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中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2018-05-29 05:27王珣郭燕文李丹琳倪晗璐张珏千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完善

王珣 郭燕文 李丹琳 倪晗璐 张珏千

【摘 要】人权需要保障,这是众所周知的,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不仅从国内对人权进行保障,还上升到了国际层面,人们对于在国际社会中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并且做出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实施时有法可依,不仅从制度层面也从实践上对人权进行保护,这样才能使制定的规定发挥实际作用,切实保护人权。人权在现在仍然不断发展,人权的发展与国际刑法中的保护人权不是绝对的,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在发展过程中有过和谐与不和谐,并且这种关系还在持续。在国际立法上,对于人权的保障还应继续重视,人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但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预防与惩治,关于保障人权的国际立法应继续补充与完善,更权威地保障人们的权利。

【关键词】人权保障;国际刑法;惩治犯罪;完善

一、发展起源

早在十九世纪,类似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事情就已经发生,表现更突出的是跨国保护人权,希腊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希腊在十九世纪时发生了独立战争,新兴的资产阶级不再想处于土耳其的封建统治下,想通过反抗来获得自己的独立地位,使希腊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并最终取得了胜利,希腊的发展从此开始新的征程。这个事件被人们认为是跨国家进行人权保护的初始,从此以后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逐渐成为了“人道主义干涉”1,但水平较低,且能够适用的范围有很大的限制。在两次世界大战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和平共处的世界少不了对人权的重视与保障,逐渐组建了联合国,颁布了《联合国宪章》,这是第一个涉及到人权的国际性质的法律文件,各项国际公约也逐渐被建立并从多方面对人权进行保障,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二、国际刑法中人权保护

在国际刑法中,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被告人

国际刑法的目的,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发展,维护国际社会的利益,并惩治国际犯罪,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对于侵犯人权的严重的犯罪行为有与之对应的措施,有了惩罚措施后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要受到没有人道的对待。虽然嫌疑人有过错,但最起码的人权还是要有的,不仅要有,还要对此进行保护,尤其是国际方面的问题,在他国审判、追捕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多数国家对此的应对方法是签订有关条约同意国际刑法方面的司法协助,同意在追捕或审判等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正当基本的人权进行保护,使破坏国际社会秩序的行为更有力度地得到惩治,比如“引渡”。引渡是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合作后的结果,在他国有请求时,一国回应该国的请求,将处于国内并且被他国认为有犯罪行为的或已经被法院判决完毕的人移交给他国,使起诉或执行更方便。在追捕或审判等过程中,在能够完全充分相信一个人在他国有遭受到酷刑的危险时,缔约国不得将此人引渡或者驱逐到这个国家,这个规定中将特殊情况下的拒绝引渡作为一个国家应该负有的审查义务,以免被告人在被引渡后遭受人权侵犯。在被判刑后,要告知被判刑的人将要被移管并要告知移管后的法律后果,即使被监禁也有获得尊重的权利,不应遭受不公平的待遇,虽然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在国家刑法中的规定还不完善,但各国的人们对于人权的保障越来越重视,这种重视在立法方面也会更多地被体现出来。

(二)被害人

被告人的权利容易被忽视,是因为被告人处于道德的低端,人们会先入为主对被告人另眼相看,因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应该被重视和保护,与此相比,被害人更不能被忽视。联合国对于被害人的权利规定了申诉制,个体在公约有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有被侵犯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申诉,且联合国的有关监督机构有接受并处理一方缔约国对另一方缔约国没有按照约定完成规定的指控的权利。被害人是受害者,本身的权利已经被侵犯,若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周全地维护,就更谈不上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三、完善

在制定条约时,各国将习惯的规则编入到条约中,不仅如此,还将国际层面的犯罪范围扩大,在全球化的社会发展下,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更新,犯罪组织的规模也上升到国际层面,越来越国际化,而且罪名无法被一一列举,新的犯罪往往会对国际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这样的现状就促使法律必须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积极应对国际社会中出现的新状况,而不是一味逃避问题,比如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会使国内的货币制度受到损害,使与之相关的國家在经济发展与利益方面的秩序出现混乱,更是会让国际货币金融秩序的稳定性被破坏,国际社会的秩序随之被破坏,因此制定了《防止伪造货币国际公约》管制这种行为。对于新兴的犯罪形式,各个国家需要将意志与想法协调起来,共同制定国际公约来应对犯罪,并与国内法律相协调。

在管辖权方面,出现有关国际上的违法犯罪的行为时往往会有所有国家都没有管辖权或者都具有管辖权的尴尬局面。有普遍管辖权与补充性管辖两种说法,两者相比之下,补充性管辖会更有优势,不仅能够尊重国家国内的立法,更能够条理地追诉国际犯罪。

四、结语

在人权受到侵犯时,国际保护会成为最后的保障,国际人权法在设立时,目的就是保证人类最基本的民主与自由的权利,国家之间缔结条约,按照约定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自觉履行义务,不只是国内义务,更重要的是国际义务,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与国际之间的关系靠此维持,并和平发展,国家自愿遵守国际上关于人权的规定,履行在国际社会中应承担的职责,保证国际层面的人权保护能够实现,因此与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内容没有特别之处,是必须存在的。作为与国际犯罪相斗争的重要途径,国际刑法对于人们在国际社会中的惩治犯罪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使犯罪行为被评判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梁开斌.英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新发展[J].东南司法评论.2008年.

[2]张艺凡.论国际刑法中的人权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张艺凡,2012年.

[3]胡剑.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胡剑,2013年.

注释:

1.于泓.关于国际刑法概念及法律特征的思考[J].吉林: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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