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5-14 08:55杨敬茜
财讯 2018年13期
关键词:权益法投资方成本法

杨敬茜

权益法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之一。其中权益法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从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出发,对权益法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务应用两方面进行讨论,最后提出了改进的意见。

权益法 理论 实务 改进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施加的影响程度,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关于权益法的会计政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从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方面进行思考。

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重大影响常见的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董事,通过对被投资单位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大于等于20%小于50%的表决权。

权益法存在的问题

(1)理论缺陷

1.权益法割裂了《公司法》中企业法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依据其出资额的大小,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依法享有权利。当公司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照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份份额,随着被投资方权益变动而调整变动。然而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毕竟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权益法下根据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变动来调整本公司的账簿数据的做法,与《公司法》的法人概念相违背。

2.权益法与会计主体假设相悖。会计主体,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并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权益法则强调的是两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

就是依照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比例在被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应分得的数额。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将被投资单位的经济情况也反应在了自己的财务报告中,投资方的报表内核算了非本会计主体的核算内容。其核算过程违背了《基本准则》对会计主体的要求。

3.权益法与谨慎性原则相悖。毛洪伟(2006),“在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当被投资方产生净收益时,投资企业要根据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但是由于这部分已登记入账增加的资产和利润企业在本期并没有收到,未来企业能否收到是未知的,这仅仅是企业的金融预期。若日后这部分投资收益不能收到或者部分收到,这都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利润虚增。把预计资产记账,本身就与谨慎性原则相悖,被虚增的利润也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形成误导性的财务信息。

(2)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影响”判断界限模糊,有利于企业管理层的操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投资方持有被投资企业大于等于20%但小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际中,管理层很容易利用20%-50%这个权益界限操纵,进而对权益法还是成本法进行人为选择。并且,事实上公司可以利用协议来达到控制被投资公司,但拥有低于50%的表决权。这些实际上的控制能力公司可以利用契约等来实施安排,但在对外报告时,如果有实际控制能力的公司表决权低于50%,该公司可以从形式上否认控制权,而只承认其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实现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使用。

2.权益法可能导致公司利润虚增,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在权益法下,投资公司的利润中包含了根据被投资公司权益变动而按照持股比例所增记的投资收益,但实际上投资公司可能并没有该笔现实的现金流。并且按照此分配的股利显然也是不准确的。

3.处理“商誉”的会计方法仍值得商榷。权益法认为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支付的价格与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商誉的确认存在矛盾。该准则认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出现的实际支付价格超出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溢价部分应确定为商誉。本质上商誉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并无差别,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却会对财务信息的披露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权益法下商誉并不单独披露而是在长期股权投资下核算,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公司重大并购事项无法被投资者知晓,公司通过财务报表传递给中小股东的信息具有无效性,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高管腐败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的讨论,权益法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作者建议,投资方应采用成本法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当然,并不是完全否定权益法,权益法也有着区别于成本法的优点。为了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依据持股比例所享有的权益,企业可以在成本法外再依据权益法核算,并编制权益法财务报表进行披露。

总结

基于上面的论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着理论缺陷以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权益法的会计政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而正是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诸多缺陷,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会计准则近年来也在不断地修改。

[1]周华,戴德明,徐泓.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则研究----从“权益法”的理论缺陷谈起[J].财贸经济,2011,(10):47-54

[2]毛洪伟,彭晓琼.会计准则中的非适应性研究[J].财会月刊,2006,(14):53-54[3]曹伟.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的理论基础及权益法存废问題[J].财会月刊,2014,(11):3-5

猜你喜欢
权益法投资方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分析
海底铁路
浅谈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应用
投资方在权益法范围内追加投资核算探析
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比较与作用分析
浅谈变动成本法
浅析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范围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转权益法的问题探讨
采用权益法合并财务报表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