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性到显性的研究

2018-07-09 13:51赵萌杰
商情 2018年26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

赵萌杰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环,被界定为“用以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他们被保险的存款在面临银行无法履行对其责任时,遭受损失的制度(体系)”。我国在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之前一直对存款实行隐性保护,其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隐性存款保险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比较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消除利率市场化的后顾之忧方面的效用及“漏洞”,并对市场上出现的对存款制度出台后可能造成风险的疑问做了解答。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 金融稳定 存款人保护

现代国家的金融安全网一般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与存款保险制度这三大支柱组成。虽然存款保险制度早在20年前就已经提出,但是到今天才终于实施,这二十年我国银行经历了不断的发展与提高,从最初的离巴塞尔协议11公布的最低的资本充足率都距之甚远,到如今在2013年经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一致性评估项目,中国整体资本监管框架被评为“符合”。中国终于达到从隐性步入显性的先决条件,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了。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存款保险是一种制度,其目标在于保护存款人被保险额存款,其在我国的实施方式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投保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即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投保银行面临条例中的重大情况时,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同时还赋予该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职责。

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外,还存在着另一种保护方式,“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是指银行破产倒闭时,存款人以及其他债权人期望得到保障,此种期望的产生通常是基于政府过去的行为或官方声明;隐性存款保险并未以明文规定在对银行的负债进行赔付时提供保障的程度,同时基金的累积方式不固定,而是依赖政府的决定。

二、隐性存款保险的问题分析

(一)这一制度导致了银行业的运行低效。

在這种不负成本的国家信用的担保下,商业银行能享受存款保险所带来的保障与收益,却无需承担保费交纳义务,这便引发了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的内在趋险性。商业银行无需为自身的风险买单,因而不注重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的提高,转而增加了对高风险项目的放贷。前些年,国有银行积压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面临较大的资本金压力,国家多次采用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债券置换等手段充实银行资本金,最终为商业银行支付了巨额成本。

(二)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隐性的对个人存款全额担保的存款保险项下,大型商业银行的倒闭比中小银行倒闭对宏观造成经济造成的损失大的多得多,因此政府往往会努力避免大型商业银行发生危机。中央财政明显地偏向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不仅给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国家信誉的担保,还给予这些银行巨额注资以及不良资产剥离;而对于中小银行,其只能得到地方政府的救助,这就使不同银行的受保护程度存在了差异,从而形成了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信誉不平等的局面。因此,隐性存款保险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不利于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进行公平竞争。

三、评议《存款保险条例》

(一)“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在隐性保险下,四大国有银行依靠政府设置的准入限制而垄断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可以将经营失误导致的不良贷款“伪装”成政策性不良贷款,并一次次的从政府那里获得剥离不良贷款或者财政注资的好处;与之相反的,一旦引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就意味着政府的行政性救助将让位于市场性的损失分担机制,四大国有银行不仅不能获得政府的注资或者救助,反而还要接受更加严厉的金融监管,同时还要为享受的显性保险支付保费。如此鲜明的反差,四大国有银行自然没有动力去推动建立显性存款制度。

(二)保险限额过高的问题

与过去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实行《存款保险条例》之后,我国对公众存款就不再是全额承保,而是对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其将最高偿付限额规定为50万元人民币,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存款人利益。

此50万元的最高偿付额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生产总值的12倍,远高于2一5倍的国际一般水平。之所以设定如此之高的偿付限额,是考虑到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储蓄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国家实行的80/20"原则,即保护80%的存款人,所拥有的20%的存款,现在所实行的限额高于规定,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四、结论

中国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开始,在对存款人的保护方面,一直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以国家为后盾的金融风险防范方式虽然事实上在这三十多年中对存款人提供了有效保护,但存在着种种弊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5月2日起实行的《存款保险条例》确定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根据相关国际指南、国际准则的情景分析,我们己具有建立该制度的坚实基础,因此选择在当下建立该制度。同时,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管理、显性、限额赔付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投保、事前累积保费等特征,虽然从短期来看,我国的显性存款制度是不完整的有一定不足的,但是随着该制度不断的完善,一定会有益于我国的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李雪薇.基于利率市场化背景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研究[J].北方经济,2015,(2).

[2]陶羽.试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观察,2015,(1).

[3]钟伟.利率市场化、银行危机与存款保险制度[J].清华金融评论,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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