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2018-06-29 07:58郭天歌
卷宗 2018年14期
关键词:三治德治村民

摘 要:在社会治理体系当中,乡村治理体系是基础,夯实基础方能固本。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乡村从闭塞走向开放,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日益变革,农民思想观念更趋多元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三治合一”这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健全乡村治理模式、构筑乡村新秩序找到了路径。

关键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

“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乡村治理方面提出的新要求。“三治合一”这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意,又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在社会治理体系当中,乡村治理体系是基础,夯实基础方能固本。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乡村从闭塞走向开放,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日益变革,农民思想观念更趋多元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三治合一”这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健全乡村治理模式、构筑乡村新秩序找到了路径。

1 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

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调解农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村干部的选任权、重大村务的决策权、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不仅能促使基层乡村干部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意识,还能进一步增强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健全村民自治,一要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村民的参与度。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村民的自身素质决定着自治落实的成效,因此,在自治的过程中要使村民明确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素养、政治素养,以此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二要厘清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村党支部就像是掌舵的“舵手”,是政治领导核心,提供的是宏观层面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像是划船的“水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具体事务。因此,实行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筑牢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基础作用,使村民自治在党组织的引领下健康发展。三要允许各乡村在遵守自治制度和原则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自己特点的一些自治模式。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受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独有的一些特点,俗语讲“三里不同俗,十里改规矩”,没有哪种乡村自治的模式可以被无差别的适用。因此,乡村自治要“量体裁衣”,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出适合本地区的村民自治模式。

2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

法治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近几年,我国的法治建设成果颇丰,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但城乡之间的法治建设还是存在一些差别,法治建设在乡村的发展较之城镇还是略显薄弱,村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欠缺法治思维,很多农民仍然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更显重要,以法治作为保障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正是固本强基的善策。

加强乡村法治建设,一要加强普法宣教。法治观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普法宣传教育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通过普法宣教提升村民的法治思维,创新普法的方式,以一种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大家在寓学于乐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通过普法宣教进一步加强乡村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树立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动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维;同时也要加强乡村学生的普法教育,将普法教育纳入所学课程之中。二要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准,围绕村民的具体需求,提供全方位便捷的法律服务,例如,法律援助、公益性的法律咨询、辩护、司法鉴定以及人民调解等,降低村民的用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法律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公益性,使法律成为村民找得到、信得过、用得起的一种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三要发挥好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所谓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依据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一些涉及本村社会秩序、道德、管理等方面内容,并要求全体村民遵循的一种规章制度,在处理农村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村规民约也推动了基层民众对法律法规的践行,因而在加强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3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支撑

道德是一个人处理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完善自我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通过道德评价等形式能够帮助人们明辨是非,从而规范自己的言行,协调人际关系,进而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把道德建设摆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在乡村治理中以“德治”为支撑,加强乡村道德建设,对于形成村民良好品质,和谐人际关系,稳定乡村社会秩序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乡村治理中加强德治,一要利用好新乡贤的引领作用,所谓新乡贤,是指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在地方上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威望,并且愿意造福乡民的人士。一方面,新乡贤利用自己在本地的声望,能够调解一些矛盾纠纷;另一方面,新乡贤们所拥有的这些文化素养、道德素养、高尚品格、人格魅力,又润物细无声地影响到周边的人,引导他们见贤思齐、崇德向善。二要移风易俗,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移风易俗,要做的是改造或剔除传统风俗中的糟粕,保留其精华。移风易俗不是一蹴即至的,它是一个循渐进的过程,因而在过程中要同村民多交流,充分了解村民所思所想,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使人们自觉摒弃旧的陋习,塑造良俗新风。三要创新宣传载体,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各种道德实践。通过诸如“身边好人”、“道德讲堂”、“文化墙”等方式引领风尚,借助传统节日、本土历史文化,开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使村民在活动中不知不觉地形成价值认同。

只有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并行不悖,才能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充分发挥三者合一的整体效果。以自治为核心,必须依法划定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以法治为保障,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确保乡村治理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以德治为支撑,则是在德治所产生的情感基础上维护自治秩序,提高村民的法治自觉性和道德自觉性。

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合一”,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必经之路。以自治为核心,需要以法治为保障,规范自治,还要德治为辅,补充维护自治,同时在自治中体现法治和德治的和谐统一,相辅相成,最终实现乡村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洪远.为什么要完善乡村治理体系[J].《人民论坛》,2017 (s1).

[2]魏后凯.乡村善治要求创新乡村治理体系[J].《农村工作通讯》,2018(2).

作者简介

郭天歌(1989—),女,河南虞城人,助理讲师,研究方向:理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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