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独立微商视角下的营销渠道垄断方式分析

2018-05-14 08:55黄宇嘉张禹石
财讯 2018年6期
关键词:微商商户代理

黄宇嘉 张禹石

“微商”是微信商业模式下的产物,“微商”是利用微信进行商业活动的人的统称,“微信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也有着其特有的顾客群体和营销渠道,伴随着微信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扩大,利用微信进行营利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个体从事微信商业活动已经成了一种独立的商业模式和职业,以收益大和效率明显著称,本文旨在分析个体独立微商的营销渠道,对其“扩散式营销”、“纵向共享”的横纵向信息沟通模式进行充分的研究,为其行业规范化提供有力支撑。

微信营销 代理 渠道 垄断

“微商”的定义一一种新兴的商业职业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进步和发展,即时聊天工具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商业载体,促使着“微商”这类新的人群悄然诞生。“微商”用微信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已经作为一种新兴职业。本文论述的是非官方渠道的级层式的个体微信商户,他们通过本人旅行、免税店常驻、海内外亲友、与商户几头约定等方式来保证自己的货源。当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微信进行购物。这种方便快捷的在线人工购物体验。正在顺应时代,顺应着快节奏的生活融入进我们的生活中。它利用新的理念解决了很多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让政府十分头疼的就业等问题。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同购物结合在一起,打造良好的购物体验。

利用微信进行商业活动的利与弊

通过对微信各种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微商进行微信营销的方式为:微商通过将自己的商品图片或文字的广告信息发送到微信朋友圈里,通过朋友圈朋友直接浏览或者是通过他人转发的方式进行第三方的二次阅读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在微信朋友圈里所看见的照片或者文字可以直接进行复制或保存。复制或保存的图片,也可以转发或存储到其他的设备上。因此实现了传播。通过各类广告的传播。其他的购物人群则可以通过看广告以自己的朋友圈中的“微商朋友”为渠道,找到商品的源头进行购买。

微信商业模式同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优势。利用微信进行营销的方式免去了大额的房屋、水电租赁和使用等费用,可以随时随地的完成营销活动。通过微信营销利用网络可以实现快速购物的信息共享。例如,在黑龙江的客户可以通过最快的方式购得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物品,也免去了很多的中间商赚取差价的情况,节省了了极大的渠道费用。价格相对低廉。同淘宝等大型网上购物平台相比,个体微商户免去了大量的人工維护和使用网站的费用。

微商通过微信的渠道营销将要受到多种噪音的影响。个体微商的决策定位下的营销受到的噪音有以下四点,这些噪音影响了微商以经营产品的销量:首先,个体微商户进行营销的商品的价格受到上一级代理所给出价格的影响波动较大。导致下一个级层的个体微商户对所售商品的价格,把握不清晰。例如:一件衣服在手中加价百分之三十还是加价百分之四十对于加价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其次,由于第N级代理的数量不明且第N-1级层的代理商各有不同的N级层代理,所以所以个体微商户的微信营销很难受到地区的保护。导致竞争较大。第三,由于个体微商户是采用网上在线营销的方式进行商品的销售活动,所以没有实体店的个体,微商户在商品的质量保证上很难实现退换货行为导致商品销售的数量下降,第四,在影响微商销量的主要原因中,其中还有一点就是:微商所经营的商品只能通过图片来进行展示,购买者并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因此商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退换货程序也非常复杂。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的商品,最终的源头并非是一个。但是如果再往上寻找,则会发现所谓源头的“源头”原来越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微信营销的模式是“厂家一上级一级微商一……一-N-1级微商-N级微商”最终达到购买者的手中。所以如何保证微商的利益呢?掌握自己的垄断销售渠道,实现渠道保护则是重中之重。

“微商”营销渠道垄断方式分析

保证微商营销渠道的垄断是保证利益的根本要求。通过对微信营销手段的分析,我们发现。完成整个微信营销需要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从微信营销的载体上来分析。微信营销的载体固然是微信。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微信营销的整个过程。首先。货物由商家出厂之后到达第一级代理,由第一级代理到达第二级代理,由第二级代理继续向下级代理发出,最终到达第N级代理的手上销售给购买的群众。在此我们引入“扩散式营销”的理念,从横向上来看。厂家到第一级代理到第二级代理到第三级代理的数量不

断的增长,就是说第N级代理的数量要大于第N-1级代理的数量(Mn>Mn-1)。而从厂家到第N级代理的数量再到顾客的数量应该是呈三角形状,数量自上至下不断增长。我们引入“纵向共享”定义,从纵向上来看,同一个级层的代理、在同等的圈子中的能够得到信息的共享性和利益的共享性,如果满足这个条件,那同一级代理从上级代理拿到的货物价格应该是相似或相同的。

构建三级微商供应链模型,以一二三级微商一消费者为例。一二三级微商一消费者的地点分别为:香港,北京,大连。香港为第一层级的微商位置,北京为第二级,大连为第三级。商品从香港发出后,需经过北京第二级中间微商的转手,到达实际第三级的购买者,位置就在大连。二级微商必须将商品从自己的手中转到大连。如果一旦二级微商让第一级微商直接将商品从香港发到大连,这很有可能引发第一级微商直接通过收件人的联系方式跨越二级联系到三级购买者。因此有可能实现一条新的供应链供应链。同之前不同的是,缩短了一个中间环节。虽然会促进销售,但是对二级微商是致命性的商业打击。影响了二级微商的销售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微商”作为一项新兴的商业职业,前提是有一个完整的稳定的供应链渠道且下级对上级是“多对一”的关系,上级对下级是“一对多”的关系,通过对渠道的不断维护才能够有更大的利益,而要想实现这种目标,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对上,要与同级层的微商进行竞争,得到第一手的货源。对下,要扩大自己的下级代理数量和顾客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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