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大数据环境下企业间的数据竞争

2018-05-14 09:06左智科
丝路视野 2018年16期
关键词:大数据企业

【摘要】大数据环境下,数据资源的获取能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之一,由此企业间的数据竞争问题凸显,如:新浪诉脉脉案、汉涛诉百度案均暴露出当前企业间存在恶性数据竞争问题;处理好大数据环境下的企业数据竞争问题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大数据环境下数据价值特点、数据竞争问题剖析、企业间数据竞争问题改进建议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为促进企业间形成良性的数据竞争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企业;数据竞争

一、大数据环境下数据价值的特点

(一)数据资源高盈利性

随着Hadoop、MapReduce等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处理巨量数据提供了条件,数据的采集、抓取、挖掘成本降低,而使用数据产生的收益却非常巨大,主要表现为:大数据分析和机器深度学习可以更好地搜集、分析、转换、评估、预测数据,为企业提供目标客户信息、产品服务反馈,甚至是商业博弈方案,数据资源的高盈利性特征不断显现。

(二)数据资源多源性

在传统制造业领域,商品或服务的产生过程相对一源,任何产品或者服务通常是一个或者几个清晰的企业生产或提供的;而在数据资源领域,往往最简单的数据资源归属都难以确定。如某个顾客的消费数据,到底应该归属产生数据的用户还是收集、加工数据的企业或者负责管理数据的政府相关部门,目前还有争议,因此,企业间数据竞争的起点便是模糊的。

(三)数据资源使用非排它性

产权制产生以来,排他性是商品或服务产生稀缺性的一个基础,而在数据信息的使用上,一个企业获取信息不能排除其他企业对同样信息的获取,而庞大的大数据资源,让大数据资源像專利技术一样被保护起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数据资源高价值同时又非排他,这就让企业间的数据竞争完全区别与传统的资源竞争。

二、企业间数据竞争问题剖析

(一)当前企业间数据竞争法律保障不充分

企业间数据竞争源于数据资源的非排他性,不能适用“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虽然现行法律中有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则,但是,现在知识产权的主要保护形式也是通过技术专利实现的,而大数据环境下数据资源的体量和及时性都不能完全适用以专利保护为基础的法律。因此,企业间数据竞争的规则边界不清晰,难以避免恶性竞争。

(二)数据行为的基本秩序问题难以解决

首先,在数据首次采集问题上如何保护产生数据用户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目前难以妥善解决。其次,数据的二次抓取,哪些数据可以被抓取,哪些不能被抓取,或者是哪些数据在使用时需要受到监管,这些问题有待解决。最后,数据深度挖掘的产品应该归谁所有,是数据产生者、数据采集者还是数据挖掘者;如果数据挖掘的产品应该共有,那么如何建立合理的共享机制,也是一个难点。

(三)数据资源收益分配问题

数据资源因为具有高盈利性,因此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必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合理合法分配这些收益是目前的一大难点,突出表现为对于产生数据用户利益的漠视。各企业利用采集的数据资源赚得大量财富时,往往毫不顾忌用户的合法权利,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必然导致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

三、企业间数据竞争问题改进建议

(一)完善数据资源产权制度

数据资源归谁所有是数据竞争的核心问题,在数据资源的产权制度方面要考虑到大数据的环境与数据资源的特点,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安排,一是对于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非隐私数据信息,应该将该产权归于全体社会成员,不宜赋予某个企业有数据的垄断权,产生的收益也应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二是对于通过特定渠道仅对特定人群搜集的数据资源,要特别注意对于数据产生者隐私的保护,任何数据采集、抓取、挖掘均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借鉴国外的“吹哨者”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和守法收益。

(二)建立数据采集、抓取、使用行为的基本秩序

个人数据产生往往是随机的,也难以预测其具体用途,因“知情权”规则难以适用于数据采集、抓取行为,保护用户隐私和其它合法权益的路径需要移到后端,即从产生数据者允许数据使用者的行为入手,从规范数据使用行为入手保护数据产生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数据竞争规则基本框架

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案更多地适用于传统的商业行为,针对数据资源的特点,应该建立新的管理框架,在该领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违背商业道德”的规定具体为:通过不正当的数据采集、抓取、挖掘行为扭曲市场信号误导消费者,损害市场效率和竞争秩序。在面对企业间数据竞争的核心问题时,要将数据资源的使用行为会不会产生阻碍数据信息产生和传递效果来评判。

四、结语

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资源是关键的资源,企业间数据竞争问题究其本质是争夺更大利益的问题,目前在法律层面、市场层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从数据资源的产权制度、使用基本秩序、数据竞争规则框架入手,重新定义企业间数据竞争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通过法律、市场的规范逐步减少恶性数据竞争行为,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以适应DT时代数据竞争的新特点。

参考文献

[1]刘鹏.大数据[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

[2]吴金红.王翠波.大数据时代企业竞争情报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现代情报,2016(02).

作者简介:左智科(1984.06—),男,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大数据及现代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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