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系统理论视野下的司法决断性

2018-05-29 05:27吴善凯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5期

吴善凯

【摘 要】本文旨在考察尼克拉斯?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视野下司法的决断性。按照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观点:只要是可以被观察的对象,皆是系统。因此,作为法律系统中可以被区分并标示,即可以被观察的司法领域,理应被看做是法律系统下的一个功能子系统,并和其他子系统相互分离,独立的闭合运行。按照系统论法学的观点,为了使法律系统持续运行,必须打破合法/非法二元符码的封闭运行,解开套套逻辑并隐藏诡吊,故只有将现代司法放在整个法律系统的中心地位,利用司法裁判的决断性转移或隐藏二元符码带来的悖论。然而司法决断同样存在自身的悖论,并且司法系统的悖论需要其再内分化出子系统转移或隐藏。

【关键词】社会系统理论;司法系统;决断性

一、现代司法的在法律系统的中心地位

法律系统作为一个自创生系统,既接受环境的“激扰”,又依据独特的“符码”独立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闭合运行。但当法律系统用二元符码自我指涉时,因为将合法/非法之外的第三种可能排除在外,故必然会陷入“合法既非法”的悖论。基于此,法律系统为了维持运转,必须在另一种结构层次——纲要上对符码作出进一步区分,如补充符码的语意、使用符码的条件、分派合法/非法价值的判准。

但社会中的关系繁多且复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且形式变化多端,不可能有那部法律能够囊括仅仅是一个时间节点上所有社会关系,更何况社会是动态发展的。因此,想要立法对所有的社会沟通作出合法/非法的区分是不可能的。然而,当一个法律系统中的沟通没有被立法贴上合法/非法的标签时,法律系统对这个沟通就是失效的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为法律系统可以分化出司法子系统。

法律系统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其为所有的社会沟通贴上了合法/非法的标签,以自身独特的价值评判标准自主运作。可以说,如果没有立法,只要司法者足够公正,法律系统依然可以保证其自主运行,而如果没有司法,即使将古今中外最优秀的立法者囊括一室,颁布一部最完美的法律,法律系统也不会自主运行哪怕一天。当然,不是指立法之于法律系统不重要,只是其相较于司法只能处在边缘之处,负责与其他系统的交流,而司法则必须是法律系统的中心,对所有诉求作出裁判,为所有诉诸法院的行为贴上合法/非法的标签。

二、现代司法的决断性

德国政治神学家施密特称决断是指一种机缘性的政治决策行动。决断作为一种机缘性的决策,其特征有三: 从性质上看,做出决断本身比如何决断更为重要; 从来源上看,决断不是既有原则的演绎; 从内容上看,决断的结果未被预先决定,故并非唯一。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决断,是在合法/非法之间择取其一。一个决断往往同之后的某种状态和事件联系在一起,并且连接着之后更进一步的决断。如果不做出决断,这些状态、事件和进一步的决断就不会存在。当然,决断并不能完全决定或者预见这些后续的事件和决断,而仅仅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它们产生影响。所以,后续的状态、事件和进一步的决断在原则上是不可预见的。

而当立法没有对某些社会沟通作出合法/非法的明确规定,而这种沟通又恰恰需要解决时,法律系统不会迫令立法机关出台新的法律来规制这种沟通。从而,为了使整个法律系统继续运行,司法机关必须做出裁判来为这种沟通贴上合法/非法的标签,这就是现代司法的决断性。

基于以上论述,可将现代司法决断的结构归纳如下:(一)、司法决断的主体:法律系统而非司法者;(二)、司法决断的客体:所有被诉至法院且未被立法明确为合法/非法的社会交往;(三)、司法决断的内容:对所有被诉至法院且未被立法明确为合法/非法的社会交往作出合法/非法的裁判。

三、司法决断的困境和破局

从法律系统内分化出司法子系统,看似解决了二元符码带来的悖论,但实则只是将法律系统的悖论转移到了司法系统中,故在司法系统中依然存在司法系统本身无法解决的悖论,这是由司法的决断性导致的。

因为司法决断是对一个立法上没有明确合法/非法的交往之合法/非法作出稳定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又是随机的,因此可以说这种交往在没有被作出决断前是“合法且非法”的,即使在作出决断后,这种交往亦是有“合法或非法”之可能性的。司法系统只是用决断的方式转移了法律系统二元符码的悖论,并且为了掩饰转移来的悖论,假设了一种调和过去与未来的一种特殊的时间结构。

但是在这样一种决断模型中,决断并不可能完全由过去发生之事所决定,而只能发生在当下,但是却对未来之当下发生影响。如此,决断者就总是试图将决断和决断的后果聯系起来。这里可以将司法决断和法律系统的符码合法/非法向结合,演绎出司法系统的二元符码,即胜诉/败诉。前文指的法律系统悖论的转移,即是指将合法/非法的悖论转移到胜诉/败诉之上。

那么如何解决司法决断的悖论,更准确的是如何转移呢?答案是在司法系统中在内化出一个子系统,即司法职业系统,再一次将司法系统的悖论转移。这里说的司法职业系统不只包括法官,也包括职业律师(因为职业律师虽然不直接参与司法裁判,但却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特别是在合法/非法并不明晰时,往往不同的律师会导致同一个案件走向不同的结局)或是从事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法律从业人员(理由同职业律师)以及这个群体构成的整体。将解决悖问题寄托于这个司法职业系统的专业化和高素质化。认为只要足够专业且足够具有正义感的司法职业者就能够准确的判断(然而事实上,这里也应该是“决断”)合法/非法,从而解决法律系统的悖论。

四、总结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虽然晦涩难懂,但的确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崭新而且准确的观察世界的视角。本文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出发,在内分化系统的角度重新审视司法裁判的决断性,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正在进行并且在将来很可能继续深化推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个科学的落脚点,即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诚然,社会系统理论总有自身解决不了的悖论,但这不正是世界的本来面目吗,亦或是说,我辈不应惧怕理论中的无法被解决的悖论,恰恰是这些“乐趣”的存在,才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们乐此不疲的去探索这个世界真正的奥妙。

参考文献:

[1]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法学: 一种理解现代法律的新思路》,载2014年7月《政法论坛》第32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