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考核官员

2018-05-31 09:14王雪竹
公务员文萃 2018年5期
关键词:考核制度官吏试用期

王雪竹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和管理的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出现官员一词的古籍可追溯到《周书·卢辩传》。

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计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因此考课不仅是国家对官吏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激励官吏奋发向上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杠杆,是我国古代整顿、改善吏治,惩恶扬善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各朝政治以至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

一套系统的官吏考核制度

据史籍记载,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置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提出了“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的考核制度。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商朝的职官就任以后,就要进行考绩,一般三年实行一次,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用。对在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给予惩戒。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的依据。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

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的考课制度开始出现,主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此控制地方行政。“法官治吏制度”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

汉承秦制,秦之后的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仅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而且根据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伴随着科举制的形成,官吏的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其标志和内容主要体现在考核机构的确立、考核标准相对精确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的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唐朝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

宋代很重视考核官吏,考核标准基本上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较能体现宋朝官吏考课制度特点的,一为考课法,二为磨勘法。

在元代,所有政府官吏的考满时限和升迁出职路线等管理,都由中央政府作出统一规定,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

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但明中叶以后,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

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疲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但官场上的腐败形势逐渐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清王朝走向衰败。

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

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考课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视,在整个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核。考核内容既注意全面性,又突出重点;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古代的考核实践始终建立在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基础上,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

我国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职事采用不同的考核体系,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除按职务分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对官吏的基本要求。

同时,古代官吏考核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也值得我们警醒。例如,只唯上、不唯实,导致官僚作风;考核指标虽然全面但所占比重不合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止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继续发展的桎梏。但是,大凡对官吏的考核,无论其效果如何,目的都大同小异,必然是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政、高效,即便是这些制度、方法的消极因素也可以作为反面教训引起我们对历史的反思,吸取教训,为我们今天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古代官員如何“问责”?

在中国古代,官员问责制度同样由来久远。2500年前,中国就有官员问责的思想和规定。《周礼·地官》记载:“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韩诗外传》也有:“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尚书大传》对于问责的记载甚至还有不少细节:“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则责之司马。”

在历朝历代中,被问责的案例并不鲜见。北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东明县官员欺软怕强,搞权钱交易,在确认民众免役权时严重不公,于是大家结伙向知县告状。可县长贾蕃拒不接受呈诉,于是事态开始升级。人们见县长不理,就聚集到开封府上访,开封府也不受理,上访群众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王安石当即表态:“尔等问题,定当妥当处置,务请各自回家!”群众散去后,王宰相一边严令东明县迅速、公正解决问题,一边问责贾县长,果断拿掉了他的官帽。

古代官员有试用期?

在中国古代,官吏担任新职,须经一年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称职者方可“为真”,即正式担任该官职,不称职者罢归原职或撤职。《汉书·平帝纪》注引如淳曰:“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俸。”所谓“试守一岁”,用今天的话讲,就是试用期为一年。这样的试守制度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战国策·秦策五》记载:“文信侯出走,与司空马之赵,赵以为守相。”文信侯吕不韦被罢免相国回到封地,他的党羽司空马逃往赵国,赵王于是让他试做相国。

纵观历朝历代,将官员的“试用期”推行得最彻底的当属一代女皇武则天。武则天时期,“试官”成为一种制度。当时,想为官者,都可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达到做官或者升官的目的。他们被称为“试用之官”。

在武则天执政的50多年中,取进士达一千多人,平均每年的录取人数要比唐太宗时期增加一倍以上。武周天授元年(公元690年),她还亲自主持对贡生的考试,以示皇恩。武则天不仅坚信试官对于其选拔贤能的重要性,而且严格规定:“试官”者不作为或不称职,一经发现,轻者革职,重者诛杀。因此想投机为官者,并不敢豁出自己的性命去试官,而真正的贤能自然是“真金不怕火炼”的,狄仁杰、魏元忠、姚崇等一大批名臣都是武则天时期出现的。

(摘自《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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