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下的补偿机制探究

2018-05-14 16:03吴傍忠
南方农业·中旬 2018年2期
关键词:补偿机制资源开发生态旅游

吴傍忠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生态旅游也随之得到发展。然而由于生态旅游产业的过度发展,我国的风景旅游区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各个风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当下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基于此,对生态旅游开发的补偿机制进行了深入探究。

关键词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592;F205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05.068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逐渐提升,旅游业成为了当下最热门的产业之一,生态旅游更是其中的佼佼者,为我国的旅游业创造了大量的利润。但是,各个风景区生态环境遭到了部分素质较差的游客的破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且影响景区的使用舒适度和年限。因此,应及时针对这种现状,在生态旅游业促进国家经济水平提升的同时,开发出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1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1.1 单纯保护

这种模式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将所有的工作重点放在环境保护上,这种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撑,单纯地为了保护而保护并不能创造资本,并利用这些资本对环境进行保护,无法形成良好的循环。

1.2 单纯开发

单纯开发模式只注重旅游业所带来的利益,并不注重环境保护,这种模式是盲目的。这种模式过于粗放,它更适用于原始的农村牧耕,强调个人利益[1]。然而,由于我国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贯彻与发展,单纯的开发已经不再适用于我国现今的发展,是典型的杀鸡取卵。

1.3 保护与开发相结合

这种保护方式要求在开发地方旅游价值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也就是将其资源用作旅游业开发,然后将旅游业开发所获得的利益用于该地区的环境保护,这也是目前我国各生态环境保护区最常用的模式之一。

2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2.1 生态环境的过度开发

虽然目前我国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模式是为了保护而开发,但部分地方在开发当地旅游资源时,没有科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导致开发方式过于粗蛮,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破坏。这种方法无异于“为了开发而开发”,是一种不正确的发展观念,并阻断了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良性循环。

2.2 生态系统失调

生态系统的观念比较宽泛,大到一片海洋、小到一片草地,都可以成为生态系统的衡量单位。而目前很多地方在开发旅游业的过程中,不够关注当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否能跟得上开发速度[2]。目前,很多景区对于景区内游客行为的约束力较弱,且对每天进入景区的人数没有限制,这就导致了部分景区生态系统很难得到应有的调节,进而导致草木枯萎,环境被破坏。

2.3 生态污染严重

虽然我国国民素质较20年前有了巨大的提升,但部分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并不能做到爱护景区环境、将景区环境的建设当成自身责任的一部分。由此导致了我国部分景区生态环境污染现象日渐严重,一些污染严重的景区甚至已经不复往日面貌。例如“艺术之岛”鼓浪屿,就是遭到游客严重破坏的生态旅游区。

3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下的补偿机制探究

生态环境与生态资源是每个国家最宝贵的财富,是地球赐予地球上所有生物的宝物,其中体现出很强的自然价值与社会价值。生态环境并不专属于人类,而是属于地球上的每一个生命。因此,在开发与利用生态旅游资源的同时,要重点考虑这些资源的保护问题。根据目前我国的发展现状,应实行以下措施来建立有效的生态旅游资源补偿机制。

3.1 明确生态旅游资源构成

生态旅游资源既属于生态资源的一种,也是可开发的旅游资源的一种,与人类的发明与创造无关,是自然产物。但考虑到生态旅游资源本身作为一种可开发资源被利用来为人们创造了审美乐趣,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巨大价值,人们应更加深入地思考生态旅游资源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商品价值。因此,在制定针对生态旅游资源的补偿机制时,应考虑到其中的公路建造、人工成本与通讯设备建设都只是生态旅游资源价值的构成部分,而不能作為生态旅游资源价格制定的全部;生态旅游资源本身作为环境资源的独特性,并通过当今爱好生态旅游的人数与这些人愿意在生态旅游中投入的资本,综合性的考虑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下的补偿机制应如何制定。除此之外,针对一些具有文化价值的生态景区,还应考虑其人文价值,并对其进行充分的补偿[3]。

3.2 资产化管理生态旅游资源

根据目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观念,应从资源回收利用以及资源再生这两方面实现对生态旅游资源的资产化管理。资产化管理就是要确保所有者权益,并且使自然资源产权具有一定的可交易性,并促进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但由于自然资源资产本身与自然资源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应明确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性,并根据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性判断自然资源是否可以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针对一些经营权与所属权转让存在问题的旅游资源,应采取一些合理的手段保证旅游不受到破坏的同时还能使其为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对于一些具有一定旅游价值的土地,应考虑其本身的旅游价值,不能用普通土地的价值来衡量这种土地,而是要根据其旅游价值进行定价,保证价格制定合理,不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

3.3 加强法制意识

生态旅游资源不仅涉及市场经济,还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在开发生态旅游资源时,应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尽量避免发生效益与成本的不对称的现象。而从法制的角度看,这种不对称还可以被看作是权利与义务不能互相对应,也就是承担了过多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或者享受了过多的权利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因此,针对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去约束公民的行为,在保证公民权利的同时,要让公民承担起属于自己的义务[4]。简而言之,权利与义务这两者的关系应是享受了多大的权利,就应承担多大的义务。通过法制的要求与法制意识的强化,使生态旅游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并最终建立起符合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原则的补偿机制。

4 结语

在制定生态旅游资源的补偿机制时,应注意明确旅游资源的构成,并利用资产化的管理方式管理生态旅游资源,我国公民也应明确相应的法制意识,保证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始终遵循“为了保护而开发”的开发原则,并在发展我国旅游业的同时,实现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再生利用。

参考文献:

[1] 邹建新.生态文明战略下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的困境与策略[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4):81-100.

[2] 易艳.宜春市明月山森林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价值补偿研究[J].宜春学院学报,2010,32(11):52-55,81.

[3] 赵立民,魏敏.基于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价值补偿机制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7(19):71-73.

[4] 魏敏.我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制度短板效应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6(2):100-104.

(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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