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压力、内部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研究综述

2018-05-14 08:55许杨杨
财讯 2018年12期
关键词:委托人学者水平

许杨杨

随着国内外环境污染事故的层出不穷,企业环境问题日渐为公众所关注,整个社会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也逐渐提高,环境信患披露的影响因素成为了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企业面临的外部压力以及内部治理两方面展开,本文就着重梳理7这内外两方面研究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和已有成果,并结合现有不足提出今后的研究展望。

外部压力 内部治理 环境信息披露

引言

现代社会中,科技进步、物质丰富总是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相生相伴,人类社会在前进的过程中,除了给地球留下满目疮痍,也给自己埋下生存危机的种子。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开始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了事前防范。环境信息披露成为大众认识或了解企业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环境问题事前防范的重要手段。因此,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逐渐进入学者眼帘。其中尤以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最为突出,西方学术界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已颇为丰富,国内近年也陆续有学者开始进行研究,涉及最多的主要是外部压力及内部治理两方面影响因素的研究。本文着重对这一部分的研究理论及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

外部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

外部压力因素一直被认为是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已颇为丰富,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逐渐复杂化,我国学者也开始将研究视角转向了企业外部压力因素,政府的压力被认为是直接的、硬性约束,此种压力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主要通过政策法规的硬性规定来实现。早期的研究可以追溯到Nola (2001)的研究,他在文章中提到,文化和制度环境对美国和加拿大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显著性影响。Heflin( 2003)通过研究2000年的“公平披露法案”发布前后,企业自愿性的、与盈余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变化情况,发现该法案的发布,促进了企业这类信息的披露,相关信息的披露数量及披露频率都显著增加。Mimi& Carol( 2004)以石油行业作为研究样本,详细描述了1989至1998近十年间各重大环境报告法规颁布前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变化情况,发现重大法规颁布后,企业披露水平都有不同程度提高,充分说明了法律法规在影响环境信息披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类似的,Gary( 2013)研究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6-2005这近十年间做出的所有环境信息披露制裁事件后发现,如果企业原本就处于环境敏感的行业,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制裁决定将影响其后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除了政府的压力外,公众的压力影响也不容忽视,而此种压力主要通过舆论及市场行为实现,被认为是间接的、软性约束。W. Darrell&Bill N(1997)运用1989年的阿拉斯加海湾漏油事件,来说明公众压力在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中所产生的作用。他们用事件研究法,对比分析了漏油事件发生前后一年,与该事件相关的4个行业共53家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变化情况,最后发现,在漏油事件发生后,各家公司在其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信息水平都显著提高,并由此得出结论: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是源于某一特定时间、特定事件的结果,是企业应对公众压力的自利行为。国内学者肖华(2008)也分析了2005年“松花江事件”前后,“吉林化工”所属化工行业的79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变化,发现样本公司事件后两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事件前两年,由此提出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是一种为生存而做出的“正当性”辩护,是应对公共压力而做出的反应。

内部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研究

内委托代理理论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基本假设前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且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为削弱此种不对称需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在上市公司中,委托人(股东等)参与监督的程度又取决于诸如持股比例以及整个企业股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当委托人的监督力度弱时,代理人(管理层等)则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性披露信息,当委托人监督力度强时,此种选择性披露问题可能会得到缓解。除了委托人的监督外,代理人自身的特点,如当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时,基于自身长期利益考虑,又可能提高企业信息披露水平。部治理机制便是围绕着委托人(股东)和代理人(经理)以及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展开的。

关于企业内部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实证研究开始较早,如Keim早在1978年便开始研究股权集中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而国内因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较晚,直到2000年以后,才有包括邹立( 2003),汤亚莉(2006)等学者开始关注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并实证研究公司内部治理等因素在影响环境信息披露中扮演的角色。大量的的已有文献表明,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受公司治理尤其是内部治理因素的影响,更具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股权结构,包括股权集中度以及股权性质,二是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特征。对于股权性质的研究,国内外文献都可见,黄珺、周春娜( 2010)以我国重污染行业为样本,研究得出国有控股的公司有更高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路晓燕( 2012)的研究也同样证实国有股比例越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一种观点认为,董事会人数越多,越能在专业能力方面胜任,越能处理好各项事宜,进而提高企业信息披露水平,当然也包括环境信息等非财务信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董事会人数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不是越多越好,人数太多会使得成员间交流变得缓慢而低效,董事会更容易被管理层操纵,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Lipton( 1992)曾提出,7-9人的规模比较理想。

高管的持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国内学者黄学利( 2009)认为高管持股有助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黄珺,周春娜(2010)的研究更证实了高管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正相关关系。除了持股水平,高管的任期及学历也开始成为学者研究的对象,Ben &Judith( 2015)在其文章中阐明了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CEO任期及CEO学历之间的关系,认为CEO任期越短、学历越高的企业,越能促进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提高。

研究评述与展望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围绕外部壓力因素以及内部治理因素展开的研究已比较丰富,角度也十分多元化。但从已有研究成果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研究不足:

第一,外部制度一直是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但以往的研究主要局限于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鲜有学者考虑诸如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一个国家公众的一般行为和对事物的认知判断,除了受大众媒体的舆论导向影响外,还受该国固有的传统文化、宗教信仰以及民族思维影响(辛杰,2014)。此外,Nola( 2001)就通过对比研究加拿大和美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发现文化是导致这两国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差异的重要因素。而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其传统文化在影响现代企业行为,尤其信息披露行为中的作用值得研究。

第二,以往的文献基本都将外部压力因素与内部治理因素作为两个独立的因素进行研究,谭劲松、宋顺林( 2010)的实证结果表明,一个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是外部压力与内部激励两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内外部两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应该成为今后研究的一个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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