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

2018-05-14 09:56张怡然田训浩
大经贸 2018年3期

张怡然 田训浩

【摘 要】 当前,在“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全面推进下,各国经济关系深入发展并日趋紧密,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强。为推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跨国经济的布局,中国企业也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尤其针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规模急剧上升,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投资中的风险不可规避。因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除了要关注投资机会和收益外,更需注重投资风险的评估和防范,从政府、企业两个层面采取措施应对各种风险。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对外直接投资 风险

一、引言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世界广泛认同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虽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带来了重大机遇,但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日益多变,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依然面临着诸多风险与严峻挑战。在此情况下研究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论述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并就此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二、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概述

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企业以跨国经营的方式所形成的国际间资本转移。一般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是一国投资者为取得国外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有效控制权而输出资本、设备、技术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

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规避贸易壁垒,扩大出口;拓展利用国外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消化多余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带一路”建设拓展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內涵,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进入新阶段的标志,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持续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向。2016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占总额的8.5%,同比下降2%;新签合同额为1260.3亿美元,占同期的51.6%,同比增长3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总额的47.7%,同比增长9.7%。中国企业已经在沿线二十多个国家建立了经贸合作区56个,累计投资超过185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总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当中,现阶段,我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投资企业以国企为主,企业来源地也主要集中在国内一线大城市。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取得成功的同时,遭遇到的阻碍也在大幅增加。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针对中国企业或可能对中国企业产生影响的贸易救济调查达215起,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双反、反规避、保障措施。此外,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发展阶段差异巨大,国情复杂多样,在为我国投资者提供广阔空间的同时,也加大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四、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政治风险

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最大风险是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所覆盖的多为发展中国家,沿线国家如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利比亚、叙利亚、伊拉克和埃及等政局不稳定,执政党的频繁更替和政局动荡会破坏招商引资政策的连续性。而且“一带一路”经济带是恐怖势力盘踞的主要区域,尤其“西亚中东—南亚—中亚”已经形成了弧形分布的恐怖主义地带,恐怖袭击及暴乱时有发生,对沿线各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也直接影响了中国对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规模。此外,东道国的政策变动也是政治风险之一,许多东道国以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为理由随意变更投资政策,以此遏制外国的直接投资,叫停投资项目或直接国有化投资财产,直接损害外国投资者的正当财产权益。

(二)宗教风险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宗教信仰激烈冲突与民族本位主义大行其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表现尤为明显。如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的矛盾与冲突以及不同民族与种族的排斥与对抗,都极易催生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一些国家政治团体为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往往大肆煽动民族情绪,制造大规模骚乱,从而加剧社会动荡。例如沙特的宗教派系冲突、泰国南部三府的宗教冲突、印尼的排华事件、越南大规模打砸抢中国企业事件等。由此可见,无论是宗教信仰冲突还是民族本位主义都是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三)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国家众多,许多国家在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程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尤其是东道国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和税收等方面和我国的相应法律法规差异巨大。如果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对东道国法律风险估计不足,不进行深入研究和尽职调查,坚守仅依赖通过政府外交途径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陈旧思维模式,其必将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如斯里兰卡的劳动法远比我国劳动法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严格。此外,还有些国家立法不够完备,法律条款经常修改,在执法力度上也常常对外国投资企业有所歧视。当所在国对特定项目的中国投资持怀疑态度时,有时甚至会借助临时立法的方法限制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这给我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四)环境风险

我国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因多次造成东道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而被称为“掠夺性发展”、“中国环境新殖民主义”、“中国环境威胁论”、“中国生态倾销论”等。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石油、天然气、矿产、钢铁、电力行业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均为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另外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企业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大多集中在非洲、拉美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这些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保护的法制制度不够健全,环境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再加之我国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导致很多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五)市场风险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未形成统一的国际结算货币,因此交易阶段伴有大量的货币互换行为。如果国际经济发生波动,该地区国家的汇率也有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居多,金融市场仍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高,造成汇率制度透明度较低[2]。比如缅甸采取的是双重汇率制度,实际的市场汇率同官方汇率有着较大差别,波动较大。由此,在东道国投资的我国企业必将面临融资环境多变、资金成本上升和汇兑损失等各种风险。如2014年以来马来西亚林吉特、印度尼西亚卢比、泰国铢以及菲律宾比索等相继对美元大幅贬值,导致我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企业直接承担了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另外,在发达国家投资也会受到近年来因国际政治、金融秩序不稳定而引发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市场风险。

五、防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

1、当事国政府间签订不同层次的合作协议

防范政治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当事国政府间签订不同层次的合作协议,把经贸合作关系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以恰当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双方投资政策的长期稳定。政府间签订的不同层次的合作协议主要包括:双边与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双边与多边自贸协定。

双边与多边投资协定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有力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与东道国的双边投资情况,在恰当的时机积极与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签订自贸协定,是扩大和加深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为大力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防范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我国政府应尽快与更多的国家谈判,力争签订更多的双边与多边投资协定以及自贸协定。

2、加强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深入沟通与交流

为化解和防范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所面临的宗教风险,我国应通过官方机构、民间团体和对外投资企业相互联手,多管齐下,加强与东道国各界的深入沟通与交流,把互惠互利的理念落实到给东道国带来切实利益的投资行动中去,以争取东道国各界的真正理解与认同。

在官方层面上,国家应通过积极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承担国际义务的行动,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的合作与交流。如我国海军在印度洋亚丁湾海域的护航编队,以及我国军队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维和行动,都促使了我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的深入合作与交流;在民间层面上,公益组织和文化团体应该发挥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如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以“丝绸之路”为主题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把优秀的文艺作品展示给当地社会;在投资企业层面上,要高度重视本土化运营管理模式,培养东道国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消除员工的国别歧视,从而增强企业发展的凝聚力。

(二)企业层面

1、重视尽职调查,制定法律纠纷解决预案

为防范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环境差异的风险,投资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对东道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尽职调查,并制定好各种法律纠纷的解决预案。

在尽职调查方面,投资企业应在对外投资前详细研究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建立东道国产业负面清单,清楚其投资壁垒,熟悉其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如越南出台了一些试验性质的投资法规,投资企业要时刻注意这些法规的修订与废止,以防范随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另外,投资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政府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以及多边合作协议和自贸协定,成立或聘请专门的法律部门,在详细研究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好各种法律纠纷的解决预案,以保证企业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2、增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环境责任感

《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义务属于软法性质,并没有具体规定跨国公司的环境保护义务与环境损害责任,不具备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活动时不可借此逃避环境义务的约束,而应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首先,应当将环境条款加入到双方的投资协定当中。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表明,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开始注意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在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也注意保障东道国生态环境等社会福祉。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企业作为资本输出者,一方面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环境保护义务有可能成为某些国家设置环境壁垒和实行投资保护主义的手段。因此,为了减少合作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将环境条款加入到投资協议中;其次,应当利用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对企业向东道国投资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约束。在不损害东道国的主权前提下,我国企业要重视对东道国环境的保护,增强员工在当地工作时的环境意识。

3、采取多元投资方式,加强对外投资人才培养和机制建设

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有许多,包括委托加工、独资、合资、技术转让等等,我国企业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投资方式相对单一,并且方式选择上缺乏经验。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当涉及到关键和敏感领域时会遇到很多阻碍,此时变换投资方式可以实现双赢[3]。

在人才建设方面,各投资主体在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必须有充足的人才和知识准备,从而能够充分把控项目投资风险。尤其需要吸纳和利用具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工作经验的商务、法律人才,以及专门的国际投资风险管理人才,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风险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 林 洁.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风险研究[J].中国商论,2017(27):74-75.

[2] 乐 逸.浅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J].河北企业,2017(8):106-107.

[3] 胡 伟,孙浩凯.“一带一路”视角下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3(3):56-58.

[4] 张 凤,罗小娥.“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与对策[J].西部皮革,2016,38(16):57-58.

[5] 杜广庆.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中的风险及应对[J].大陆桥视野,2017(8):83-86.

作者简介:张怡然(1992.10.11)性别:女 民族:汉族 籍贯:河南焦作 学历:研究生(在读) 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投资公司运作与资本运营管理研究

田训浩 性别:男,出生年月:19950528,籍贯:河南 商丘,民族:汉,学历:云南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研究生

研究方向:财会、 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