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探讨

2018-05-14 12:06张玉琴
科学导报 2018年29期
关键词:经办劳动者办理

张玉琴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重大利益。任何一方解除不当,都会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合规开展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职工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加,如何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规避风险,减少法律纠纷,是当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亟待加强的环节。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目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职工因个人原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是职工因严重违反企业制度,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无法告知其本人及亲属的问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的是对特殊人群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关手续的送达。由于个人信息不全和城市拆迁等原因,住址及家庭成员无处可寻,造成在解除程序上受阻。无法联系本人及亲属,导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难以当面直接送达签字或邮寄,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如果本人未能及时看到公告内容,容易埋下隐患,造成法律纠纷。

2.存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留存证据不足的问题。对于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办理过程中,部分单位没有组织其直系亲属进行谈话,没有进行多形式的记录;劳动者写出的书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未按手印,导致个别职工反悔后笔迹难以确认鉴定;所属部门负责人未签字、未能逐级上报等等,都埋下了证据不足的隐患,极易造成法律纠纷。

3.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移交地方机构滞后的问题。部分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劳动者档案转到其新的接收单位;特别是对无接收单位的情况,有的单位没有按照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去办理,档案迟迟不能移交;还有个别单位存在档案移交手续不全,档案移交后没有书面通知本人等问题。

三、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建议

1.规范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1)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当地或已被刑事收监的,应安排不少于3人(建议劳人、工会、纪委、所在车间或部门等相关人员)前往送达,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以挂号方式邮寄的,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體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杜绝选择内部发行的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需要强调的是,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处理结果,还要注意相关资料的留存。否则,无论作出处理的事实与理由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达方式的不妥,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2.规范解除劳动合同各环节的操作程序

(1)在提交辞职申请环节,对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要求劳动者写出书面辞职申请,说明原因,同时进行政策告知。可以要求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在政策告知书上同时签字并按手印,用录像机或录音笔录下劳动者口述辞职申请的影像资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据。

(2)在填写相关材料环节,要做到“三个认真”。一是认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核对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期限,单位与劳动者同时签字确认,确保劳动者知情;二是认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日期、工种(职务)、户口所在地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依据掌握清楚,同时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并签字确认;三是认真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核对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和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单位与劳动者同时签字确认。

(3)在离职交接环节,要求劳动者本人分别到党办、工会、团委、劳人、财务、安全等部门以及原车间、班组进行交接,并在解除劳动合同离职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4)在整理归档环节,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基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完整保存。需要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要做好交接确认。

3.规范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交程序

(1)在办理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过程中,应重点提示职工,核实其再就业所属单位社保关系归属地及档案管理情况,如果暂时没有再就业单位,应咨询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以便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审批完结后,能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及本人原始档案移交。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告知书,明确时限,分清责任,对因职工本人未提供社保关系及档案接收地,导致其社保关系、档案存放原单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2)在办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时,若职工本人已被刑事收监,应告知其直系亲属,咨询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社保关系转移及档案移交,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接收,应当取得拒绝接收的依据和文书,并将拒绝接收的文书妥善保存。

四、结束语

随着职工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加。因此,增强法律经验和风险意识,规范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规范解除劳动合同各环节的操作程序,规范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交程序,对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经办劳动者办理
致敬劳动者
致敬最美劳动者
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探析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的分析
学历认证大专以上均可在线办
松阳:“双测评”助推建议办理
北海市社保网上经办系统正式上线
深圳降低居住证办理门槛
在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