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研究

2018-05-14 17:05宋欢欢王菲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宋欢欢 王菲

[摘要]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背景出发,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内涵及模式特征,通过对比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提出依托合作社进行信用互助的优势,坚定发展合作社信用互助的信心,并且总结调研过程中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出现的障碍,针对这些障碍从合作社、托管行、地方金融监管局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调动农民参与信用互助积极性,搞活农村金融,带动农业实现现代化。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互助; 合作金融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背景

1.1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的现实背景

当前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组织大量涌现,对农村金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普通农户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需求,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合作金融将分散资金集中使用,成本较低,建立在熟人圈基础之上,信息相对完整,运转效率相对较高,可以更好地适应农村融资的需求,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从世界范围看,越是现代化水平高、农业经济发达的国家,合作金融就越成熟,德国于19世纪50年代就成立了第一家合作金融组织;日本合作金融主要机构—日本农林中央金库存款额,已列日本国内金融机构首位。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就是以具備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引导其在单纯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路子,更好解决合作社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问题。

1.2 农村金融供给约束是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制度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金融经历一系列改革,基本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发展,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表面上看比较完善,但也存在邮储分家、政策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作为、商业性银行逃离农村市场等诸多问题,造成农村金融体系功能性削弱,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特别是我国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调整经营战略,实现盈利最大化目标与农业贷款投资期长、风险大、收益低、财产抵押不稳定的现状相违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逐渐缺席农村金融市场,直接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这样的背景下,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内涵及模式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信用互助业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增加的社员之间资金互助融通的业务,与其他业务并行,并独立运行。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模式—“合作社+托管行+金融监管局”

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基本模式为“合作社+托管行+金融监管局”。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合作社应当选择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互助资金存放、支付、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简言之在合作社内部不设立“资金池”,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非法集资出现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避免出现将社员筹集资金乱投资现象。在我们调研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合作社选择农商行作为自己的托管行,因为农商行在农村营业网点覆盖范围比较广,为社员办理信用互助业务提供了方便。

此外除了托管行,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合作社进行资格认定,不定时监督检查合作社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合法性,及时改正合作社办理信用互助业务过程中不规范行为。金融办同时也负责培训合作社财务人员,具体指导办理流程,解答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疑问。

3 依托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优势—与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相比

3.1 适应农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周期性特点。

中国由政府主导,农村信用社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农村小额信贷,贷款额度比较大的时候必须采用房产抵押,信用额度的增加必须经过多次按时还款后额度才能增加,还款多为按月还款,这种借贷方式不能适应农业生产投资期长、见效慢、季节性等特点,而依托合作社进行的信用互助业务借贷手续方便,不需要抵押物即可获取贷款,借贷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帮助农户解决资金困难,更贴合农业生产经营现实情况。

3.2 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合作社社员基本都是同村同乡彼此相互熟悉,非常了解每个社员的还款能力,也能监督资金是否用在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上,因此依托合作社进行的信用互助风险防范能力比较强,大多数合作社不良贷款率很低,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不具备合作社这样的信息优势,在借贷过程中提高了风险。

3.3 运营成本更低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在已存在的合作社基础上增加信用互助部门,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负责人员、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因此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成本远低于农村小额信贷公司。

4 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过程中的障碍

根据对已开展信用互助试点业务的合作社调研过程中,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开展使原本就存在的信用互助更加规范化、明确化,但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4.1 第三方服务手段不够简便

在调研过程中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过程中投入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比较大,导致大多数合作社自试点开展以来业务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而且由于信用互助试点项目进展时间不长,信用互助业务笔数比较少,大多数合作社一年进行的互助笔数在十几笔左右,互助资金总额在100~200万之间,通过信用互助取得微薄的利息收入难以维持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工本费、人工费、办公费,不得不拆借合作社其他业务资金维系信用互助业务的正常宣传与开展。

4.2 农民信用互助认知缺乏、资金需求难以满足

在未进行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之前,合作社成员出现资金紧缺情况时,只需向合作社口头借贷即可获得资金,借贷没有任何手续,操作非常方便,能够在短时间内及时满足社员资金需求,而开展试点业务之后,所有的借贷逐渐正规化、透明化、完善化,很多社员短时间内不能理解,难以适应正规流程,造成了社员参与信用互助业务积极性不够高,部分合作社仅半数人员参与信用互助业务。此外有限的互助金额及短暂的使用周期难以满足部分农户的生产发展需要,一些资金需求大的项目因项目的收获期限比较长也难以独立,导致本分社员参与信用互助业务积极性不高而宁愿选择商业贷款进行融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互助业务顺利开展。

4.3 信用互助资金利用季节性、利用率不充足

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的特点,因此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信用互助资金也会随季节变化而变化,即信用互助资金使用具有季节性,也就是说在农忙时节如蔬菜水果种植阶段,大多农民都需要资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及农机具等,导致信用互助资金在某个农忙时节使用金额比较大、使用次数比较频繁,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资金紧缺等问题,而农业生产资金必须及时满足否则错过种植生产季节将会延误生产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

4.4 合作社相关负责人素质较低

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涉及资金托管、财务管理等较为专业的业务流程,需要资金评议小组、信用互助部人员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社员对信用互助业务不熟悉、不敢用、不会用,造成了信用互助业务量少。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5 政策建议

从合作社角度而言,一是建立合作社资金拆借系统。为解决合作社资金利用季节性、利用率不充足等问题,可以建立合作社资金拆借系统,当某家合作社信用资金不足时可以通过资金拆借系統借贷别家合作社闲置资金,某家合作社信用资金闲置时也可以主动出借别的合作社,这样大大提高了合作社使用效率。当然也可以选择信用基础较好的多个合作社组建合作联合社开展信用互助,使信用资金能在不同的合作社之间余缺调剂。

二是加强对社员及信用互助业务负责人的教育培训。由于社员对信用互助业务认识还不够充分,相关负责人可以开展培训班进行信用互助业务培训指导,也可以借召开社员大会人员齐全的时机向社员普及信用互助业务,包括指导提升合作社财务负责人信用互助业务水平。

三是加强信用互助业务风险防范。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确定每位社员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

从合作托管行角度而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针对合作社办理信用互助业务时手续重复繁杂而造成的时间资金的浪费,合作社可以联合起来,特别是地理位置比较近的合作社邀请合作托管行上门服务,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同一乡镇同一行政区域合作社数量比较多也给银行上门服务进行业务集中办理提供了可能。

从政府角度角度而言,寻找时机冲破制度障碍,目前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过程中遵循的制度比较严苛,有的甚至已经不符合实际发展情况,例如在试点过程中参与信用互助业务的人员不是全部社员,而是加入合作社满足一定期限,这就限制了一部分社员参与到信用互助,导致每年信用互助笔数少,资金规模小,合作社办理信用互助业务入不敷出。此外相关制度也限制了互助资金额度,比如部分合作社要求社员互助资金不高于5万,而实际农业生产经营中很多社员资金的需求额度远高于5万,对这部分社员就难以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可以适当调整信用互助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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