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司法制度

2018-07-08 14:16纪文秀
商情 2018年25期
关键词:红楼梦司法文学

纪文秀

【摘要】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于70年代的美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联的普遍性。《红楼梦》作为古典四大名著之一,在文学史上具有极高的价值。本文以法律的角度来品读《红楼梦》,并据此了解其创作历史背景下的清代的司法制度,挖掘其在文学价值之外的法律价值,促进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发展。

【关键词】文学 司法 红楼梦

一、刑名幕友制度

中国自古以来行政权与司法权便密不可分,尽管清代在中央设置了独立的司法机关,但诚如大众所知,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则是最高司法机关,“父母官”则是地方的最大行政首领兼司法首领。从实践角度来看,在远离中央的地方,该地的父母官手握行政权与司法权,这种集中的权力最易滋生腐败。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职务性质类似现代社会的书记员;幕友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他们以私人的身份,即官员的师友、宾客身份帮助处理政务,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在《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在第一次审案时,刚上任的贾雨村欲将薛蟠拿下而被身边的小门子提醒,于是便知道了四大家族也就是“护官符”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将此杀人案草草以“扶乱”了事。这门子也就是当年葫芦庙里的小沙弥,在此案充当了胥吏、幕友的角色。在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判词都是出自胥吏、幕友之手,他们凭借其丰富的刑案与官场经验,指导司法官员办案,干涉司法,经常为了利益而相互勾结、操纵司法,刑名幕友制度便成了清代司法制度的弊政。

二、法律的任意性

荣府被抄家主要是因为贾赦“交通外官”,而“交通外官”在正式律文中属“奸党罪”。《大清律》“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关。”《钦定吏部则例》也规定:“凡内外官员,除系至亲好友、世谊乡情彼此来往,无庸禁绝外,如外官赴任时渴见在京各官,或至任所差人来往交结者,革职。其在京各官与之接见及差人来往交结者,革职。其在京各官与之接见及差人至外官任所往来者,亦革职。”贾赦“交通外官”被革世职和查抄家产,至少表面上看是符合《大清律》、《钦定吏部则例》的规定的。

那么贾赦的结局是否就说明清代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呢?实则不然,在贾珍居丧期间由于赌博致使财客往来,车马不绝,后以“引诱世家子弟赌博”的罪名被查抄纳纹,发往海疆赎罪。《条例》规定:“凡旗人,将自己银钱开场引诱赌博,聚众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发极边、烟瘴充军,再犯拟缢监侯”;“如系官员,革职、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不准折赎,永不叙用。”而事实是贾珍被罚革职、充军海疆后仍被启用,显然是皇权对贾家的恩赦。

在宁国府抄家一案中,宁国府被查出私用御用之物,该罪是十恶中的重罪,但北静王由于平时与贾府交好,轻松将该罪遮掩过去。在此案中,皇帝对贾赦的处置有两次。第一次是查案过程中,第一百零六回中圣旨宣布贾政“仍在工部员外上行走”,而该判决的理由并不是事实上贾政未触犯法律,而是皇上“悯恤”贾政“惧怕的新、感激之恩”,并念及贵妃溢逝未久,因此不忍加罪。第二次是在结案时,第一百零七回中宣布免除贾政“治家不正”罪,理由是贾政“居官尚属勤慎”。

从以上描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清代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尽管法律周祥齐全,但在封建制度中,皇权代表着一切,甚至凌驾于法律至上,皇帝的法外开恩是可以避开法律的。并且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不仅只受到皇权的影响,还受到人情与官吏的素质影响,从而影响法律的精神与宗旨。

三、司法程序的漏洞

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相当完备,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都有具体规定。《红楼梦》中第八十五回薛蟠大四张三案中,尽管贾雨村依旧徇私枉法,但在程序上依旧按部就班,从立案到调查取证、审理判决,处处有法有据,但其提供的证词和验尸报告确实伪造的,而清朝法律对取证瑕疵没有规定,于是被贾村钻了法律的漏洞。

关于人命案件的勘验,清朝司法尤其重视,但由于政法统一的制度使得执法、司法、检查权都集中在一个行政机构手中,因此权力过于集中,纵使法律将程序规定的如何细致也不能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且上级机关通过公文呈批的形式进行对下级司法工作的督查,但对当事人却只以口头形式告知,这会引起不法分子对法律的肆意践踏。

王熙凤得知贾琏偷取尤二姐后有得治其与张华有亲在先,于是千方百计用利益挑唆张华向衙门告状,并用金钱安排人告知都察院虚张声势配合演好这出“虚假诉讼”。都察院事先也未对张华的诉求与动机进行审查,草率立案审理。清代的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还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作为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之一的都察院,竟然与王熙凤有权钱交易,可想而知,检查百官的监督机关本身就有清廉问题,还如何做好法律监督的工作。另在贾赦被抄家之时是皇帝直接派人当场宣布罪名,之前并未告知被告贾赦,这在极大程度上剥夺了被告的知情权。

四、结语

上述几个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显示出了清代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可见社会制度决定了司法制度,在封建朝代的背景下,其制定的法律也是有着致命的瑕疵。《红楼梦》绝对不是一部法律著作,但它却能将清朝法制通过小说情节的文字展现的淋漓尽致,从世民角度描写当朝法律制度,很好的表现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心態,为我们研究清朝法律历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史料。

参考文献:

[1]曹雪芹.红楼梦[M].岳麓书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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