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法律问题探究路径

2018-06-14 21:03周桂芬
中国经贸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农村

周桂芬

【摘 要】?现阶段,我国股份制改革基本上都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区域与城郊地带集中,还没有推广至全国,必须与各地实践相结合,制定完善的农村资源尤其是土地改革方案。从根本上说,农村股份制变革是国内农村资源管理与利用的一项重大体制创新,极具研究价值。本研究主要论述与探究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农村;股份制改革;法律问题;探究路径

本文拟在分析推行30余年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面临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论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并在总结和预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中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的方案选择和法律制度设计进行探讨。

一、农村股份制立法现状

农村是股份合作制产生源头,目前已在国有中小企业中被广泛使用,并逐渐发展至酝酿立法阶段,对应理论界股份合作制的是,国内股份合作制立法相对较为落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较低的法律效力层次,多元化立法主体,因为现阶段还不存在统一农村股份合作制律法,所以农村股份制主要是地方立法或者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也可报考地市级与省级;二是较为模糊的立法思路。现阶段,规范农村股份制的律法政策性文件报考《完善与推进乡镇合作制通知》《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等地方性律法规定;三是不准确的律法定位。股份合作制企业且法人与否问题,知识在股份合作企业律法条例中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地位,该理发现状对健康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极为不利。

二、我国农村股份制改革中的问题

1.农民具有较强土地依赖性,国家具有不完善的政策体制

我国所实行的政策为城乡二元管理机制,农村和城市居民在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性,导致农村对土地使用权严重缺乏安全感,所以,对土地具有较大依赖性,这就对国内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造成一定阻碍。

2.不规范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管理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农村股份制组织形式,很多组织的组织形式并不明确,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进行创建之初,一些农村经营管理者其實就是该组织的管理成员,然而,随着我国农村不断扩大资产规模,很多管理者农村经营管理能力已经不能与现阶段的代价与风险相适应,因为缺乏规范的股份制合作组织管理,加大了农村村民投资风险,基于该多变复杂的农村市场经济环境,必然会对农民权益造成损坏。

3.股东界定与股权设置矛盾日益加剧

就现阶段改革农村股份制的区域现状而言,很多区域通常都是根据股份制变革期间在册的成员数量对股东资格与股权进行设置与界定,一些区域甚至采用“死不减,生不增”的股份制改革原则。就短期而言,该方法有利于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然而,就长远发展来说,该律法政策却存在很大隐患,因为人口的改变,没有获得收益的农民就不容易接受农村股份制分配格局,这些农民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就会不择手段,甚至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对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极为不利,这直接体现出通过经济学分配公平理论从事民事活动。

4.农村土地股份制弊端重重,需通过有效对策弥补

我国农村股份制改革一般会选择两种形式,那就是:单纯土地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创建。该形式仅仅对村集体内成员予以吸收,对农村股权的流通与转让具有限制性,对股民利益的实现极为不利;另一种是变革土地企业制股份制。尽管变革能够吸收外来投资,然而,在出资方面又存在很多矛盾与问题,这就提升了农村股份制管理难度,具有较低可操作性。变革农村股份制期间,还有大量需要解决的矛盾,必须采用多途径、多渠道方式对相关问题予以解决,并理清问题产生的因素,通过有效措施对该问题进行全面解决,这对健康发展我国农村股份制具有推动作用。

三、改革我国农村股份制的立法建议

现阶段,必须全面加快我国农村股份制律法工作,从而顺利改革我国农村股份制。

1.选择统一立法和单独立法结合模式

因为农村股份合作制本身具有特殊性,除了统一规定的企业股份合作制立法,还应该与农村发展实际相联系,制定有效、完善的农村股份制企业律法。

2.明确农村股份合作制法人地位

必须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合作社企业类型不同的事实予以明确,因为我国属于民事主体法定主义,所以,只要是不存在律法规定的主体,其获得的民事权利都应该被怀疑。由此可见,只有律法规定股份合作制法人权利与地位,同时对其依法成立合作制企业予以明确,才可以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所具有的合法地位,才能确定该企业的市场信用。

3.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权物权立法

从根本上说,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与前提就是农民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相关物权,创建农村土地股份制前提是一定要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权物权立法,不仅要对承包经营权物权作用与地位予以明确,还应该在落实物权立法过程中对农村土地登记发证体制予以全面完善,土地资产与定价评估机制只有以物权立法的形式才能实现农村土地价格的真正意义。

四、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一定要以相关的法律做支撑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然而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比如在股份制量化、资格认定等环节都存在不足,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定措施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保驾护航。

1.应该通过法律来规定法人以及股东的认定资格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要进行股份制改革,但是对于认定法人及股东身份的法律至今还不够完善,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量完善相关法律,以此来保证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具有它本身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其优越性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能使土地产权更明晰,利益分配更直接、合理,与原承包土地相关的各方主体共担经营风险,农业生产效益也会大大提升;其可行性表现在它保留了家庭承包制中集体和成员的概念,保留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持了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有的法律关系,土地股份制非但没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相抵触,反而能弥补其内在的缺陷,能深化和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在推行时不仅不会遭遇过大的现实阻碍,反而能承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坚持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土地用途管制等基本点,在经济条件允许、客观情况相对成熟的乡村鼓励农民自愿、自主地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的组织和行为,调节并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五、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各区域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在近些年已逐渐发展成熟,大多处于民众参与和政府主导阶段,在农村股份制改革进程中,只有积极发现与解决问题,并对该创新体制予以全面完善,才能造福于广大农民,这样才能实现我们伟大的中国梦。农村股份制变革是国内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次制度创新,尽管在改革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总结与分析改革农村股份制实践,但总的来说,改革我国农村股份制,为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创造了更多有利条件,对统筹发展我国城乡社会经济也极为有利。

参考文献:

[1]薛翠翠,陈美景,蔡勇,等.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价值与路径选择——“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研讨会”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13,27(9):100-101.

[2]刘禺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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