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视角下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

2018-06-14 05:55蒋雪玲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外力旅游者收益

蒋雪玲

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探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运用支付矩阵和博弈树等,对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分析,得出各自的最优决策,从而为非遗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思路。

引言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急剧变迁,人们或无暇顾及、或过度开发传统文化,致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其延续和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目前基于博弈论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文献并不多。因此,本文试图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针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关系,研究其博弈策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博弈分析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参与人有三方:旅游者、旅游企业以及当地政府,其均为有理性的“经济人”。

(一)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程度可划分为原态、适度、高度三个层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程度越高,旅游企业经济收益越高,分别计数为100、200、300;旅游者在重复旅游且真实性体验不断降低的条件下,其收益依次计数为300、200、50。若没有旅游者的消费,开发程度越高,旅游企业的经济损失越大,分别为-50、-100、-200;旅游者根据开发程度可能选择终止旅游或替换旅游,其支付分别为0、200。双方的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A代表旅游企业,B代表旅游者)

原态开发:旅游者未参加旅游或参加其他旅游活动,旅游企业的支付为-50,旅游者的支付为0或200;游客到该地区旅游,旅游企业的支付为100,而旅游者因体验到真實的本土文化将获得的收益为300。

适度开发:由于已产生投资成本,若旅游者终止旅游或者参加其他旅游活动,旅游企业的支付为-10,旅游者的支付仍为0或200;若旅游者再次重游,双方获得200个单位的收益。这表明采取适度开发的策略,优于保持资源原态的策略。

高度开发:过度开发将投入更多资金。若旅游者终止旅游或者寻求替换旅游,旅游企业支付为-200。为重新吸引游客,旅游企业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双方将分别获得200收益。

(二)旅游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本文对双方博弈的模型做出如下假设。一是旅游企业对政府的相关规定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策略。二是政府和企业通过旅游资源开发可分别获得200个单位和300个单位的收益。三是企业的投资成本以及执行相关法规的花费分别计为-50。四是若旅游企业不执行策略,政府在干预过程中的花费计为-50。五是企业选择实施或不实施应对政府干预,若不实施需缴纳150个单位的罚款,且当地政府治理破坏所需成本为50个单位。基于以上假设得到博弈模型(图2)。

由图2可知,如果当地政府对旅游企业的不执行放任不管,旅游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的过度开发,将破坏非物质文化资源,因此必须采取干预措施。对于旅游企业来讲,一旦政府介入,对其不实施行为加以严重惩罚,自身所获得的利益最小,其优势策略应为执行政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三方行为与博弈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参与者有三方:政府、非遗传承人与外力保护者。

(一)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

假定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只有积极执行和消极执行两种选择。若中央政府选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会对地方政府进行资金扶持;若中央政府没有拨发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仍旧积极参与非遗的保护,但由于成本较大,收益要少于有政府资金扶持的情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策略支付矩阵见表1。

在此博弈中,给定中央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将得200单位收益,而“消极参与”则无收益;给定政府“不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将得100单位收益,而“不参与”获得的收益为0。给定地方政府总是“积极参与”,中央政府的最优策略只能是“提供资金支持”。因此,“积极参与”是双方的最优策略选择。

(二)地方政府与非遗传承人的博弈分析

双方的博弈模型基于以下假设。一是地方政府支持非遗工作,其将获得上级政府的财政拨款,计数为200,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援助和其他的非遗保护工作各占用50%的资金;若不支持,地方政府与传承人均无法获得该款项。二是在地方政府获得资金支持后,只要非遗传承人选择“参与”,地方政府在“真支持”和“假支持”非遗保护工作中将分别获得300个单位和100个单位的收益。三是若地方政府“真支持”非遗保护工作,传承人就会获得地方政府的资助,其在保护过程中所得收益计数为200;若地方政府“假支持”非遗保护工作,传承人需要靠自身的经济条件参与,其支付效用为-50。双方的博弈矩阵见表2。

由于传承人很难知道地方政府究竟是“真支持”还是“假支持”,其最优选择依赖于在地方政府采取“真支持”决策的概率。现假设传承人认为地方政府对非遗活动采取“真支持”决策的概率为x:“假支持”的概率为(1-x)。当传承人选择参与>1/7时,传承人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是其最优选择;反之,如果x<1/7时,传承人不参与是其最佳策略。

(三)外力保护者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外力保护者在非遗保护中有参与和不参与两种选择,若参与保护,其所获得的收益计数为200,成本费用计数为50;若不参与,所获得利益为0。而非遗传承人选择与外力保护者合作,其收益计数为100,付出的成本假设为20。同样,若不合作则没有收益(表3)。

据表3可知,传承人与外力保护者都选择参与,共同进行项目的研究和保护是二者在策略上的最优选择,双方将获得满意的收益(150、80)。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建议

(一)旅游企业进行适度的旅游开发,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非物質文化遗产的适度开发,有利于改善当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地方政府收入以及促进非遗的保护。旅游企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之前应进行适宜性分析,基于文化的真实性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适度的旅游开发措施,使得区域商业化程度既能够被游客接受,自身又能获得最优经济效益。

(二)以政府为主导,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政府应起到监管作用,严重惩罚旅游企业的不执行行为,保证法规条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增加非遗保护的资金投入。长期以来,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不到及时的抢救和必要的保护,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经济支持。中央政府应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基金,将其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进行的普查、研究、传播及传承人的资助等。

(三)提高非遗传承人与外力保护者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合作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遗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应尝试运用现代技术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更好地宣传与传承。此外,应积极接受外力保护人和政府的帮助,积极参与非遗的各项保护工作。

外力保护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应积极建言献策,向政府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现状,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同时,要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遗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旅游企业与旅游者、旅游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非遗传承人、外力合作者与非遗传承人这5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得出各自在非遗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可选择的最优策略,并依据最优策略提出相关建议。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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