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与孙辈能否“想见就见”

2018-06-12 08:40律师张兆利
长寿 2018年5期
关键词:琳琳外孙女隔代

文/律师 张兆利

刘大伯的独生女儿刘茵大学毕业后与李某相识成婚,婚后育有一女琳琳。随后,刘大伯和老伴儿从老家赶来帮闺女带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令人扼腕的是,刘茵罹患白血病不幸离世。女儿去世后,4岁多的琳琳便随父亲生活。由于在刘茵遗产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他们曾经与女婿李某有过一场诉讼,导致关系失和。这样一来,刘大伯夫妇失独的旧伤未愈,又添了不能和外孙女相处的新愁。无奈之下,二老向法院起诉,主张对外孙女的隔代探望权。法院受理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始终未取得李先生的同意,遂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谓“隔代探望权”,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某种程度上仅是一个坊间用语。在现实中,因为很多孙辈都是和祖辈生活在一起,祖孙之间感情深厚,甚至超过了孩子与其父母的关系。当下由于家庭变故、失独等而引发的隔代探望纠纷大量出现。那么,与孙辈有着深厚亲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呢?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探望权是法律赋予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的探望权虽是人伦常情,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老人能否如愿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能否友好协商解决。本案由于双方芥蒂太深,最终未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故刘大伯探视外孙女的愿望就不能实现。(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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