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

2018-05-16 02:45赵丽琴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制法律院校

赵丽琴

随着旅游业日新月异,旅游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旅游业发展也从由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发展到立法规范发展的阶段。特别是2013年《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这一行业走上了更加规范有序、法制发展的历程,这对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培养旅游应用型人才,提升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旅游从业人员具备法律素养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环节出现的投诉案例日渐增多。投诉较多的问题有导游对旅游景点的解说不充分、导游向旅游者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强行要求增加自费项目、景区随意涨价、旅游纠纷缺乏有效應对策略、投诉处理不力、旅游行业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等问题。更有甚者还出现了诸如天价消费、宰客、零负团费、欺诈、伤害旅游者、行政管理不作为等问题。对此,国家相继出台了许多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加以规范,2013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规范旅游行业与旅游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在新闻媒体曝光的许多事件中,尤其是在假日旅游高峰期曝光的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之前出现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甚至有的旅游从业人员不但明目张胆地乱收费,还威胁游客的人身安全。因为强制消费不成,甚至中途把不缴费的游客赶下车,丢在路上,置游客人身安全于不顾。还有一些旅游从业人员则因为强迫交易,甚至欺诈、故意伤害游客遭到投诉与处罚。而部分地区旅游管理人员包庇、纵容,甚至参与利益分配、充当他们的保护伞。这些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时而见诸报端。究其缘由,一方面,有的导游受利益驱使,缺乏诚信,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旅游行业规范化管理秩序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暴露出部分旅游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缺乏对法制的敬畏。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涵盖旅行社行业、旅馆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游览娱乐行业等。在旅游接待中,旅游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有旅游专业知识、高度的政策观念、职业道德素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更需要法律素质的培养与训练,这也是对旅游从业人员综合职业素养培养的基本要求之一。对此,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培养,需要旅游行业经常性的集中培训,更需要各类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将此列入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中。

二、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法律素养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担负着为地方旅游发展输送合格人才的重要任务,对保证学生将来依法从事旅游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不同类型本科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不尽相同,存在旅游管理专业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培养的课程体系跟不上法制发展需要、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

(一)旅游管理专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缺乏体系化

旅游业是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综合性的行业,需要依据《旅游法》及多个法律部门加以规范,需要旅游行政部门及各级组织、各类主体及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选择哪些法律法规进入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体系,即建立什么样的课程结构与体系,形成什么样的教学大纲模式,这在不同的教材中各不相同。而且,法律具有时效性。随着新法颁布实施以及旧法的废止,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就会直接影响司法适用。但旅游法律法规教材的内容修订严重滞后,其中的概念瑕疵,甚至错误不可避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与人才培养的需要。即使是多数教材中都教授的法律制度部分,具体教学内容与具体知识的深度与广度的选择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在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及《合同法》的部分表现最为明显。这一差异也反映出《旅游法规》课程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设计,大家各自为政,教材规划比较混乱。尽管2017年开始的全国性的导游资格考试能为该课程教学提供一个可借鉴的模板,但教学深度及广度的延展性还需要自己把握。

(二)旅游管理专业法律素养培养缺乏实践性

法律具有实践性,因此,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建设必须突出其实践应用性。由于旅游业属于综合性的行业,涉及纵向的、横向的不同法律主体,纠纷类型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因而需要依据《旅游法》及多个法律部门加以规范,需要旅游管理部门及各级组织、单位协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践中,旅游纠纷有的表现为单一主体间的纠纷,有的则呈现出多元主体之间纠纷的复杂性。这些纠纷的发生与处理都关系到纠纷主体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关系到旅游行业是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而在常规的课程教学中,往往重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律法规实践运用及纠纷解决的联系。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规》课程教学,缺乏与地方习惯与地方法制发展的联系与研究。在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本来就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强化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法律法规理论知识无疑无法转化为实践能力。

(三)旅游管理专业法律素养培养研究缺乏地方性

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决定了各类专业设计必须与地方经济文化发展需求相适应。尽管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广泛,但其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随着地方旅游文化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朝着民族性、地方、特色化的方向发展。农家乐、观光农业、绿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等与地方文化结合开展的旅游项目,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地方人大、政府地方立法的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管理立法正在走入旅游管理与协调建设实践中。因而,旅游管理专业法律素养培养需要体现与适应即将开展的地方立法的精神,需要在地方立法的探索中发挥建设性作用,这样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急需加强,既要立足于适应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又要定位于地方本科院校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

三、加强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法律素养的培养

(一)重视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的培养

法治理念是理性化的法治观念,是指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采纳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或治国方略,就要遵循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法治理念,制定与执行法律、管理社会事务、建立与维护社会秩序。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更需要树立这样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要树立规则意识,合法性判断意识,权利保障意识,正当程序意识,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治的思维思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为方式。

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在应用型人才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也需要培养专业人才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在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的基础上,需要通过案例教学、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使其形成法治思维,理性地看待与解决旅游环节出现的纠纷与问题。

(二)改革关于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

由于旅游业是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综合性的行业,因而不仅需要依据《旅游法》规范,还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加以规范。作为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内容设计,就需要循序渐进,研究设计需要加强学习的部门法知识传授,加强各部门法内容的选择及其进度、深度与难度的平衡把握,研究与改革教材体系与内容设计。如《合同法》是旅游行业需要学习的最基础的法律部门法,但在内容设计与选择上不宜太深,不宜理论性太强。《合同法》总则需要与法学专业学习的内容相一致,而不是像有些教材自己创设内容体系,甚至创设合同法原则,这会严重影响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准确把握。对于《合同法》分则也不宜讲解过多,而需要在讲解合同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重点讲解《旅游法》中特殊的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及差异。

另外,为了避免实践中《旅游法规》教材出现教材内容修订严重滞后的现象,需要建立教师自己的教学思路,关注与加强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学习,实时调整与修正教学内容,从而实现法律教学内容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三)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法律知识的传授

现代旅游业大多依托现代法制如《公司法》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限责任模式、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知识体系、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等,都是现代企业制度下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必要内容。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必须具有法制意识,无论是其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都需要在法制基础与模式下运行。因而,旅游企业要想在现代企业制度模式下有所作为,必须将企业及自身的效能追求与考核放置于法制下。同样,旅游从业人员要想在旅游行业得到认可,实现其自身的绩效追求,也必须了解现代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作为培养合格旅游从业人才的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需要教授学生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律知识,培养其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制思維,锻炼其在模拟法律问题与法律纠纷实践环节下的法制判断。同时,需要结合地方旅游企业的特点与模式,进行实践调研与实习,在感受现代旅游企业运行模式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组织结构与组织形式、企业设立、运行及破产程序、资本运作、企业终止、重整与清算等法制机制,形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制思维,厘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

(四)加强旅游纠纷处理的实践训练

由于《旅游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因而在实践性教学中,一方面,需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观察与实践对象,如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旅游饭店或农家乐等作为调查研究与实习、实训的对象,深入本地区旅游一线,带领学生完成旅游投诉与旅游纠纷发生与解决的数据采集,具体就纠纷发生的数量、种类及成因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具体的旅游纠纷案件的分析调查报告,并通过分析研究,结合课程体系建设,形成符合实际需要的、系统的实践课程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修正《旅游法规》课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在实践考察与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学生的实践训练,通过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投诉处理、企业考察等教学方法,让学生分析旅游环节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实际诉求,激发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实际问题的讨论与解决模式中,完成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技能训练。

(五)强化适应地方旅游行业管理特点的法制素养

由于地方旅游行业管理的加强与地方立法的进一步规范,要求地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素养不断加强。以山西省为例,近年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山西省人民政府加强了对环境的立法与管理,与旅游相关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先后通过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对地方旅游行业的规范管理具有一定的意义。尤其是《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先后颁布,对地方旅游行业的规范作用意义更加深远。随着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行使,地方旅游行业的立法及执法规范会更加具体、细致,对旅游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担负着向地方旅游行业输送合格从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因而人才培养过程必然需要重视地方立法内容的学习与培养。在地方本科院校面临转型发展的时期,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法制素养的培养,更加需要强化适应地方特色与旅游的实际需要,有意识地强化地方立法的研究与教学。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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