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作超 黄敬猛
【摘要】制动器是曳引式电梯中极其重要的安全装置,制动器在曳引式电梯中具有正常运行制动和电气故障时紧急制动的功能。其动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影响着电梯运行的安全性和乘客的舒适感。制动器的故障能造成电梯溜车、冲顶或暾底事故。因此,在电梯检验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国标对制动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实施检验,同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电梯制动器性能安全可靠。
【关键词】曳引式电梯;制动器;制动转矩;理论分析
一、GB_7588-2003中制动力规定
7588中12.4.2.1规定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电磁线圈的铁心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二、监规试验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8.10上行制动试验中规定: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8.11下行制动试验中规定: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三、制动减速度范围
对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8.10上行制动试验、8.11下行制动试验的规定,监规中的检验方法只规定了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动距离或制动减速度。如果制动器对轿厢造成的制动减速度过大,将会危害到轿内人员的人生安全,因此在保证制动器有足够制动力的情况下还必须限制制动器所能够提供的最大减速度。这就要求在最不利情况时即125%的载重量,制动器制停轿厢所产生的减速度不超过安全钳或缓冲器动作时的减速度,即1gn。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3.3.2中规定:乘客电梯启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均值不应小于1.5m/s2;3.3.3中规定:当乘客電梯额定速度为1.0m/s
此时将计算得出的制动减速度a与前面制动减速度范围进行对比验算。
参考文献
[1]陈传斌.电梯制动器的结构和制动力的理论分析与计算[J].特种设备安全技术,2008(1):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