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2018-05-14 08:55贺淑芳
财讯 2018年6期
关键词:专车司机劳动

贺淑芳

美国Uber案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对专车司机身份的探讨,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措施。我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上采用从属性理论并较为粗浅,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两者具有劳动关系。宏观角度看,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企业边界正在发生变化,用工关系也与传统不同,若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将是逆时代而行。

共享经济 劳动关系

专车服务 公司法

笔者近日阅读的《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一书中提到:“事实上,它根本不是雇主:Uher司机是‘合作伙伴,是选择在平台上工作的自由职业企业家。”Uher作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结晶,在营运过程中不断挑战传统经济、法律、道德观念而备受关注,特别是2015年美国加州的Uher案,在伞球引发了Uher司机到底是Uher公司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的思考。在该问题上,国内外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规定:

首先是美国的控制性学说,并在劳动判例中形成“经济现实标准”。 加州劳工委关于Uher司机属于雇员的裁决结果,其实是将“控制学说”在共享经济下的类推适用,放宽了“控制”的标准,有倾斜保护弱者司机权益的意味。其次是加州根据Borello判例形成的Borello测试体系可以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加州地区法院在审理时据此已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案件却以双方和解承认Uber司机属于独立承包商告终。最后在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稍显粗浅,采用的是从属性理论,就使得我国专车司机的身份更加扑朔迷离。但是从目前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学界争论上来看,偏向于在专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构建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不宜将专车服务中的司机作为平台公司的雇员,理由如下:

微观可操作性

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可操作性问题。目前Uber全球业务市场遍布58个国家和地区,仅在我国每月就能创造10万个工作机会。如果全球范围内的Uher司机都成为公司的雇员,直接后果就是Uher将为司机支付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诚然,传统的劳动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存在法律困境,一味地遵循过时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将侵害司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持美国加州开放的认定规则,企业管理成本会迅速上升,势必对网约车企业发展造成制度性的障碍,甚至当管理成本高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会直接消失。

微观法律关系对比

美国Uber案中虽然法官认定是劳动关系,但是在法律关系分析时按照“控制说”和Borello测试体系是有一定出入的,但判例法国家法官是有权解释法律的,当然此种解释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像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官是无权这样做的。专车服务在我国引发热议后,政府出台了很多文件来规范专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些文件真的能确定专车司机和平台间的劳动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是主体资格不符。我国《劳动法》对于双重劳动的态度是并不支持的,一般而言一个全日制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市场中的专车司机和专车平台都是多对多的关系,因此专车服务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其次是按照我国判断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出发,很难说双方存在财产和人身上的从属性。实践中,专车司机获得报酬并不是因为向平台提供了劳务,而且专车司机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平台并不能达到“控制”或者是被“从属”的程度。

宏观经济角度

当然,从微观角度观察某一法律事件可能会落人法的滞后性圈套里,但当笔者从宏观、长远的角度来看时,同样可以得出一样的结论。

共享经济理念白提出以来一路高歌猛进,但其自身缺陷也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它降低了门槛,让大量非专业人员参与建设一个庞大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蓄水池”,这不免产生大量监管模糊和规则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智能互联网工具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契约双方往往不能进行理性判断,其契约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但是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共享经济就是在大幅削减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管理成本,这也很好地解释了目前共享经济“存在即合理”的论断。就专车服务例子来说,Uber为什么不招募司机为雇员?为什么不把生产要素集中起来?按照科斯的理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降低成本,目前共享经济带来的变化就是催生公司内部合约向市场合约转化,将成本外部化,就未来发展而言,可能不是公司雇佣了员工,而是员工使用了公司的公共服务。既然共享经济已然成为未来社会发展趋势,背反这种趋势而继续套用落后的勞动法律关系是不合逻辑的。

“员工与公司之间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劳资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是人和组织的关系、人和工作的关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集合。”所有的雇佣关系总能引起人们对于企业性质的思考,目前公司边界理论有效率学派、势力学派、能力学派和身份学派。如果企业边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发生改变,不仅在外部对公司法等组织法产生影响,还会对内部公司劳动契约造成影响。《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一书中提到了蒂姆·奥莱利曾经撰文写过“网络是如何击败传统公司的组织形式”,虽然全书是在逆思维反思共享经济模式,但笔者同意共享经济下的传统科层制、内部管理的公司正面临着一场颠覆性的运动。既然劳动关系的另一端在将来可能边界淡化,那么再维护劳工合同关系就显得多此一举。

[1]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江西人民出版社,第83页。

[1] The case of Douglas 0'connoretal.vUber Tech., Inc.(US District CourtN.D. California. No. C-13-3826Summary Judgment).

[2]侯均:《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之法律探析》,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10月。

[3] The case ofS.G Borello&Sons Inc.v Dep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1989)48 Cal.3d 341.

[4]从属性理论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一一劳动组织关系一一组织从属性。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

[6]彼得·德鲁克,慕凤丽译:《公司的概念》,机械工业出版社。

[7]陈炳亮:《不同学派的企业边界理论评析与研究展望》,《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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