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社会冲突》中应得权利与供给的关系看中国社会问题

2018-05-14 09:56胡雨洁
大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供给

【摘 要】 《现代社会冲突》全书主要论述了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的关系,本文将着重分析书中关于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关系的论述过程,并且尝试从相关视角审视中国社会当中存在的应得权利与供给相关的问题,为避免相关事件的再发生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 应得权利 供给 《现代社会冲突》 乌坎事件

一、书本简介

《现代社会冲突》一书是由自由主义者,冲突论的代表人物达伦多夫创作的,全书围绕了现代社会各个阶段存在的冲突尤其是政治方面的冲突展开论述,其中结合并且分析了大量其他冲突论学者的观点看法。本书是作者关于现代社会冲突的想法的汇合,带有随笔性质,用专业的论述分析了现代社会不同时期所展现出来的冲突与矛盾。除了应得权利和供给这两个核心词以外,还有其他两组关键词,分别是经济增长和公民权利以及政治和经济。该书的基本命题是:“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

“应得权利”与“供给”间的关系分析是书本的的重要内容,同时达伦多夫认为“应得权利”与“供给”两者间的关系对于冲突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这两者在冷战的产生发展、各国不同政治制度的形成、法西斯等极权政治的产生等历史过程中都有突出表现。两者关系的不断变化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两者在各国的不同情况以及各国对于两者关系的不同处理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各国对于两者不同的态度在一些时候导致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明争暗斗。各种力量间围绕两者展开的博弈总体上推动社会不断发展。应得权利与供给关系在达伦多夫的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应得权利和供给的辩证关系包含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与政治因素,孕育了现代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萌芽。(苑国华,2010)

在对“应得权利”、“供给”两个概念的界定中提出应得权利是指人们获得物品的途径,而供给则是指存在着能满足人愿望的物品。提到应得权利包含着从根本自由开始的所以公民权利,而供给则是既定的行动领域里,现有的选择可能性。(常静,2008)对于二者间的关系书本中进一步提到“供给”与“应得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和“经济增长”与“公民权利”的思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应得权利”就像一张入场券,只有有和没有的区别,并不存在部分这一概念。书中还将“应得权利”与“公民权利”相互联系,“公民权利”就是“应得权利”是人们所被承认的应该拥有的权利,当双方所认为的应得权利存在差异时,冲突就此产生。另一方面,当经济增长速度远超于“供给”增长速度时,同样会引发冲突。除此之外,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某种联系,当双方所认为的应得权利差异与经济增长速度和“供给”增长之间的差异维持在某个平衡位置时,大的冲突的发生即可被避免。

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概念不断明确,作为一个相对庞大且拥有集中资本的群体,冲突在国家内部或者国家之间显得格外明显。书中第三到八章所论述到的工业革命时期、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苏之间逐渐结束阶级斗争后的阶段、20世纪末期这六个阶段的冲突无不与国家这一整体有着密切关系。在这些时期冲突的表现是,国家或因为相关利益或因为自身在国际社会的权利相互展开斗争,或是以政府的角色与民众关于供给的多少或应得权利的界定发生冲突。对于国际间的冲突而言,如不能及时处理便会引发战争;而国家对于与民众间冲突的处理方式则形成了不同的政体。在相关冲突中可以看到冲突从未真正停止,被合理对待的冲突,促进了各利益集团能各司其职;而另一些冲突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进一步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影響了社会发展。达伦多夫认为对于冲突不能简单的否认或压制,必须承认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疏导其产生原因,从而控制冲突,将冲突限制在维持现有社会政治框架内。(常静,2008)

《现代社会冲突》对于现代社会各个时期不同的社会冲突有较好的思考,对于处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文将从书本中对于应得权利与供给的思考出发,尝试用书中的相关观点对中国社会相关群体性事件展开分析。

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所做思考

当下的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供给进一步得到保证,人们对于自身所应该拥有的权利有了更多的思考,这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人们对于“应得权利”的思考,在相关思考的作用下,开始有一些人聚集起来为维护自身的应得权利而发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乌坎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乌坎事件指在2011年发生的村民为争取自身经济政治利益所爆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从事件本身出发看其中与“应得权利”和“供给”相关的博弈

乌坎事件中既涉及了“供给”,也同样涉及到了“应得权利”。“供给”主要表现为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和他一手创办的 “乌坎实业开发公司”非法售卖集体土地,村民未获得相应赔偿,且本村公有土地遭到生态破坏;“应得权利”主要表现为当地村民没有得到能够约束村支书的“应得权利”。而引发这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乌坎民众认为自身的应得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希望维护自身应得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已经不是简单的寻求利益上的补偿,而是寻求政治制度上的完善,从而保证自身的应得权利。在乌坎事件中一方面体现出现代的社会冲突当中“应得权利”与“供给”和政治与经济有着分不开的关系。民众无法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无法拿到原有的供给;也因此感受到了自身无法通过合理的政治手段维护自身地位的权利,因而感受到自身的应得权利被剥削。另外一方面,体现出当地民众维护自身应得权利的意识较强,在该冲突事件当中民众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寻求经济利益上的补偿,而是进一步在政治上寻求自身利益相关政策、制度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那在乌坎事件当中,冲突是如何产生?如何表现?如何进一步发展的?下午将从这三个方面对乌坎事件中的应得权利与供给的冲突展开具体分析:

1、冲突是如何产生的

乌坎事件的起因是农民没有拿到自己本来可以拿到的售卖集体土地以后的补偿款,也就是没有拿到本应有的“供给”。民众感受到自己的应得的供给被进一步的剥削。这个时候冲突产生,此时主要为“供给”方面的冲突。民众希望能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供给”。同时民众意识到在过去几年的时间里,自身对于相关的情况一无所知,其自身也没有任何获得相关消息的渠道,感受到自己在政府面前的无力感,意识到自己并没有切实的监督政府的权利,无法及时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由此也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达伦多夫在《现代社会冲突》当中所提及的“入场券”概念,这个时候民众进一步感受到“应得权利”的剥夺感。因而民众希望通过强化冲突的方式,也就是非正常上访的方式,去改变当地政府错误的行为,希望拿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入场券”,至此冲突进一步由“供给”方面向“应得权利”方面转移。

2、冲突是如何表现的

在乌坎事件中冲突主要通过“暴力”的形式展开,在该事件中民众采取错误的办法争取自己的应得权利。民众采取错误方法并非偶然,在乌坎事件爆发之前,冲突就以其他的形式存在,首先是民众对于任职30年之久的老支部书记存在很大不满;其次是当地政务工作的不公开,使得民众对于自身所能得到的供给、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模糊状态。这二者冲突的首先存在导致对于当地村政府的不信任,同时也使得村民不清楚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民众选择了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方式,进而发生了暴力冲突。

3、冲突是如何进一步发展的

在乌坎事件当中冲突的进一步的发展与事件中的领头人——薛锦波在狱中的死亡有着密切关系。薛锦波的死亡实际上是让参与冲突的民众进一步感觉到自己表达权的被剥夺了,使得民众的“应得权利”的“被剥夺”感进一步增强,从而也加重了冲突。冲突进一步向“应得权利”方面转移,同时冲突增强。此时,冲突呈现激化的趋势,并且进一步引起上级政府关注与介入。

上级政府进一步介入相关事件的过程中,准确抓住了乌坎当地民众“应得权利”的相关需求,在村镇以公开的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出了村领导,并且在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保证法定权利。同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不断推进调查处理工作的基础上,保证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当地民众的意见。保证了村民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应得权利,将“入场券”重新给到村民。可以看到该事件的妥善处理,离不开政府在处理过程中较好的分清了“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的关系,及时抓住民众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方式的核心诉求在于“应得权利”,而非简单的寻求经济补偿。

(二)从事件外分析该事件中的“应得权利”与“供给”间关系

从乌坎事件本身出发分析,看到更多的是“供给”与“应得权利”这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从事件外来分析相关事件,可以看到该冲突中的“供给”与“应得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两者中任何一者的缺失都会引发冲突

一方面,不管乌坎民众是否感受到自己监督政府工作、参与与自身利益的相关问题的讨论等“应得权利”受到侵犯,只要当地民众与政府之间售卖集体土地以后的赔偿款的相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从而导致村民没有拿到本属于自身的“供给”,相关冲突将会一直存在,长时间供给的无故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同样会引起当地民众与当地政府的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并没有存在集体土地售卖一事,但相关的村民无法获得监督村政府的权利,那么村民一旦认识到监督村政府是他们的“应得权利”,并且感受到他们实际上无法监督政府,无法准确了解自身的处境时,冲突终将产生,而事实上,当下社会一直强调的“将权利关进笼子”的概念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介传播,已经具有相当影响力,民众对于二者的缺失敏感性不断增强,若不能对相关方面的冲突进行及时的处理,那么“应得权利”或“供给”长期的不被满足感必将导致冲突的进一步发展。

2、两者中仅满足一者并不能使另一者也得到满足

首先,乌坎事件本身的发生是“应得权利”的缺失激起了民众的不满,但如若在“应得权利”得到满足后,也就是保证了居民对于政府的监督权力后,并没有对于居民的经济相关的权利进行补偿,冲突并不会停止。同样,在这件事件当中如果仅仅给予了民众经济上的补偿,而不承认当地制度上的不完善,不重新完善当地对政府的监督体系,即使短时间内冲突平息,冲突仍然会再次发生。

“应得权利”的不被满足与“供给”的不被满足作为冲突产生的两个因素,只有同时被满足时才能使得民众只有让冲突的主体感受到他们在相关事件中所寻求的“应得权利”和“供给”被同时满足时,才能解决相关冲突。

三、乌坎事件相关社会冲突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借鉴意义

乌坎事件作为社会冲突的典型代表,为处理当下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冲突提供了有效经验。

其一,通过从乌坎事件内外对于其中存在的“应得权利”与“供给”展开分析,可以看到正确认识事件当中存在的“应得权利”、“供给”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相关事件的首要前提。乌坎事件最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的关键在于后期介入的政府准确把握了事件当中村民所寻求的“应得权利”以及“供给”,准确抓住了此次冲突的核心在于“应得权利”。而乌坎事件前期没有得到较好处理的原因在于,事件的处理方没有意识到在乌坎事件中当地民众对于“应得权利”获得的迫切需求,以及相關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极大不满情绪。在要求政府在分析相关问题时准确把握核心,在处理时做到一针见血。

其二,历史进程也表明“应得权利”与“供给”这两者是不可能被完全满足的,民众对于供给的需求在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温饱到现在的吃的好穿的有个性,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对于“供给”的需求存在较大不同;“应得权利”同样如此,监督政府而言,能在何种程度上监督政府?能通过何种方法监督政府?如何界定政府的职权?等等问题不同的人都有着不同的解读。在乌坎事件中一些人所认为的权利是能够清楚知道政府所做的决策;一些人认为的权利是能够明白政府所做决策背后的确切原因;一些人认为是能够参与到政府决策当中…不同的人对于应得权利有着不同的认识,应得权利无法被真正满足。“供给“问题和“应得权利”问题不断产生,无法同一时间解决,使得在一个冲突被解决的同时,仍然有其他众多冲突同时存在。就目前中国社会而言,社会整体积极向好发展的,但在一些方面仍然有不同问题不断产生,这要求政府坦然应对相关问题,认识到相关社会问题的存在是正常现象,以积极的心态去解决相关问题,不必恐惧相关问题的存在。

其三,乌坎事件当中,“应得权利”的获取是村民的主要目的,这与过去仅仅争取经济利益存在很大的差别。这反映出我国民众对于自身“应得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国民需求已经从简单的“供给”的满足向“应得权利”的获取发展,单纯从“供给”上满足民众解决冲突的做法已经不能达到解决冲突的目的。(宋晨,2017)面对群体性事件逐渐以“应得权利”为导向的新变化,满足农民“供给”需求远远不够,基层农村的行政制度改革,保证农民“应得权利”迫在眉睫。这对于我国政府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时代的新情况下,准确把握人们的真实需要,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弥补部分地区人们的“应得权利”缺失感,从而杜绝类似社会事件的发生,使得人民能更好享受新生活。

其四,乌坎事件提醒我们对于潜藏的矛盾一定要及时处理解决,切忌视而不见。乌坎事件的突发,是当地民众“应得权利”长期无法得到满足的后果,乌坎事件的最终爆发表现出群体事件的发生是冲突不断积累的产物。要避免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避免在相关事件前期对于相关问题不够重视的态度;应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思考,及时解决相关问题。这要求我国政府在不同社会时期以变化的眼光看待社会存在的不同问题,重视相关问题,加强对基础的监察,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在必要情况下对不合时宜的社会政策进行调整或者替换。

当下民众“应得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是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同时它也为激烈冲突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给尚在摸索中发展的中国带来了挑战。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允许冲突的存在,应该以何种态度来对待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和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度设置应该如何来引导社会矛盾,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进而避免剧烈社会冲突的产生;法律设置应该如何约束或及时处理官员不合理行为,避免人民利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被不断思考摸索。这些问题的答案就像社会冲突一样永远不会完全消失一样找不到完全正确的答案,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正视这些问题,不断解决这些问题。通过问题的解决更好推动中国社会的良性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希望。

【参考文献】

[1] 常静 《浅析冲突的价值——读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有感》 《法制与社会》 2008年10月.

[2] [英]拉尔夫·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3] 苑国华 《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思想评析》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471003.

[4] 宋晨《社会冲突论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乌坎事件研究》《实证分析》 2017年3月.

(指导教师:王太鹏,讲师,博士,工作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学院)

作者简介:姓名:胡雨洁(1997-);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浙江杭州;职务/职称:无;学历:大学本科(在读);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学院;研究方向:女性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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