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得完善

2018-05-31 06:12张梦兰
商情 2018年18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完善

张梦兰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在世界刑罚体制改革中应运而生的,顺应着时代的潮流。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弥补着传统监禁刑的弊端,有利于帮助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又能帮助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监狱压力。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环境欠缺,社区矫正的实行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培养社区矫正执行队伍,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改善社区矫正环境等方面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制度 完善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两部法的规定存在不同,说明我国社区矫正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且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要想推动社区矫正的高效发展,立法问题亟待解决。虽然法律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扮演着主要角色,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也与社区矫正的初衷相违背。我国的社区发展起步也相对较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开始的,社区矫正的主要工具之一的社区发展落后,其环境相应的不足以满足社区矫正的良好开展。另外,开展任何的活动都需要有经费的保障,社区矫正也是需要成本的,但是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样也是有限的,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必须要有经费的保障来实施,如何保障经费又是一项不得忽视的内容。自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以来,经历了近15年的探索,取得了不晓得成就,但是上述问题也一直困扰着社会各界人士,阻碍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为了推动我国刑罚体制的改革,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2003年7月1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在六个省的部分基层工作较好的社区开始试点工作,自此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仿效国外的做法,并结合自己当地的特点,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使各地的社區矫正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2011年2月25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实施,社区矫正首次被正式纳入刑法规定,部分解决了社区矫正长期没有法律依据问题,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主体。该立法举措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对未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

自实行社区矫正制度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矫正犯罪分子,帮助其回归社会生活,节约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社区矫正的实行更注重矫正的教育改造罪犯,并且使其不脱离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容易帮助犯罪分子纠正自身的不足,矫正结束后可以很快适应社会生活,再犯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实施消耗的社会资源相较于监禁刑来说更小,节约了司法资源,并且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但是我国社区矫正起步晚,矫正环境不够理想,社区矫正的作用没有真正被发挥出来。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吸收有益并且适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方法,继续探索和实践,以期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让社区矫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待同一个问题两部法律存在不同的规定,有失偏颇。而且我国尚无一部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在立法层面上工作不足,使得社区矫正实施和执行的依据不够,基础不扎实。仅仅依靠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是行不通的,会严重制约社区矫正的发展和完善。

其次,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尚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从各地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公安机关的执行地位是名存实亡,只是处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也随之修改,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取而代之的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这一修改与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有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社区矫正,在这一点上有点含糊不清,执行主体仍然不明确。

再次,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过窄,两院两部颁布的《通知》中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刑法修修正案(八)》只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使得社区矫正的适用率极低,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样严格的限制社区矫正的使用对对象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更有可能造成制度的浪费。

从次,我国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单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本身地方财政对于社区矫正的经济支持就很少,加之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距大,有的地区的政府经费紧张,社区矫正的经费更是捉襟见肘,而我国现阶段只有这一种方式的经费支持,所以社区矫正的开展很不顺利,由于经济上的压力,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很多方面都无法通常的进行,在矫正人员的补助,聘请专业的社会人士解决矫正对象困难方面十分受限。

另外,我国社区矫正缺乏应有的监督。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是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但是基于社区矫正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检察院对其的监督困难重重。主要变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对于监督的对象不明确,由于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规定的出入,导致检察机关的迷惑,第二是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监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多数流于形式,投入跟不上,监督的方式落后,监督不严格,从而导致社区矫正的正常发展。

最后,我国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氛围不够良好,我国社区的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模式,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社区内的人民的管理和控制,而社区的主体即社区里的居民对社区事物关注程度不高,很少有人关注社区本身的发展,社区居民没有很好地融入进社区,没有但房价做主的氛围,所以将矫正对象放入这样的社区中无异于放入一个行政机关内部,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矫正。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立法

现有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不足以解决社区矫正的问题,法律依据不够,可以加快建立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经费问题,执行主体,适用对象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我国的国情以及各地区差异问题,单一的法律制度可能会无法满足我家及人民的现实需求,为了长远的发展考虑,我国应该致力于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明确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现行的硎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前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没有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若执行机关不明确,则会造成机关之间争权推诿的局面,严重制约社区矫正的实行。应该尽快明确执行主体,同时做到权力合理分配,权力制约权力,避免单一的权力膨胀,将执行权力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三)拓宽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上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同时可以借鉴上海市的做法。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罪行是对其危险程度的划分,而没有具体的量的划分,对那些危险程度低,不具有再犯危險的人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其中既包括被判处刑罚的人也包括刑满释放的人员。我国上海市规定了可以对下列7种人实行社区矫正。①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②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③过失犯罪的;④犯罪时属于老、弱、病、残、孕的;⑤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⑥经教育后,确已悔改的;⑦其他符合条件的。拓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提高社区矫正的实用率,使其不再流于形式。

(四)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落实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目前的经费来源单一并且十分有限。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第一,经费还是要靠政府的财政支持;第二,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比如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此的捐赠,政府适当的给予减税等奖励;第三,整合罚金,建立账户统一管理这些矫正对象交的罚金,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这些举措的实行能缓解现阶段经费结局的问题,推动社区矫正的实行。

(五)规范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

权力要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发挥其作用,否则会滋生腐败。检察院应该正视自身的监督职责,加大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投入,创新监督方式。检察院要改变以往对社区矫正的态度,对其应该重视,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方式方法。国家也要从法律这方面确立检察院额的监督职责,明确检察院的义务与监督的内容,界限。通过合理充分的监督,既保障矫正对象的人权又能推动社区矫正的实行。

(六)改善我国社区矫正的环境

社区矫正必然是离不开社区的,不仅离不开,而且社区矫正更好的实行有赖于良好的社区环境,所以我们应该重视社区的建设,政府应该有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社区的自治能力,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使社区矫正成功的关键。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居民、及非政府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众物品,满足社区需要,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然后通过立法来保护居民的自治权。从而推动社区矫正值得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张铮.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周焱.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济南:山东大学,2012.

[3]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

[4]邓双.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3.

[5]叶斌.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以上海市长宁区社区矫正工作为研究对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猜你喜欢
社区矫正完善
循证矫正视角下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浅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
西北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调查与模式研究
罪犯社会适应性心理辅导之展望
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完善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资本项目开放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探讨
完善企业制度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