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吴惠芳:要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

2018-05-30 06:26/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4期
关键词:联村主体村民

■ 文 / 罗 青

(吴惠芳系江苏省张家港市永联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永联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吴惠芳说。吴惠芳认为,要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这也是激发乡村振兴活力的有效举措。当前首先要做到两点:一是要清晰产权,理顺村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村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二是要实现政经分离,村民委员会负责社会管理和服务,确保乡村稳定和谐;经济合作社要成为村民以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本为纽带的经济联合体,确保村民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成立经济合作社实现政经分离

吴惠芳原本是一名军人。他上过老山前线,率部参加过九江抗洪,先后在部队团、师的军事、政工岗位任职,至2005年老父亲要他转业时,40岁出头的他已经是南京军区驻浙江某师的政治部主任。按说,这样的经历在部队发展也有较大优势,但在年近70的老父亲永联村老党支部书记吴栋材和母亲的劝说下,2005年秋,吴惠芳回到了农村老家。经过10余年的努力,如今的“中国永联村”已经呈现给世人一幅由小镇水乡、花园工厂、现代农庄、文明风尚构成的中国新农村美丽画卷。

吴惠芳认为,每个地方都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他致力于将永联村打造成为中国新农村社会治理的样板,成为中国乡村小镇率先走向世界的标杆。在吴惠芳的带领下,永联村成立了永联村经济合作社。2014年,永联村实现政经分离,永合社区负责社会管理事务;经济合作社负责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本的保值增值,确保成员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不被认可

在发展的过程中,吴惠芳发现,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缺失已严重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因此,他提出了《关于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及法人资格的建议》。他认为:当前,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不被认可。比如,在永联村对外活动中,包括政府在内,较多情况下只认村民委员会,不认村经济合作社。各项涉农补贴(拆迁户集中居住土地流转补贴、拆迁户集中居住老年人补贴、土地规模经营补贴、生态补偿款等)都必须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申报。农村经济合作社无征地建房资格,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只能由永联村民委员会作为征地安置的主体,所建房屋资产均属于村民委员会,但村民委员会不属于纳税主体,又无安置房出售资格,因此安置房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出售,导致进项、销项不属于一个单位,税收无法抵扣。

此外,农村经济合作社尚未被赋予法人资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经由折股量化改造而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登记困惑和身份认同尴尬,村经济合作社没有合法身份证明。而正是因为农村经济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在市场上的地位也很尴尬,不仅难以在金融机构贷款,还要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不仅不能作为市场投资主体,其他经营活动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因此,吴惠芳建议,要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并赋予其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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