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间金融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8-05-14 14:33魏章友李娟陈玲晖
今日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湖南民间融资

魏章友 李娟 陈玲晖

2018年湖南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26条”,实施促进民间投资“六大行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国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湖南各地州市民间融资异常活跃,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课题组根据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湖南民間金融发展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湖南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引发投资诈骗行为,影响区域金融市场稳定

由于民间融资一般采用打借条、口头协议等不规范形式,对借款的利率规定不详细或没有文字规定,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因而极易引起纠纷。比如在长沙,早在2014年就曾发生“中亿佰联”系列跑路事件:一周之内,“中亿佰联”旗下亮通店、慧翔店、星沙店等三家门店关门,老板卷款走人。还有湖南光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伙同马某等人采取对外宣传的方式,吸引群众到光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再将所吸收的资金出借给企业和个人收取利息,来赚取利差收入。后因不能按时向借款人支付本息,2016年8月,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此案涉及投资人200余人,资金4000多万,严重影响常德金融市场稳定。在湖南,河南伊川籍担保也为祸不浅,长株潭是重灾区。例如,连捡垃圾老人的养老钱都骗的湖南顺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就发生在长沙开福区。民间融资的诈骗行为,严重影响普通民众对投资的信心以及当地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民间融资门槛低,监管缺失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入市门槛是注册资金 不小于5 000万。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为避免高入市门槛,以投资公司、P2P 投资平台、典当公司为幌子注册,然而实际上暗地里开展着小额贷款业务。这样就一定程度导致公司入市门槛大幅度降低,极大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有研究表明,至17年年底,娄底市按正规程序经过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典当行业、投资行业的民间融资机构数量高达 110家,而走过程序经过正规批准建成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4家。虽然这些典当、投资公司性质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但实际上却开站着小额贷款业务,并且这样的公司数量多,这样的现象十分普遍。国家现在还没有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规,在期限、利率多方面没有可执行的管理依据,致使行政监管落不到实处,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尤其是包括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及寄卖行在内的多种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还处于“真空地带”,大多还处于自发状态、无序状态之中,严重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系数。

(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不规范

在湖南,一些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更加没有固定的办公人员,大多数情况下从事着“地下活动”。与此同时,一旦民间金融公司的经营发生问题,则会直接导致资不抵债,很多民间金融公司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选择 “跑路”来躲避债务,直接导致了严重的民间借贷危机,对当地的金融市场稳定程度造成不利影响。

(四)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

部分数量的民间融资流入了小铁矿、小煤矿、小纺织厂、小造纸厂、小炼油厂等国家明命禁止的行业或限制发展的项目,减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在此同时,民间融资具有较为隐蔽的特点,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全面性掌握相关数据资料,直接影响了金融职能部门做出正确的金融形势判断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货币信贷政策。

(五)民间金融缺乏专门法律法规

在我国,长期未把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监管之中,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有涉及到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内容又不够详细,很多民间金融遇到的实际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其很难在变化莫测的民间金融纠纷案件中生存。当前,湖南民间金融中包括借贷合同纠纷、行为双方合同关系认定、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利率在内的诸多问题都需要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来解决。

二、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

(一)建立和健全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

当前,湖南只颁发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这一文件,在涉及民间金融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很少,能对民间金融行为起规范、调节作用的只有少部分规章和少量相关司法解释,因此,不能科学有效的保障民间金融。所以,湖南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吸取日本规范合会运作的经验,对合会这一种民间金融运作形式针对性进行立法,就能制定出《合会法》。与此同时,随着有关民间金融专门立法的制定、推出、实施,可能会与部分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和调整是极为必要的,这样也可以增强新增法律法规的适应能力和协调能力。除此之外,对民间金融进行专门立法,必须明确界定其机构的产权,即保证民间金融机构的所有权,进而通过不同角度保障其利益,不断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湖南民间金融监测体系

目前,湖南民间金融仍深陷“监管盲区”,不能充分展示于阳光之下。因而,湖南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有益于把民间金融的运行纳入有序监管体制之中,有效改变相关管理部门在民间金融管理中的事后被动管理局面,对各种金融风险的防范起着积极作用,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为民间融资引导至正确方向。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测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必须明确界定民间金融的职能部门,在湖南全省创建民间金融信息监测点,方便进行网络信息统计。(2)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指标机制,广泛收集与民间融资相关的信息,拓宽监测广度、加深监测深度,促进合理评估、隐藏、降低风险。(3)必须进行民间金融风险预测和预警,对于大额度民间借贷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有益于增强信息透明度和信用可靠度,有效减小民间金融风险。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民间金融满足了许多不能从正规金融中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体户及中小企业的需求,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只有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才能保证其健康、长足发展。要促进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促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努力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走进受限投资领域找到捷径、拓展道路、扫清障碍。逐渐减少民间资本流入银行业股比限制条件,推广民营银行的试点工作,鼓励管理完善、资本质量好、生产经营稳步运行的优质民营公司优先发起设立控股商业银行或者民营银行。丰富多元化金融市场格局,鼓励多样化金融组织主体,诸如乡镇银行、农业资金互助公司、小额公司等等。加快推荐市场利率化改革,疏通传导利率渠道,使资金价格充分体现供需关系,以综合性手段考虑市场因素和信用风险为基础,明确民间借贷科学资金价格区间。

(四)加大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信用担保体系是湖南省金融发展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信用制度既是金融机构管理控制风险的基础性制度保证,又是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制度前提。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并将其有效贯彻落实有益于降低民间融资的交易成本,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一是要加大信用宣传,倡导诚信是企业和个人发展的根本,在全社会推广诚信价值观,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提高执法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紧密联手,推进综合执法,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以及高利贷行为的苗头,势必加大打击、取缔惩罚力度,预防非法融资造成社会群体事件,坚决维护金融经济秩序以及地方社会经济稳定。同时,要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向社会公众灌输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增强法融风险意识。三是健全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体制,湖南省政府为领头羊率先建立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引领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 作用于担保基金与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以此同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开发出现代化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共同分担违约风险。促进民间金融的行为合法化、利率市场化、管理制度化以及市场阳光化。

(五)拓宽湖南民间金融投资渠道

由湖南省政府牵头,各地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为依据建立广泛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掘利用民间金融投资的巨大潜力。民间资本可聚集成为数额巨大的财政资源,这对应对新挑战,促进民间投资金融服务系统完善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所以,应对地方民间财富加以改造,使其金融化、资本化,将民间资本纳入整体金融体系开展系统化管理和运作,促使使其流向实体经济变成企业投资资本、流动资金等等。如此,民间资本可以广泛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参与企业并购和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发展国内中小企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利润,同时降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风险。所以,发展湖南民间金融市场,努力將湖南民间金融发展引入正规,加快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进程,把民间金融引入整体金融体系,促进湖南民间金融乃至全国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基于金融改革创新的湖南民间金融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16C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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