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祛魅”,重塑价值创造

2018-05-19 07:10朱俊生
财经 2018年11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市场主体企业家

朱俊生

一个公司乃至一个行业存在的目的是价值创造,保险公司与保险业也是如此。然而近两年来,保险市场长期累积的诸多问题集中爆发,暴露了追求规模而非追求价值创造的根本问题。

比如,大量中短期存续业务弱化了寿险的保障功能,且高负债成本使部分公司面临利差损和费差损的压力,并倒逼和诱发资产端的激进投资行为。由于监管政策导向的变化,一些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凸显。

财险业则唯大独尊,公司经营高度同质化,商业模式水平复制,“规模至上”成为市场主体普遍的发展手段,造成市场竞争异化,大多数市场主体经营持续亏损。

在市场秩序方面,寿险存在较严重的销售误导,财险尤其是农险和車险领域违规现象严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力。业界普遍认为,上述问题的形成与监管定位存在偏差、监管政策缺乏差异化、股东“贪大求快”以及经营层沿袭既有经验与惯性等皆有关。

从根本上说,保险业热衷规模、漠视价值创造的问题,源于不当的产权结构、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不力以及对企业家精神的抑制。国有产权造成了“保费偏好”,政府权力压制了市场分工,法治不健全与产权保护不力则抑制了企业家精神。

为了重塑保险业价值创造的制度基础,产权制度改革应适时回归民营化的正道;通过消解与限制政府的权力,促进“专业化经营”涌现;加强法治和产权保护、完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以及秉持“竞争中立”的监管政策,以彰显企业家精神。

一、建立分立的产权制度,是破解“唯增长”导向的良方

很长时间以来,保险业一直存在着“唯增长”的导向与“保费冲动”的强烈偏好。将不具有绝对价值的保费增长变成具有绝对价值且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中心,保费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保险行业崇拜的偶像。

如果细析成因,基层公司的“保费冲动”主要源于公司总部的考核导向,而保险公司的“保费冲动”则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和管理评价: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决定了相关部门对其业绩评价、职位升迁甚至重要的会议排名和座次。多年来,“统一思想、加快发展”“又好又快、做大做强” 等体现行业增长导向的话语,成为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重要关键词。

从深层次来看,“保费偏好”有其产权基础。几家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国有保险公司中,除了财政部、汇金、社保基金等国有股东处于控股地位(实际控制人),一些国企、央企和地方政府也控股了一些保险公司。

在国有资本主导的产权结构下,行政任免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职业经理人的自主市场抉择。一些国企的负责人更像是政府官员,更重视其仕途的升迁,而不是作为企业经营者,致力于企业长期发展。这使得他们在有限的任期内,更可能追求以保费增长所体现出来的短期利益,来作为升迁的政治资本,而没有长期发展企业的动力。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其背后有一整套维护个体正当权益的制度和规则,发展市场经济是维护这套制度和规则,保障无数的市场个体实现自己的目标。保险业发展最重要的制度基础是分立的产权制度。只有具备分立产权的制度基础,险企才能够学会“长大、变强”,而不是“做大做强”。目前市场充斥的一些所谓“做大做强”的逻辑,而不是尊重企业生长规律的“长大变强”的逻辑,其问题的根源在于产权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市场的产权制度的改革与我国国有企业的整体改革的进程基本一致。正如北大张维迎教授所言,近年来市场化改革似乎失去了原来的势头,出现了停滞、甚至局部倒退的迹象。

比如,国企很大程度上从此前的后退发展到近年来的扩张;国企与民企之间的竞争环境仍然不公平;一些公司在市场份额以及利润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不是基于市场竞争力,而是由于法律与政策赋予的排他性地位;私有产权仍未受到真正保护,民营资本在一些舆论中被妖魔化。

企业家才能与企业家精神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样是企业家与企业家精神。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与企业家精神的彰显却需要一定前提条件,即法治和产权保护。法治不健全,产权保护不力常导致企业家精神受到抑制。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保险市场的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保险公司实行产权改革,回到被中断的民营化的正道。只有建立分立的产权制度,保险市场才真正具备市场化的制度基础,“规模至上”追求短期收益等机会主义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二、消解与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专业化经营实现的制度基础

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商业模式水平复制,竞争手段高度同质化,专业化经营水平不够,对消费者提供的保障和风险管理的质量低下。透过这些现象,需要追问的是,制约市场主体深化分工、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的因素是什么?

财经作家苏小和在《百年经济史笔记》中指出,自晚清以来,中国企业家具有多元化的经营传统。从中长期来看,当一个市场已发育得足够成熟,如果还没有企业家愿意沿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那么这意味着市场受到了政府权力的压制,政府挤占了大部分市场资源,导致企业家阶层随着权力的意志逐利,而不是随着市场的交换去竞争。

这在保险市场同样表现明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沉重,挤压了私营养老金的发展空间,且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长期缺失,造成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由于政府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不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之医疗服务领域的行政垄断,造成作为“第三领域”的商业健康保险难以发展起来;由于法治的不健全和信用环境的恶化,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受到诸多约束;由于政府主导的救灾体制的约束,商业性的巨灾保险难以得到有效的发展,等等。

可见,多元化经营传统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还没有真正放权,公权力仍然阻扰着市场主体的形成,符合市场逻辑的分工局面还没有发生和发展,真正具有大气象、能够影响一个时代人们生活方式的大企业和大企业家,还难以诞生。

韦森教授在《大转型》中提出,市场经济运作中的“最大问题”在于,政府在放开和引入市场的同时,不但没有依照市场的要求退出,而是更加强势地参与其中,成为最强大、最主要、无处不在的市场主体。政府指挥市场、驾驭市场、调控市场,甚至直接参与市场的竞争和运作。显然,这并非真正的市场经济,而是混杂了计划经济残留物的怪异体制。

政府愈加膨胀的权力源于其对财富的不断汲取。政府控制资源越多,对经济社会的控制能力越强悍,从而造成强势政府主导一切、统御一切,并使得改革的步伐被反改革的心态和政策所阻碍。

正如《百年经济史笔记》所揭示的,100多年来中国商业发展的潜在主题是,在大政府与官僚利益集团面前,所有的商业力量都是弱小的。官员对管制经济有与生俱来的兴趣,在政府资源的巨大诱惑下,企业家往往对与官僚阶层勾结有很强的渴望,因此常常出现官商联手赚取短期利益。

因此,需要通过法治打破中国企业家百年来的“宿命”。扩大市场的范围,消解与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形成符合市场逻辑的分工,为各种形式的专业化经营的涌现奠定基础。

制约企业家精神成长的因素主要包括:一是不当管制造成自由的丧失,使得企业家在其所面对的环境中不能进行自由选择,不能根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和价值偏好,追求企业发展的目标。二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法治缺失,依靠权威和暴力进行压制的人治取代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治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精神将被彻底窒息,经济体系锁定在低水平的陷阱中。

因此,释放企业家的创新活力,要健全法治,保护产权。为了充分彰显企业家精神,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控制和干预,实现法治。

唯有如此,以彰显企业家精神为基本取向的市场化改革,才能成为最大制度红利。

让市场充满活力、公平竞争,监管部门要实行竞争中立的政策。所谓竞争中立,是指这样一种状态,保险交易的当事人不因监管而享有竞争优势,不同的保险服务提供者不因监管而享有竞争优势。也就说,竞争中立要求保险监管者要致力于构建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技场,避免在大、中、小保险公司之间出现制度性的竞争扭曲,更避免寻租与腐败,出现各种形式与权力结盟的所谓“特殊公司”。

保险监管竞争中立的程度,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竞争的秩序和效率。竞争非中立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市场经济是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基础的竞争经济。张扬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主导理念。

如果监管部门对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厚此薄彼、亲疏分明,结果只能施惠于受保护的公司,而令其他公司无法与受保护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基本权利。这种带有明显歧视的差异性政策,既造成巨大的不公平竞争,也将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在竞争中立的市场中,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能依靠监管部门的权力而获取额外的利益,也不能因监管部门权力的干预而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损失。这样,在市场竞争与演化中,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就能相对比较均衡发展。

可见,竞争中立的监管政策对于形成有效率的市场格局至关重要。只有监管部门秉持“抽象的、一般正当行为规则”,才能实现竞争中立,从而有效减少强加给一些市场主体的制度性成本,消除“制度性羞辱”及其在经营活动中感受到的“日常性羞辱”。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是事关整个保险市场体系的带有全局性影响的根本问題。

监管部门的行为应该充分体现对市场规则的尊重,秉持竞争中立的原则,着力于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并且是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这才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对哪个保险公司或哪类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恩赐。

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是市场充满活力的源泉

在实践中,政府的管制往往抑制企业家精神。管制意味着政府拥有大量的权力,干预或垄断重要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往往不得不进行权力寻租,甚至为此走上歧途。企业家固然应该自律,但权力寻租的主要责任其实在于政府的过度管制。另外还有一种权力管制来自市场准入限制,由于准入限制,企业家不被允许进入被限制的领域,无法进行平等竞争。

自由的保险市场的重要条件是能够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经营绩效低下的公司是否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关系到市场主体发展模式的转型与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赋予公司以硬性的市场约束。

统计显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破产率非常高,比如,1969年至2008年,美国非寿险市场共破产了1028家保险公司,年度破产率为0.17%-1.77%,40年来的平均年度破产率为0.8%。研究显示,破产率与承保绩效高度相关,定价不充分与准备金不足以及快速增长,成为公司破产的最重要原因。可见,在美国这样的高度市场化国家,破产与退出机制成为公司提高经营绩效与规范经营行为的主要市场约束。

同时,公司的破产和退出关系到经济系统多样性的产生。阻止破产和市场退出,就会禁止多样性生产机制。

因此,必须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允许公司破产,让这样的组织实验发展出公司发展的多种形式,这才是市场充满活力的源泉。

反观中国保险市场,一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退出机制。近年来,市场准入的管制不断放松,保险市场主体快速增加,但市场退出的通道始终未有效打开,“只许生,不许死”“进易退难”,这必然不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生态的平衡,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缺乏硬性的市场退出约束,片面追求规模的公司不可能真正意义上转型,只能走继续扩张的不归路。

因此,对于经营不善的公司,是容忍和提供救助,还是坚持市场退出,关系到如何检讨其规模偏好的发展模式与经营导向。一旦容忍和提供救助,则将向市场主体传递“好孩子得不到鼓励,坏孩子继续受到溺爱”的信息,从而为公司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容忍和救助只能暂时缓解公司的财务困境,只要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没有改变,“扩张—亏损—再扩张—更大的亏损”的死循环局面将难以彻底扭转。

此外,目前保险监管部门高度关注风险防范,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模式,并不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由于没有市场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对那些风险严重的公司难以真正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结果造成了风险监管执行不力,执行标准不一,削弱了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使得一些高风险的公司仍然在继续玩着扩张的游戏。

因此,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机制,以硬性的市场约束促使保险公司要摆脱“规模偏好”与“保费冲动”的梦魇,将重点放在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上面来,即发展的重点是核心价值定位的回归、结构的调整和效率的提升。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险研究室副主任,编辑: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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