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在校大学生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8-06-07 09:37王业成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特点

摘 要 本文中的“在校大学生”,是指大学校园中18至25岁的在读青年。这些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特殊公民,但确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妇女等特殊主体均作了特别规定,但对于同样存在显著特征,且明显可区别处罚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群体却没有作出与之对应的特别规定。有鉴于此,本文从刑罚裁量的角度出发,总结了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以“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层面对犯罪大学生适用非监禁刑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特点 原因 必要性 可行性

自1999年开始的大学扩招,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随着大学生人数的急剧增加,其犯罪问题也渐渐突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因此,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当前高校乃至全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在审判环节准确裁量刑罚,以达到教育、挽救、预防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每一名刑事法官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1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分析

第一,在犯罪的类型上,在校大学生多以侵财型和暴力型犯罪犯罪为主。大学生侵财型犯罪占到大学生犯罪的60%左右,其中盗窃罪所占的比例最高。近几年来,暴力犯罪在大学生犯罪中也比较突出。常见的大学生暴力犯罪包括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高新区在校大学生犯罪所涉及的侵财型犯罪以盗窃与抢劫为主,占总人数的81%;暴力型犯罪占总人数的8%。

第二,在犯罪的时间上,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年龄段比较集中。根据笔者对高新区在校大学生犯罪情况的统计,在所在犯罪大学生中20至21岁的占总人数的55%;18至19岁的占总人数的24%;16至17岁的占总人数的11%。可以看出,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20至21岁是犯罪的相对高发时期,在此年龄段的学生一般已学业过半,需要直面或就业或考研的现实压力。

2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剖析

在校大学生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非常特别的群体,年龄上,按照法律上的界定绝大多数已经成年,具完全的行为能力;思想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不成熟,有些学生甚至表现的相当幼稚;经济上,没有完全独立,绝大部分学生需要依赖父母的资助或支持。这些自然特征决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样性的。

3在校大学生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

正是基于在校大学生犯罪存在其特别的特点、有着其特殊的原因,所以对在校大学生犯罪从宽、从轻处罚就既在情理之中,亦在法理之内,反映在刑罚适用上就是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

必要性——刑法基本原则适用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这一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刑罚的轻重既要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4在校大学生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具有可行性

可行性之一——非监禁刑的区别适用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历史趋势。

综观世界刑罚发展史,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以死刑、肉刑为主的身体刑到资本主义初期和中期的监禁刑,再到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非监禁刑,人类刑罚史进入了监禁与非监禁刑并重、逐步向非监禁刑过渡的阶段,这是刑罚人道主義的必然趋势。从目前各国刑罚制度的现状看,虽然基本上还是处于以监禁刑为主体的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刑罚的轻缓化、人道化已经成为全世界刑罚制度共同的发展方向,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就是标志之一。在我国,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传统重刑理念和“严打”思维为特征的重刑主义法律传统所导致的民众观念误区和审判人员的思想保守应当予以纠正。

可行性之二——针对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特点,我国目前存在非监禁刑适用的梯度体系。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监禁刑的刑种有五个:(1)管制;(2)罚金;(3)剥夺政治权利;(4)没收财产;(5)驱逐出境。此外,刑罚的非监禁执行措施还有四种:(1)缓刑;(2)假释;(3)暂予监外执行;(4)赦免。与国外相比,虽然我国刑法中关于非监禁刑规定的种类还不够丰富,但即使如此,单处罚金、管制、缓刑这三个刑罚的适用种类,还是能够满足审判中对犯罪大学生适用非监禁刑的梯度量化问题。

第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暴力型侵财案件,在符合在校大学生犯罪其他特点的情节下,可考虑对犯罪大学生优先适用单处罚金刑,既惩戒了侵财人,也起到了法律上的威慑作用,同时也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带来很多的负面作用。

第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侵财型、伤害型案件,在符合在校大学生犯罪其他特点的情节下,可考虑对犯罪大学生适用管制,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和矫正,使其依然能与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既对犯罪大学生进行了惩罚与镇慑,为严厉处罚措施留有了余地,也使其人格得到了充分尊重,避免了监禁刑所造成的身心损害和因脱离社会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综上阐述,在大学生犯罪已然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日渐突出,并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法官,我们一定要保持认真、理性、宽容的态度,正确把握在校大学生犯罪和预防的一般规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足够的耐心来善待这些曾经的自己和民族的未来,努力使审判结果与社会对“失足”学生不抛弃、“失足”学生对自己不放弃的社会效果达成统一。因为,对“失足”大学生来说,刑罚既不是开始,也不是结束。正如贝卡利亚在二百多年前所说的那样:“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幼稚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作者简介:王业成(1994-),男,汉族,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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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谢望原.刑罚价值问题[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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