宁说:“实质善是对外部现实的要求,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和外部现实性。”概括地说,善主要就 是要求、价值,是一种合目的性。“美”,黑格尔把它定义为“理念的感性的显现”美是在“真”和“善”统一的基础上在精神上的一种升华,一种美好的境界, 实质上也是一种合目的性的自由,在黑格尔那里被看做人的本质,是人类通过认识和实践不断加以实现的根本目的。黑格尔说:“人类自身具有目的,就因为他具有神圣的东西——那便是我们称为理性的东西;又从它的活动和自身的力量 称作自由。”“主体方面所掌握的最高内容可以简称为自由,自由是心灵的最高定性。”

黑格尔本体意义上的自由,不禁使我们想起中国哲学中的自由观。老子以道为宗,以道眼观天下,即是“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也”。庄子认为自由是摆脱一切外在羁绊的“逍遥状态”。这种自由的境界将道家哲学推向了极致,但却由于过于玄渺而难以把捉和实现;孔子则提倡在一定的社会道德环境中实现人的自身与道德传统的统一,达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圣人境界。但是这其实还是从人出发的一种有限自由。黑格尔自由作为绝对自由和人的自由的统一,对于我们理解自由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维度。在过分高扬个体自由的今天,在人类将自然与自身全部变成可量化的“资源”的这个时代,我们仍然需要从形而上学的维度出发,在天地之间保持一个谦恭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程宇驰。《黑格尔自由观》,吉林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12年,第6页。

[2] 刁隆信,《试论黑格尔的自由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18页。

[3] 程宇驰。《黑格尔自由观》,吉林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12年,第7页。

[4] 谢林,《先验唯心主义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35页。

[5] 刁隆信,《试论黑格尔的自由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19頁。

[6] 谢林,《先验唯心主义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250页。

[7] 刁隆信,《试论黑格尔的自由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20页

[8] 黑格尔,《逻辑学》,北京:人民出版社,梁志学译.2002,第359页。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北京 : 商务印书馆,范扬,张企泰译,1961年版,第12页。

[10]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海 :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27页。

[1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北京 : 商务印书馆,范扬,张企泰译,1961年版,第103页。

[12] 邹娟,赵颖登,《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观及现实意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3] 程宇驰。《黑格尔自由观》,吉林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12年,第87页。

[1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北京 : 商务印书馆,范扬,张企泰译,1961年版,第132页。

[15]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海 :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27页。

[1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北京 : 商务印书馆,范扬,张企泰译,1961年版,第127页。

[17]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邓正来译,1998版第86页。

[18] 邹娟,赵颖登,《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观及现实意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49页。

[19]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黎思复,黎廷弼译,1985年版第131页。

[20]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范扬,张启泰译,1961年版第173页。

[2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邓正来译,1998版第85页。

[2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范扬,张启泰译,1961年版第127页。

[2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范扬,张启泰译,1961年版第132页。

[24] 刁隆信,《试论黑格尔的自由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22页。

[25] 邹娟,赵颖登,《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观及现实意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50页。

[26] 黑格尔,《逻辑学(下卷)》 ,北京 : 商务印书馆,1976版第523页。

[27] 刁隆信,《试论黑格尔的自由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22页

[28] 程宇驰。《黑格尔自由观》,吉林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12年,第148页。

作者简介:姓名:徐梓文。出生年份1992年。性别:男。籍贯:江苏。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单位:湘潭大学。所在省市: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邮编:411105.

猜你喜欢
黑格尔
从黑格尔的《怀疑论》文章看怀疑论与辩证法的关系
论黑格尔对辩证法理论规范的创立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
绝对者何以作为实存者?——从后期谢林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来看
论黑格尔的史诗观——以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为例
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三大层次
谢林与黑格尔论笛卡尔——以《近代哲学史》和《哲学史讲演录》为例
试析后期谢林对于黑格尔的批评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意志概念
黑格尔、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
简述黑格尔的哲学史观与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